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重点工程郑州市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

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

豫建建〔2014〕12号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本省境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以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由参与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共同参加。

第五条

工程竣工验收由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实施监督。

第六条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技术或主管质量的负责人审核签字。

(三)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审表及竣工资料,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预验收。存在问题的应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整改;合格或经整改后合格的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签认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审表。

工程竣工预验收合格后,项目监理机构对工程进行质量评估,具备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工程概况;

2.工程各参建单位;

3.工程施工质量及监理情况;

4.工程质量事故及处理情况;

5.竣工资料审查情况;

6.工程质量评估结论

(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检查,并分别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项目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质量检查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工程概况;

2.检查依据;

3.对勘察、设计文件的检查情况及结果;

4.对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的检查情况及结果;

5.勘察、设计质量检查总体评价

(五)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六)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以及工程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七)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八)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九)对于住宅工程,进行分户验收并验收合格,建设单位按户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

(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单位作为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者,应在竣工验收前对上述事项逐一进行检查核实。经检查,确认工程达到竣工验收条件的方可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工作。

第七条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二)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对于重大工程和技术复杂工程,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验收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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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本细则由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4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