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路径
由于农村现有的集体土地类型较多,用途各异,与农户的产权关系也亲疏不同,稍有不慎,指导政策上就会出现失误。比如,现有农村集体土地按照大类区分,一般可被分为耕地(含养殖水面)、山林(含草场)、四荒地、农业建设用地(主要指农牧渔场用地以及已修建或规划中拟修建的农村道路、农田水利和永久性晒场等常年性工程设施用地等)、非农建设用地(主要指已建设或规划中拟建设的乡(镇)村公益事业用地和公共设施用地以及工商业开发用地)和宅基地等六大类。
我们在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并进行产权股份化分置时,应解放思想,总结国企改制的经验,根据集体土地的不同类型及其所具有的不同独占性和排他性以及根据这些土地资产历史和现实上被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户所占有、使用和收益的状况,进行分门别类而不是大呼隆的集体土地产权制度的改革。
据此,我们拟将农村非农集体建设用地与四荒地以及规划中可作为农牧渔场开发的农业建设用土地划为一类(以下统称农村经营性土地),而耕地和部分农业建设用地(即那些已建或拟建的服务于耕地、养殖水面、山林和草场的水利设施、山塘、农作道路和公共晒场等)则可作为另一类(以下统称农村农业土地)。宅基地因其与农户房产权利密不可分的特性而另行单独划为一类(以下统称农村住宅土地)。可针对这三大类集体土地进行分门别类的产权制度改革。
(一)农村经营性土地产权制度的改革路径
将农村非农集体建设用地与四荒地中以及部分可作农牧渔场开发的农业建设用地划为一类,统称为农村经营性土地,是因为这几种集体土地都属于经营性土地资产,其独占性和排他性都比较弱,而其作为公益性甚至工商业性开发的市场价值或潜在市场价值则都比较高,易于推行集体产权按人均等化按份共有产权制度改革,也更有利于进行专业化经营管理以获得更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在农村现有的土地资源中,农村集体经营性土地的开发利用能给农民带去的比较利益显然是最大的。这类土地产权制度改革搞得越好,越符合市场经济规则,就越能合理配置当地的土地资源,吸引中小企业投资或联营办厂,促进当地土地、资本和劳动力的良性流动,获得更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而我们发展城镇化,特别是发展中小城镇,倘不从法律和政策上彻底解放农村集体经营性土地这个生产力,也是不可能的。在股权分配上,我们认为,这类以规划内村集体经营性土地资产为基础组建专门的土地股份合作社的股权,在实行按份共有产权制度改革时,可以考虑参考前些年各地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一般做法,即按照至少70%农民个人股和最多30%合作社法人股比例进行安排,以体现对农民土地权益的一种尊重。这里需要特别强调的有三点:
1.这类土地合作社的股权应按该村所有成年农民人头而不是农户(无论男女和婚否,也无论其有无未成年子女或有几个子女)进行分配,也叫个人股。这里体现的是按份共有原则下农民个人的权益,等同于国企改制中的职工股。
2.这类经营性土地合作社的股权分配是一次性的,仅在这次集体产权改制时将所有个人股权按当时每个成年农民公民身份作一次性分配。今后无论该村人口如何增减,都不再进行股权分配。因为集体产权改革中的农民个人股权已经包含了该持股人未成年子女或未来子女的财产权利。
3.这次集体产权改革必须允许农民个人股权与工商业企业的完全股权一样可以买卖、抵押和继承。这一条很重要,因为农民个人股权能否买卖、抵押和继承是衡量这次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能否成功的一个重要标志。
(二)农村农业土地产权制度的改革路径
农村农业土地主要是指承包耕地(养殖水面)、草场、山林以及为其服务的部分农业建设用地,如原属集体所有的水利设施、田间道路和公共晒场等类型土地。与经营性土地不同的是,这一类土地因早已被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户所承包或为特定承包农户服务,在产权关系上与承包农户十分紧密,具有十分突出的独占性和排他性。再因农村农业土地产权制度改革还涉及农业现代化和国家粮食安全等国家产业政策问题,因此将其作为一个单独的土地产权制度改革体系不仅是成立的,也是必要的。
我们认为,农村农业土地的所有权应该在组建专门的农用土地合作社基础上同时按份确认给承包它的农户和农用土地合作社。
1.自集体化以来,承包农户的户主虽然是自然人,但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土地承包法》,农户本身一直是农村集体经济中的一个最小经营单元,通称“家庭经营”,承包了该集体范围内的一块耕地并经许可获得了一块宅基地在此建房长期居住,因此农户完全可被视作集体经济组织的一个极为重要的也是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2.产权是财产所有权关系的法律表现形式,而财产所有权就是指所有权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根据《土地承包法》,承包农户在承包期间对所承包土地一直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而且很多地方政府均已颁发相关法规确认农户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这都表明在法理层面上,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户实际上是享有该土地资产所有权的。
