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特种设备行政许可调整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机构、型式试验机构:
为落实《关于调整改革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的公告》(总局2009年第67号公告)的要求,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监督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许可实施
(一)关于网上申请。
为顺利实施国家质检总局“金质工程”(一期)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审批系统,自本文发布之日起,新申请企业原则上使用新的行政许可审批系统申报,对于本文发布之日前通过旧系统进行申报且已受理的申请,仍按原许可程序办理。
申请单位在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审批系统网上申请的,应在网上约请鉴定评审机构。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在网上处理鉴定评审约请,在网上发出鉴定评审通知书并填写鉴定评审报告。鉴定评审前,需要进行型式试验的,鉴定评审机构在提交鉴定评审报告时,将型式试验报告以附件的形式一并提交。鉴定评审机构提交鉴定评审报告时,提交的报告、整改确认报告以及附件包含盖章或签字的页面,应以扫描文件(pdf文件或jpg文件)方式提供。
申请单位在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审批系统网上申请型式许可的,应在网上约请型式试验机构。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在网上处理型式试验约请,在网上发出型式试验通知书并填写型式试验报告。型式试验机构提交型式试验报告时,提交的报告以及附件包含盖章或签字的页面,应以扫描文件(pdf文件或jpg文件)方式提供。
(二)关于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申请。
按照《关于调整改革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的公告》(总局2009年第67号公告)的要求,调整《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中的受理方式,由总局负责审批的管道元件制造申请,一律由总局负责受理。
(三)关于许可证书。
1.特种设备行政许可证书(包括单位证书和人员证书)由总局统一组织印制,每份证书加有专门防伪标识。总局特种设备许可办公室负责协调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监局)证书订购事宜。
2.单位证书编号的填写按照《特种设备许可证件编号办法》(质检锅函〔2003〕51号)的规定执行。检验检测人员证书编号改为持证人员身份证号,证书上不再注明执业机构。
3.证书的打印要求见附件1-3。
4.各省级质监局在每月底,将发放许可证书情况填写《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情况汇总表》(见附件4),录入到中国特种设备公示信息查询网的“全国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填报系统”中,各省级质监局应确定专门的用户端管理责任人。各省级质监局的用户名、密码另行通知。
5.对总局2009年第67号公告中规定改由省级质监局实施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项目,原已取得总局颁发的相应许可证书继续有效,不另换发省级质监局许可证书,待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持证单位向省级质监局申请换证。
(四)关于检验检测人员许可。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行政许可实行考试前置制度。国家和省级考委会作为考试机构在原承担的考核范围内继续承担检验检测人员的考试工作。申请检验检测资格的人员向相应考试机构提出考试申请,考试机构按照申请资格条件要求对报名人员材料进行审查。考试机构对符合报名条件人员进行考试后,将合格成绩通知单寄发申请人,并将考核结果报总局许可办公室。经各级检验检测人员考委会考核合格的人员,可以委托考委会登陆总局行政许可审批系统,填报“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书申请表”(附考核结果),由总局颁发相应检验检测人员证书。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或生产单位聘用持证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后,应及时向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办理告知或变更执业单位的手续,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负责向发证机构通报相关情况。
(五)关于安全阀校验机构的核准。
根据《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第二号修改单的规定,安全阀校验机构的核准由省级质监局负责受理、审批、发证。
各省级质监局于12月30日前将申请安全阀校验机构核准的鉴定评审单位报至总局特种设备局,由总局公告发布。
(六)取消对锅炉压力容器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的许可。
根据相关事故统计分析,锅炉压力容器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问题引发的事故较少,不再对水位表、水位控制报警装置、压力控制报警装置、温度控制报警装置、燃烧连锁保护装置、液位计、快开门连锁保护装置等锅炉压力容器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实施行政许可。对于已经发放许可证书的上述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制造单位,许可证书到期后不再换证。
二、鉴定评审工作监督管理
(一)关于鉴定评审和型式试验。
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机构和鉴定评审机构进行型式试验或鉴定评审时,应当在受理的级别范围内进行,需跨级、降级进行型式试验和鉴定评审的,应得到申请受理机构的同意。
型式试验和鉴定评审不合格的申请单位,整改后不得更换型式试验和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在原型式试验和鉴定评审机构完成相应工作。
当申请单位申请的同一类特种设备的制造许可或型式许可项目不能由同一家鉴定评审机构或型式试验机构完成时,申请单位应向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许可办公室提交说明,从约请开始,不在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审批系统中进行,可以提交纸质材料。
(二)加强对鉴定评审工作的监督检查。
特种设备鉴定评审机构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自查自纠活动,并将自查自纠情况报指定其工作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自查自纠活动中发现重大问题要及时予以处理,并报告当地质监部门和总局特种设备局。总局和各省级质监局每年应当安排对评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总局及各省级质监局可指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代表对鉴定评审工作进行现场监督。对发现存在问题的鉴定评审机构和评审人员,及时向发证机关反映,发证机关根据情况做出通报批评、暂停委托相应鉴定评审项目或取消委托评审等处理。
各发证机关要建立鉴定评审(包括型式试验)工作和服务质量情况档案。对监督抽查发现问题或群众举报经调查属实的机构,一律记入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和服务质量情况档案当中。对有不良记录的鉴定评审机构要实施重点监管。
(三)鉴定评审人员管理。
各特种设备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加强鉴定评审人员的管理。各机构必须聘用经总局考核合格的鉴定评审人员,并将本机构聘用的鉴定评审人员在中国特种设备公示信息查询网的“从业人员——鉴定评审人员注册系统”中注册,各鉴定评审机构的用户名、密码另行通知,经注册的鉴定评审人员方可在评审报告上签字。
(四)遵守纪律,严格把关。
各级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总局关于质检系统行风建设“十不准”的规定。各类特种设备鉴定评审机构及其鉴定评审人员要认真执行《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的要求,切实做到鉴定评审机构“十不准”和鉴定评审人员“七不准”。
三、证后监管
