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大全

第一篇: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大全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6号发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试行)。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备案的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地区经济与资源环境处具体负责委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

第四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按照项目建成投产后年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类管理。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型30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1000吨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

(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至3000吨标准煤(不含3000吨,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200万至500万千瓦时,或年石油消费量500至1000吨,或年天然气消费量50万至l00万立方米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

上述条款以外的项目,应填写节能登记表。

第五条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以下统称节能评估文件)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乙级以上(含乙级)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节能登记表可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填写。节能评估文件或节能登记表的具体深度要求及格式内容,按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6号执行。

第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一同报送节能评估文件或节能登记表。

第七条建设单位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以及节能评估文件或节能登记表,由行政审批管理处统一审查、受理,提出分办意见和办结时限,由项目主办处室会同地区经济与资源环境处审核办理。

第八条项目主办处室经初审拟同意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应将节能评估文件或节能登记表(附可研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及对转地区经济与资源环境处进行节能评审和审查。

第九条地区经济与资源环境处收到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填写《山东省发展改革委建设项目节能评审办理单》,经处室负责人签字后送固定资产投资处。固定资产投资处应

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出具《山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审委托书》,交由地区经济与资源环境处办理。

第十条节能评估文件要委托具有乙级以上(含乙级)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节能登记表原则上不需委托评审,直接予以登记备案。

需要进行咨询评估的政府投资类项目,如需进行节能评审,其节能评审应尽可能与项目评估工作结合进行。

第十一条接受委托的评审机构应在节能审查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审意见。评审机构在进行评审时,可以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或补充材料。

第十二条地区经济与资源环境处主要依据以下条件对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

(一)节能评估依据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等准确适用;

(二)节能评估文件的内容深度符合要求;

(三)项目用能分析客观准确,评估方法科学,评估结论正确

(四)节能评估文件提出的措施建议合理可行

第十三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评审费用,由省发

展改革委从项目前期工作费用中统一平衡安排。

第十四条地区经济与资源环境处应在收到固定资产投资项

目节能评估报告书后15个工作日内、收到节能评信报告表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节能审查意见,应在收到节能登记最后2个工怍日内予以登记备案。

节能评估文件委托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十五条地区经济与资源环境处提出节能审查意见或登记备案意见,加盖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节能评估与审查专用章,实行独立编号管理。其中:节能评估报告书的审查意见编号

为“鲁发改能审书[20**]**号”,节能评估报告表的审查意见编号为“鲁发改能审表[20**]**号”,节能登记表的备案编号为“鲁发改能审备[20**]**号”。

每年初,由地区经济与资源环境处将上年度节能审查项目材料,统一交委档案室存档。

第十六条地区经济与资源环境处应将节能审查意见或登记备案意见,及时送项目主办处室。地区经济与资源环境处与项目主办处室应加强沟通,确保节能审查(包括委托评审)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

第十七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或登记备案意见,与项目审批、核准文件或备案证明一同印发,由行政审批管理处统一对外发送和公示。

第十八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如申请重新审批、核准、备案或

申请核准文件、备案证明延期,应一同重新迸行节能审查或节能

审查意见延期审核。

第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篇: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促进科学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管理的在我国境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节能评估,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能源利用是否科学合理进行分析评估,并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以下统称节能评估文件)或填写节能登记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或对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的行为。

第四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的前置性条件以及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审批、核准机关不得审批、核准,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二章节能评估

第五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按照项目建成投产后年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类管理。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1000吨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

(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至3000吨标准煤(不含3000吨,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200万至500万千瓦时,或年石油消费量500至1000吨,或年天然气消费量50万至100万立方米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

上述条款以外的项目,应填写节能登记表。

第六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估依据;

(二)项目概况;

(三)能源供应情况评估,包括项目所在地能源资源条件以及项目对所在地能源消费的影响评估;

(四)项目建设方案节能评估,包括项目选址、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用能工艺和用能设备等方面的节能评估;

(五)项目能源消耗和能效水平评估,包括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能源利用效率等方面的分析评估;

(六)节能措施评估,包括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评估;

(七)存在问题及建议;

(八)结论

节能评估文件和节能登记表应按照本办法附件要求的内容深度和格式编制。第七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能力的机构编制节能评估文件。项目建设单位可自行填写节能登记表。

第八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的编制费用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列入项目概预算。

第三章节能审查

第九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项目以及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准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由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备案或核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核准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

第十条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审批或核准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一同报送节能评估文件提请审查或报送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

按照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实行备案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照项目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第十一条节能审查机关收到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后,要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

接受委托的评审机构应在节能审查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审意见。评审机构在进行评审时,可以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或补充材料。第十二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评审费用应由节能审查机关的同级财政安排,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节能审查机关主要依据以下条件对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

(一)节能评估依据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等准确适用;

(二)节能评估文件的内容深度符合要求;

(三)项目用能分析客观准确,评估方法科学,评估结论正确;

(四)节能评估文件提出的措施建议合理可行

第十四条节能审查机关应在收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后15个工作日内、收到节能评估报告表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节能审查意见,应在收到节能登记表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备案。

节能评估文件委托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审查期限内,节能审查(包括委托评审)的时间不得超过项目审批或核准时限。

第十五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与项目审批或核准文件一同印发。第十六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如申请重新审批、核准或申请核准文件延期,应一同重新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意见延期审核。