3.《物权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对不动产按份共有是指“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财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这是承包农户对其所承包土地享受所有权的最明确法律解释。由此可见,无论是从现有的法律规定上,还是从这几十年来承包农户通过对所承包土地的长期占有、使用和收益的实践,承包农户实际上已经具有了对所承包的土地“享有所有权”的全部要件。我们现在将承包土地的所有权确认给承包农户显然是成立的,也是顺理成章的,绝不能将其简单等同于土地私有化。
但由于农村农业土地中除承包土地之外的那些农业建设用地,包括那些公用的农业服务设施,则没有也无法细分确权到农户,所以有必要将这类土地确权给一种专门组建的农业土地合作社。这类土地合作社可被叫做土地利用合作社或土地发展合作社,非营利性合作经济组织。农户与土地利用合作社按份对合作社共有土地享有按份共有所有权。可将那些为农业服务的农业建设土地和按照规划拟作为农业建设使用的土地所有权按份确认给土地利用合作社,而将那些早已被农户承包,即占有、使用和收益的农业土地、养殖水面和山林所有权按份确认给承包它们的农户。合作社股权分为合作社法人股和合作社成员农户股。两者土地确权证书均注明土地产权份额的各项特性,如面积、位置、地形以及土地类型和用途等,产权属性一栏则注明“按份共有所有权”。就其性质而言,这类农业土地合作社也叫土地利用合作社,属于一种公用合作社。这种合作社在世界各国都是普遍存在的,是指那些主要兴建和置办各种与生产有关的水利等农业服务公共设施以及公用设备,如添置大型农业机械和电气灌溉设备,培养种畜和良种,修建仓库和必要的农用道路等,以供合作社社员分别使用的一种公用合作社,其对今后农业的发展和逐步实现农业规模化经营十分重要,所起到的促进现代化农业发展的作用几乎无可替代。我们利用这次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时机,鼓励和促进组建这类土地利用合作社必将有力促进我国现代化农业的发展。
可以颁行相关法律对农户出售自己份额下农业土地产权并退出土地利用合作社的条件、程序和税后所得分成以及受让这份土地产权的合作社新成员的权益等可能会引发法律纠纷的地方进行规范。这对保障这类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成功是非常必要的。我们每一类集体土地产权制度的改革都需要在法律修订和颁行上先行一步。
(三)农村住宅土地产权制度的改革路径
农村的住宅土地其实就是指农村宅基地。由于农村宅基地与农户的房产财产权密不可分,再加上其不属于生产资料而属于生活资料的属性,农村的宅基地与农村其它集体土地相比,显然是一种比较特殊的土地产权。
1982年以前上溯几千年,我国农村宅基地归农民私人所有,宅基地及地上房屋可自由买卖、出租、赠与、典当及继承等。即便是1956年我国确定走社会主义道路,在农村强力推行土地集体化时,农民仍然拥有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到了1982年,《宪法》才首次规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集体所有”。1998年第二次修订后颁行的《土地管理法》开始对农村宅基地进行了严格的管理和约束。后来,因可能对政府垄断商品房开发市场产生威胁,各地政府又颁行了一系列法规对农村宅基地进行了严密的控制。但是,这种集体产权不明的农村宅基地制度和政策显然是错误和扭曲的,不仅在全国造成了数十亿平方米产权残缺的所谓小产权房,也使得农村宅基地成为各方蚕食集体利益的重灾区。随着大量农民进城打工,各地农村宅基地及其房屋空置率极高,而现有制度又阻碍了农村宅基地及其房产产权的市场流动,造成了很大的土地浪费。宅基地产权制度改革势在必行。
1.以村现有农户宅基地资产以及农地发展规划中确定的潜在宅基地块资产为基础,组建农村住宅合作社。农户与合作社按照按份共有原则分别享有村所有宅基地的所有权。住房合作社所有的规划中宅基地以及村社住宅区内道路、绿化和其它辅助性居住设施用地与农户现有宅基地产权,根据按份共有原则,分别确权给住房合作社和农户。具体确权登记方式可同农业土地产权制度改革。
2.住房合作社可以在村社内部自筹资金或者通过获得政府对农村住房事业的财政支持或用自有资产抵押获取外部金融支持等方式来经营运作。而住房合作社社员,即农户则因对自住房屋及其宅基地享有按份共有的所有权、居住权、收益权和处置权,也有了根据自由意愿和市场获利需要经营自有宅基地及其房屋产权的自由选择权。住房合作社的建立还将为农村新增居民买房或买地建房提供了获得低价高质房屋的可能。
3.根据《物权法》第101条“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的规定,农户有权按照市场价值自行卖掉和处置自己享有所有权的自住房屋及其宅基地产权。这是农村宅基地可以作为商品进入市场交易提供了法律依据,也为计划迁居城镇的农户的自由迁徙提供了经济物质上的条件保障。农村宅基地的市场化自由流动将促进农村房地产业发展。