总局特种设备局和各省级质监局要按照总局公布的《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试行)》的要求,加大对获证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重点加强对有群众举报企业和新取证(取证不足一年的)单位的监督检查工作,抽查的比例和检查项目内容应当严格按该试行规则执行。同时,加大对取证企业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存在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行为和不符合总局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以及相关人员变动不再符合条件的许可单位,要及时做出暂停或者吊销其特种设备行政许可证书的处理。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改革工作,是质检部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严格依法行政、促进便民高效的有力举措。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有关工作机构要结合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和“质量和安全年”活动,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切实做好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各项工作,提高特种设备质量安全水平。
附件:
1.特种设备单位许可证书打印样式(略)
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书打印样式(检验人员)(略)
3.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书打印样式(无损检测人员)(略)
4.《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情况汇总表》(略)
第二篇:关于调整改革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的公告关于调整改革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的公告(2009年第67号)2009年第67号
关于调整改革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的公告
根据新修订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现就调整改革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公告如下:
一、调整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项目
(一)关于单位的行政许可项目。
根据条例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将下列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项目下放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实施,自公告之日起执行。
1.d级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资格许可。
2.下列特种设备制造单位资格许可:
(1)d级锅炉;
(2)d级压力容器;
(3)b级压力管道元件;
(4)b、c级载货电梯,c级液压电梯,杂物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
(5)b级及以下起重机械;
(6)锅炉压力容器中直径小于1800mm的封头。
3.下列特种设备安装改造单位资格许可:
(1)锅炉;
(2)压力容器;
(3)电梯;
(4)起重机械;
(5)大型游乐设施。
4.气瓶检验站资格核准。
(二)关于人员的行政许可项目。
对从事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和无损检测工作的检验检测人员,由国家质检总局受理申请和颁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书》。考试工作由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国家和省级考委会承担;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作业及其相关管理工作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其授权的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申请和颁发《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考试工作由国家质检总局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的考试机构承担。
二、进一步改革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
(一)关于网上申请。
对国家质检总局实施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项目,自公告之日起启用国家质检总局“金质工程”(一期)行政许可系统,实行网上申请。申请人可登陆国家质检总局网站(www.xiexiebang.com)进入“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填写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申请书提出申请。
因网络故障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实施网上申请时,可按照网上公布的申请书格式提交书面申请(一式三份)。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尽快采用国家质检总局“金质工程”(一期)行政许可系统,实施网上申请。
(二)关于申请资料。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的申请资料包括。许可申请书及其附件、申请单位特种设备质量保证体系目录。
申请书附件中的申请许可类别表、工商登记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应以扫描文件(pdf文件或jpg文件)方式提供。其中申请许可类别表应当由单位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特殊情况下以纸质文件方式进行申请的,应当提交申请许可类别表原件、工商登记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三)关于申请受理。
对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申请,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完成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国家质检总局和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公告之日起实行当场受理。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发给“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见附件1);对资料不全的,发出“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见附件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发出“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见附件3)。
对于同一承压类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申请同一种类特种设备生产许可的,如果其中即包含国家质检总局审批许可项目又包含省级局审批许可项目的,申请单位只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申请,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所有项目的受理、审批和发证。
(四)关于生产单位换证的简易评审程序。
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换证单位,换证评审时可采取简易评审程序(即换证评审机构在换证评审时,可以适当减少评审组成员、缩短评审时间等方式进行)。
1.许可证有效期内接受过国家质检总局或省级局组织的监督抽查,抽查结论未发现问题的;
2.未申请新增许可项目或者单位资源条件、特种设备质量保证体系未发生低于许可条件变化的;
3.生产场地未发生变化(指搬迁扩建等)的;
4.特种设备质量保证体系运行良好的,且未出现过产品质量问题;
5.无举报投诉或者经调查举报投诉不属实的。
申请采取简易评审程序的换证单位,在提交申请资料的同时,还应提交单位自查报告。采取简易评审程序进行换证评审的,不得连续实施2次。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可结合本地情况自行决定简易评审程序的使用。
(五)关于发证前公示。
自公告之日起,对于首次申请、增项和换证(含采取简易评审程序的)的单位,发证机关收到鉴定评审报告后,应当在本行政机关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后无异议的单位可履行审批、发证程序;对接到举报投诉的,发证机关要认真组织核查。举报投诉内容属实的,应即停止审批。
第三篇: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关于印发《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的