第四章监管和处罚

第十七条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设计、施工及投入使用过程中,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对节能评估文件及其节能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的,由节能审查机关撤销对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或节能登记备案意见,由项目审批、核准机关撤销对项目的审批或核准。

第十九条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弄虚作假,导致节能评估文件内容失实的,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负责节能评审、审查、验收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评审结论严重失实或违规通过节能审查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负责项目审批或核准的工作人员,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审批或核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对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省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和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内容深度要求

一、评估依据

(一)相关法律、法规、规划、行业准入条件和产业政策

(二)相关标准及规范。设计及管理方面的标准和规范,产品能耗限(定)额标准,设备能效标准。

(三)同行业国内国际先进水平

二、项目概况

(一)建设单位基本情况。建设单位名称、性质、地址邮编、法人代表、项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企业运营总体情况。

(二)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名称,建设地点,项目性质,项目类型,建设规模及内容,总投资,主要经济技术指标,项目进度计划等;改、扩建项目原有生产工艺、主要设备和建筑物情况。

(三)项目建设方案。项目工艺、技术的选择;厂区布局和车间工艺平面布置基本情况。

(四)项目用能特点。主要供、用能系统与设备的选择,能源消耗种类、数量及能源使用分布情况(包括原有及新增)。

三、能源供应情况分析

(一)项目所在地能源供应条件及消费情况

(二)项目消费能源品种、能源数量对地区资源和能源供应、能源消费的影响

四、用能方案、用能工艺和用能设备

(一)项目布局及对能源消费的影响

(二)项目工艺流程(图),技术方案及对能源消费的影响

(三)主要用能工艺和工序,及其能耗指标和能效水平

(四)主要耗能设备及其能耗指标和能效水平

(五)辅助和附属设施(建筑物、动力等)及能耗指标和能效水平

(六)原有生产工艺、设备和建筑物的耗能状况,用能存在的主要问题(改、扩建项目)

五、项目能源消耗及能效水平分析

(一)项目能源消费种类、来源及年消耗总量

(二)能源加工、转换、贮存、利用情况(可以用能源网络图或能源平衡表)

(三)能效指标及水平。包括分品种实物能耗总量、综合能耗总量、单位产品(产值)综合能耗、可比能耗,按单一能源品种考核的实物单耗(如每吨电解铝耗电)、主要工序(艺)单耗(如钢铁企业的焦化、炼铁工序能耗等)。单位建筑面积分品种实物能耗和综合能耗;单位投资能耗等。

六、节能措施评估

(一)节能措施

1、节能技术措施。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应用(包括节能产品、材料、设备等的选用);余热、余压、可燃气体回收利用;建筑维护结构及保温隔热措施;采暖空调、照明、控制系统节能措施;资源综合利用情况;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利用。相关专业的节能措施,包括工艺、建筑、结构、电气、给排水、暖通与空调、动力、贮运等专业的节能措施。

2、节能管理措施。节能管理制度和措施,能源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能源统计及监测计量仪器仪表配置等。

(二)单项节能工程

未纳入建设项目主导工艺流程和拟分期建设的节能工程,详细论述工艺流程、设备选型、单项节能计算、单位节能量造价、投资估算及投资回收期等。

(三)节能措施效果评估单位产品(建筑面积)能耗、主要工序(艺)能耗、单位投资能耗、单位产值(增加值)能耗等指标国际国内对比分析,设计指标是否达到同行业国内先进水平或国际先进水平

(四)节能措施经济性评估

节能技术和管理措施的成本及经济效益测算和评估。

七、存在问题及建议

八、结论

九、附图、附表

厂区总平面图、车间工艺平面布置图;主要耗能设备一览表;主要能源和载能工质品种及年需求量表;能源消费平衡表等。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表(略)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登记表(略)折叠编辑本段节能评估的范文

第一章编制说明第一节评估目的和意义第二节评估依据第三节评估范围和内容第四节评估工作程序第二章项目概况介绍第一节项目建设单位概况第二节项目建设方案第三节项目用能情况第三章能源供应情况分析评估

第一节项目所在地能源供应条件及消费情况第二节项目能源消费对当地能源消费的影响第四章项目建设方案节能评估第一节项目选址、总平面布置节能评估第二节工艺流程、技术方案节能评估第三节主要用能工艺和工序节能评估第四节主要耗能设备节能评估

第五节辅助生产和附属生产设施节能评估第六节本章评估小结

第五章项目能源消耗及能效水平评估第一节项目能源消费种类、来源及消费量评估第二节能源加工、转换、利用情况评估第三节能效水平分析评估第四节本章评估小结第六章节能措施评估第一节项目节能措施概述第二节单项节能工程第三节节能措施效果评估第四节节能措施经济性评估第五节本章评估小结第七章存在问题及建议第八章结论

第三篇:《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44号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已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2010年9月17日颁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6号)同时废止。

主任:徐绍史2016年11月27日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科学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强能源消费总量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管理的在我国境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对项目节能情况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节能审查的相关管理办法,组织编制技术标准、规范和指南,开展业务培训,依据各地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目标完成情况,对各地新上重大高耗能项目的节能审查工作进行督导。

第五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地方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管理权限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依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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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对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项目投产后各项能耗指标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或节能评估审查意见要求的,由发展改革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发展改革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相关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