住房合作社在我国并不是一个陌生的制度。1992年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建设部、国家税务局曾颁发了《城镇住宅合作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专门强调“组织住宅合作社,合作建房,是一项有重大意义的改革。充分体现了国家、集体、个人共同负担解决住房问题的原则,有利于吸收个人资金,加快住宅建设。”在这项政策激励下,到上世纪末全国最多时曾涌现了5000多个住房合作社。后因各地政府卷入了城市土地市场,这项利国利民的好政策便无疾而终。但这个经验发生在城市,建政以来广大农村从未有过这方面的实践。现在是到了通过宅基地产权制度改革来发展农村住房合作社的时候了。
综上所述,我们在设计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方案时概无例外地提出了组建三种合作社作为集体土地产权改革的按份共有所有权载体。我们还根据不同类型土地资产的属性和产权关系,依托合作社这一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形式,提出了根据《物权法》确认广大农民按份享有共有土地所有权的法律依据和改革模式。这种改革路径设计不仅符合中央关于“建立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的改革原则,也符合现有法律有关不动产(土地)财产权的规定。更重要的是,这种全新的集体土地产权制度的建立可最终将一直埋藏在不合理的产权制度下的那些市场价值高达数以百万亿元人民币计的集体土地资源资本化和财富化,必将促使农村市场经济进入一个大发展时期。而广大农民土地产权的确认和明晰化又可在保障其土地权益的基础上,有力地造福农民,促进农村市场经济的恢复与发展,从制度根本上弥合一直在不断增大的城乡和贫富之间的差距。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三种不同类型的合作社,都属于社区型合作社。我国现只有《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现有法律还没有对社区合作社的约定。这种法律滞后的状况显然不利于这次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改革。为此,我们建议中央政府尽快出台政府规章《社区合作社暂行条例》,让即将大量出现的各种类型的社区型合作社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为这次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改革提供有效的法律依据。
(作者系广州市社会科学院经济学研究员、安徽大学兼职教授)
第二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成功探索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成功探索——关于赵家峁村的调查与思考省委农工办王军杨月华
2013年以来,榆林市榆阳区赵家峁村按照“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要素流动”的思路,以“资源变资本、资金变股金、村民变股民”为目标,深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农村资源被有效激活,村集体经济迅速壮大,农民收入快速显著增加,为全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在面上推开作了有益的尝试和探索。穷则思“变”
赵家峁村属典型的陕北黄土丘陵沟壑地貌,面积7.8平方公里,耕(林)地5300亩,人均8.4亩。全村4个村民小组、171户575人,主要农作物为玉米、小杂粮、马铃薯、林果等。多年来,赵家峁村一直以传统小农经营为主,村集体经济一穷二白,多数青壮年劳动力进城务工,耕地闲置荒芜,村庄“空壳”,集体“空心”,民居“空巢”,“三空”现象十分严重。2012年,全村农民人均纯收入仅6650元,农民收入80%来自外出务工。2013年6月,赵家峁村村民、优秀共产党员、榆林市优秀民营企业家张春平,高票当选为该村党支部书记。从此时起,张春平和他的支部一班人为了改变贫穷落后面貌,拉开了赵家峁村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序幕。
(一)资源变资本。张春平上任后,他做的第一件事就是积极谋划村上的产业发展,准备建设设施果蔬基地和现代养殖区。但他很快发现,发展现代农业和其他产业都需要集中连片的土地,而赵家峁村的耕地全是二八分的“绺绺田”,住房也是东一家、西一家,分散零乱,零散的土地成了制约发展的主要瓶颈。面对这一现实,张春平多次召集支委会、村委会、党员大会进行讨论,挖空心思找对策、想办法。经过充分思考和论证后,张春平决定先做两件事:一是响应国家启动京津风沙源二期治理移民搬迁项目的号召,拆除滩大饼式的旧村庄,修建新民居,让大伙住上好房子。二是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把村里零散的耕地、林地和撂荒地折股量化,流转到村上统一经营。这两件事实施后,村上原有的沟沟峁峁里的绺绺地变成了集中连片的大块地,土地面积大幅增加,价值也随着集约化程度的提高而大幅提升,为现代农业和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二)资金变股金。为了发展集体经济,村上动员村民用现金入股,但条件是入多入少采取自愿,决不强求。在张春平的带动下,村上很快又筹集到400万元资金,成立了红雨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和金润园、丰景两个种养合作社。2016年底,农民向村集体经济组织入股的资金达1310万元。
