中国银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免除部分服务收费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

资性担保机构业务合作的通知

银监发[2011]17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货公司: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国办发

[2009]7号)和《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等七部委令2010年第3号,以下简称《办法》)发布实施以来,按照国务院确定的监管体制,各地政府高度重视融资性担保行业的发展,确定监管部门并积极制定本地区的相关管理办法、对现有融资性担保机构进行规范整顿,融资性担保机构已开始步入良性健康发展的轨道。为进一步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性担保机构平等合作,互利共赢,现就加强双方业务合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银担合作的意义。加强银担合作是银行业金融机构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缓解小企业和“三农”贷款难、担保难的一项重要举措,有利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拓展业务领域,控制业务风险。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转变观念,在风险可控、遵循市场原则的基础上,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银担业务合作。

二、要善于借助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增信作用。通过加强银担合作,拓展业务领域,改进小企业和“三农”金融服务,培育新的业务和利润增长点。

三、注重对融资性担保机构资质的审查。自2011年3月31日起,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融资性担保机构持有经营许可证作为开展合作的一个必要条件,并根据担保机构公司治理、风险管控、依法合规经营情况以及资本、信用、经营业绩等实际情况确定合作的深度与广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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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银监局要充分了解和掌握辖内融资性担保行业及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经营发展情况,严密监控担保贷款风险及主要问题,并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并抄送当地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采取有效措施促进辖内银担合作的健康稳定发展。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到辖内银监分局及银行业金融机构。

3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