通知
(国质检锅[2003]1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了规范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及检验检测的行政许可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00三年六月二日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及检验检测的行政许可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包括以下项目
(一)特种设备设计许可;
(二)特种设备制造许可;
(三)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
(四)气瓶充装许可;
(五)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六)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
(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
(八)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考核。
第三条特种设备的行政许可采取颁布许可证的形式,许可证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制订,其名称如下:
(一)特种设备设计许可证;
(二)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三)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
(四)气瓶充装许可证;
(五)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六)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
(八)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
第四条特种设备许可项目中的许可级别、种类,根据规章、安全技术规范确定。
第五条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由国家质检总局和各级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质检部门),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分级负责管理。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情况可以将其负责的行政许可工作委托下一级部门负责进行。各级质检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一)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的行政许可以及检验检测机构的核准、检验检测人员的考核。具体工作由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其委托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分别负责,以国家质检总局的名义颁发相应证书。具体分工另行规定。
(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特种设备维修、气瓶充装单位的许可。具体工作可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也可按照本地区的工作实际,委托设区的市(包括未设区的地级市和地级州、盟,以下简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名义颁发许可证。
(三)特种设备使用或者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施工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或者告知。国家大型发电公司所属的电站锅炉、移动式压力容器、客运索道的登记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并颁发使用登记证;其他特种设备的登记或者接受告知由直辖市或者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并颁发使用登记证。直辖市根据情况,可以将具体登记或接受告知工作委托下一级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使用登记证以直辖市的名义颁发。
直辖市或者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受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告知后,应当通知负责监督检验工作的检验检测机构,必要时,应当通知下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压力管道的登记和压力管道安装、改造、维修许可按压力管道的有关规定实施。
(四)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部门考核合格。各级质检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并颁发相应证书。具体考核工作可以按有关规定委托相关机构负责。
第六条许可工作程序
(一)负责实施特种设备生产(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检验检测机构核准具体工作的部门应当在正式受理申请后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各项许可、核准工作,并颁发相关的许可、核准证件。其中组织进行实地条件鉴定评审,提出鉴定评审报告,以及因申请单位的原因而延长的时间,不包括在规定的30个工作日内。
(二)负责许可、核准的部门根据审查工作的需要可以设立特种设备许可办公室,负责接受许可、核准工作中有关文件的收发、转递、归档、建立数据库等事务性工作。
各级质检部门按照特种设备的许可项目、级别、种类,确定若干检验检测机构或者其他技术机构作为鉴定评审机构具体实施鉴定评审工作。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行政许可具体工作所设立的鉴定评审机构,由国家质检总局规划,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并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后公布。鉴定评审机构应该在批准的工作范围内工作,并对鉴定评审结果负责。
(三)特种设备的许可、核准工作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和颁发许可或核准证书。
1、申请
需要从事《条例》规定的生产(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检验检测活动的单位或机构(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具备一定的条件,填写特种设备许可、核准申请书,经负责具体许可、核准工作的安全监察机构的下一级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下一级安全监察机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所需要的材料,报送负责具体许可、核准工作的安全监察机构,提出申请。
下一级安全监察机构签署意见,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主要是确认申请单位合法性和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不宜组织初审。
境外申请单位的受理、审查由国家质检总局安全监察机构直接负责,不需要下一级安全监察机构签署意见。
2、受理
负责具体许可、核准工作的安全监察机构接到申请书和相关资料后,应当在接受申请书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提交的申请书和相关资料的初步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在申请书上签署正式受理意见;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向申请单位说明不受理的理由。
3、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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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1、各级质检部门负责许可工作的机构对不予安排受理和做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在书面说明理由和依据时,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2、申请单位对审查过程有异议时,有权当场要求中断审查,并向负责许可工作的机构提出书面意见,如果理由成立,应当重新安排审查。
3、各级质检部门应当设立接受申请单位申诉的机构,制订申诉程序和规定,公布举报电话。国家质检总局将对行政许可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及时予以处理,并进行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