(三)农民变股民。2015年,移民搬迁项目完成后,村民集中搬迁到新居,村上打算把农户原来的老房子改造后用于发展乡村旅游。为了把大家的各项权益划分清楚,村“两委会”经过反复商议,决定把土地、人口、劳动贡献、资金、旧房产等要素都转化为股权(其中,土地股占38%,人口股占22%,劳动贡献股占5%,资金股占23%,旧房产股占12%),并把这些股份量化到户,这样每个农户手里就有5项股权。2015年3月1日,村上决定将10月1日定为基准日,留半年时间给村民准备,并确定只要是基准日前户口在本村的都是股民,基准日之前核定的人口既是股民也是村民,基准日之后的新增人口只是村民,不享受分红,只能通过继承和转让来获得利益。“变”出奇迹
“三变”改革后,村民的热情空前高涨,部分在外打工的年轻人也开始悄悄返回村庄,一个充满活力的赵家峁村开始展现在人们的面前。
(一)现代农业快速发展。2016年初,赵家峁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正式成立,农民按股分红,形成了“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合作模式。目前,村上已建成40亩设施果蔬、150亩葡萄、150亩山地苹果,以及30亩酥梨为主的设施农业和时令水果采摘区,同时还建起了35亩现代养殖小区和300亩葡萄酒加工基地。2016年,村集体产值达到600万元。
(二)休闲农业发展迅速。赵家峁村按照“景点错位特色、产业高度融合、脱贫小康同步、主体多元互补、城乡统筹一体”的思路,以“杏花溪谷、峁上人家”“老家记忆、难忘乡愁”为主题,开发了多种乡村旅游项目。2016年7月,“一山一水一片绿,宜居宜业宜旅游”的美丽乡村初步形成,空中滑索、森林穿越、水上游乐、河滩烧烤、农家体验等娱乐设施全面向游人开放,其中王震将军1947年转战陕北驻扎过的老院子,成了游客争相游览的热点场所。现在,每到节假日,驱车前往赵家峁村的游客络绎不绝,仅去年“十一”黄金周,游客数量已突破5万人次,5天时间旅游收入超过7万元,单日游客最高峰值达到2万人次,农家乐和特色餐饮等营业收入超过6万元。
(三)村容村貌焕然一新。目前,赵家峁村已建成112套美丽农居,卫生室、警务室、老年活动中心、医务室、敬老灶等设施应有尽有。现在,村上的基础设施完备,人居环境优美,形成了“人人有事干、人人干劲足”的良好局面,村民的精神面貌焕然一新,幸福指数直线上升。
(四)农民收入大幅提高。现在的赵家峁村人人是股东,人人按股分红,集体经济充满活力,农民已由村民转变为股民和产业工人双重身份,不仅有股份分红收入,还能通过在村上的园区、旅游区打工挣钱,增加工资性收入。2016年,村民在园区、旅游区务工率超过80%,工资性收入达到50多万元,户均1万多元。短短3年时间,赵家峁村集体资产已逾千万元,村民可支配收入比3年前翻了一番,达到11200元。
由“变”带来的启示
赵家峁村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我省深化农村改革过程中出现的一个最大亮点,是敢为人先、勇于创新的“小岗村精神”在黄土高原的生动实践,是一个离城市较远的纯农业村在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中的重大尝试,其经验弥足珍贵,值得认真总结推广;赵家峁村通过这次改革,破解了山区土地零散、贫瘠撂荒、资源利用率低下和村集体经济“空壳”的难题,所取得的成果催人奋进,发人深思,给人的启示非常深刻。
启示之一。农民群众的“内生动力”是决定农村改革成败的关键。赵家峁村的产权制度改革,尽管有政府的引导和推动,但推进改革的主体是农民,是以张春平为首的“两委”班子的主动作为,是农民群众的积极参与。这是一种“内生动力”起了主导作用,这种自我觉醒表现出的创造力、生命力更为强大。
启示之二。深化农村改革必须配好村级组织带头人。“将熊熊一窝”,可以肯定的说,如果没有张春平,就不可能有赵家峁村的今天。赵家峁村的改革刚开始时,群众思想认识五花八门,反对的、迟疑的、观望的样样都有,面对这一状况,张春平并没有因此而退却,而是利用广播、宣传栏、横幅、标语等载体,进行宣传发动工作,并且组织50名群众代表专程到袁家村、马嵬驿、茯苓小镇考察学习,让群众开阔眼界、转变观念;在面对土地、资金等要素制约的条件下,张春平不是被动等待或观望,而是积极主动找出路、想办法。正是有了张春平的带动和引导,赵家峁村“两委会”的作用才得到了充分发挥,农民的积极性才得到了充分调动,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才得以顺利推进。
启示之三:党委政府是村级组织干事创业的“主心骨”。在赵家峁村的改革发展中,榆阳区委、区政府有关部门和领导多次到村上调研,在充分肯定村上做法的同时,多次召开现场会、观摩会、办公会,专题研究解决问题的办法。最值得一提的是,在赵家峁村的这场改革中,区委、区政府为村上争取到各类财政支持资金达2190万元,为赵家峁村改革的顺利推进和各类项目的按时落地起到了“锦上添花”的作用。启示之四:农村集体经济完全可从“无”到“有”。昔日的“空心村”,谁能想到今天会成为人们蜂涌而至的好去处;昔日的破败景象,谁能想到会有今日的华丽转身;昔日背景离乡的打工族,谁能想到会纷纷背着行囊、携着老小,返回村庄创业就业,这一切都来自于产权制度改革,来自于“三变”变出的奇迹。赵家峁村的改革充分说明一个事实,农村资源只要被激活、被充分利用,就会“点石成金”,焕发出无限的生机和活力。近两年,在我省的很多地方,经常会听到这样一种声音:“没有集体经济,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就没法搞。”赵家峁村的实践证明,产权制度改革恰恰是集体经济启动的关键一步,不但穷村弱村可以进行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而且完全可以改成功。启示之五: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是贫困人口长期脱贫致富的治本之策。2013年6月以前,赵家峁村是省级贫困村,有150户贫困户,占全村总户数的近90%。经过产权制度改革后的今天,全村贫困户减少到5户,其中3个是智障人口,另外2个是孤寡老人。可见,通过产权制度改革壮大起来的村集体经济,不但可以使贫困人口彻底脱贫,而且可以同步致富。
启示之六。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补齐“四化同步”短板的重要抓手。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唤醒了农村沉睡的资源,把农村的“死资源”变成“活资本”,形成了清晰完整的产权关系,有利于城乡要素的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的均衡配置,这正是城乡发展一体化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这一问题的解决为城乡发展一体化扫清了制度障碍,加速了城乡发展一体化的步伐。农业现代化,是我省“四化同步”发展中最为突出的短板,补齐这个短板,必须通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来推动,当然也包括村集体经济组织。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确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市场主体地位,就是为壮大村集体经济实力创造条件,就是通过村集体经济组织这个重要经营主体发展现代农业,拉长农业现代化这个短板。赵家峁村现代农业的快速发展,正是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发挥了重要作用。
第三篇: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探析摘要: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内在潜能的进一步释放,私有化和国有化的方案都不符合我国国情,从而影响了我国农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因此对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改革应当立足于现阶段我国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明确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通过完善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机制,实现农地规模经营,并通过承包经营权股份化改革,转变农地经营方式,实现农业产业化发展。
关键词:土地产权制度探析规模经营
1、引言
1.1、问题的提出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村经济的稳定和发展对国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如今的农村土地制度漏洞颇多,要发展农村经济改革土地产权制度意义十分重大,而作为国民经济的一大支持,金融的融入对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要很大益处。从金融学的角度提出诸如本文提到的通过农地承包经营权股份化改革成立农业公司,转变现有分散、零碎的农地经营方式;通过完善农地使用权流转机制,实现农地规模经营;在实现农地规模经营的基础上,建立农产品深加企业等,把金融和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和农业经济发展紧密结合有利于市场经济的稳定健康发展和国民经济的转型和增长。
2、农村土地制度的比较研究
2.1、农村土地制度的基础理论
2.1.1、农村土地制度的概念
土地制度有广义和狭义的概念之分。广义的土地制度是指包括一切土地问题的制度,是人们在一定社会经济条件下,因土地的归属和利用问题而产生的所有土地关系的总称。狭义的土地制度仅仅指土地的所有制度、土地的使用制度和土地的国家管理制度。
2.1.2、农村土地制度的内容
农村土地制度是一个系统的概念,其中所包含的内容是多方面的。农村土地制度主要由以下内容构成,具体包括: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农村土地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流转与配制制度,农村土地收益制度,农村土地利益及动力制度,农村土地组织制度,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等。各项制度有可能存在交叉,但正是通过这些制度的密切配合,通畅运行,农村土地制度才能发挥其作用。
3、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发展历程
3.1、土地集体所有制形成的政策过程
3.1.1、建立基于农村所有制的农业生产互助合作
以1951年12月中共中央颁发的《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为标志,全国各地开始普遍发展互助组和试办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3.1.2、逐步完成所有制转变的农业合作1953年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开始由初级社和互助合作向高级农业合作社“阔步迈进”3.1.3迈向“大集体”的人民公社。
3.2、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现实困境及前瞻
中国采取的是一种“迂回”的替代性方式,即采取承包经营权物权化的渐进路径。正是这种创造性的制度变迁催生了中国农村经济社会的急剧变化,也开启了中国改革开放30年的令世人瞩目的历程。然而,这种渐进式的制度变迁也带来了诸多现实困境。城镇化进程的推进使得城郊土地迅速升值,农业补贴的增加也使得远郊土地大幅升值。土地的增值导致了大量土地纠纷,由此土地产权不明晰的深层次矛盾开始凸显。
4、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现状分析
4.1、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缺陷分析
4.1.1、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具体归属不明晰。《宪法》和《土地管理法》都明确规定农村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但“农民集体”如何准确定位未做明确规定,虽规定了农村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基本内涵是农民作为集体组织的成员,都平等地拥有对集体土地的“人人有份”的成员权,但不拥有按份分割农地所有权的权利。
4.1.2、所有权效力的相对性和权利内容的不完全性。与国家土地所有权相比,集体土地所有权在法律上受到相对保护,是一种受到严格限制的所有权,国家对其用途、流转、处置进行严格的管制。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会员免费查看(三)建立健全农村产权交易体系。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关键在于产权流转的交易。为更好地促进生产要素在城乡之间的优化配置以及自由流转,政府要结合实际搭建好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建立起全市农村产权大数据库、规范高效的运营服务系统和抵押贷款登记信息管理系统,搭建起网络完善、信息充分、运营高效的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在现有交易品种的基础上,逐步将所有可交易的农村产权全部纳入齐鲁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及其分支机构进行,进行公开规范交易。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前提下,将“四荒”使用权、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等交易品种纳入齐鲁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拓宽交易服务范围。积极在山东省内设立分支机构、开展交易服务,力争成为国内顶级的农村产权交易中心。
(四)加快推进农村产权抵押融资。产权抵押融资的多渠道发展可以有效盘活土地资产,提高土地资源效力,推动农村金融产品以及服务方式发展,为农村金融增添新动力,还可以让农民贷款更加便利,顺应现代化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发展趋势,促进农业现代化发展。破除金融支持“三农”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加快构建产权明晰、价值明确、流转便捷、融资高效、资源市场化配置的农村产权融资及配套制度体系,建立健全农村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体系,不断满足新时期新常态下“三农”对金融服务的多元化需求。尤其是面对当前产权抵押融资方面的风险,政府和银行业要共同出资建立风险缓释基金。在对风险实行评价的基础上,要创设起风险缓释系统以及相应处置机制,逐步形成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农村产权抵押融资风险缓释系统。同时,探索建立资产管理公司处置有关农村产权抵押资产机制和金融机构农村产权抵押贷款扣除相应资产处置后的净损失补偿机制,完善风险分担补偿工作体系。
(五)积极推进土地流转。第一,要通过发展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来驱动土地流转。第二,要大力推广特色农业驱动型、创意农业驱动型、社区驱动型、龙头企业驱动型、土地股份合作社等典型土地流转模式,进一步促进土地流转。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