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区企业生产安全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及目标任务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把经济发展建立在安全生产有可靠保证的基础上。以非煤矿山、道路交通、危险化学品等行业领域为重点,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健全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安全标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控制一般性事故,减少和降低较大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促进我县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
二、全面落实政府监管责任
(一)加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安监局要认真履行综合监管职责,加强对全县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管和指导协调,加强对政府有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夯实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责,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日常监管工作,严格安全生产执法,依法查处各类安全生产违规违法行为,把安全监管压力真正传导到企业。
(二)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建立由乡镇人民政府牵头、有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执法工作机制。采取突击检查、暗访暗查方式,加强对企业生产经营建设现场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取缔关闭各种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
(三)大力加强基层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按照中、省、市要求,县安监局要尽快成立安全生产监察大队、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心和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危害监测站;各行业主管部门也要成立安全生产专职或兼职管理办公室,对行业主管的企业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和监管;各乡镇要成立安监站,各村要确定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对本辖区内的安全生产进行日常监督和检查。
(四)建立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机制。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重大安全隐患治理逐级挂牌督办、公告制度,重大安全隐患由县安监局或相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挂牌督办。县安委会对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隐患每半年公告一次,各乡镇人民政府每季度公告一次。
(五)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相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对中、省、市属驻吴企业实行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组织对企业安全生产壮况进行风险评估、量化考核,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并向银行业、保险业、担保业等主管部门通报,作为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
(六)加强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管理。经济发展局、城建局、国土资源局、安监局要建立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机制,加强项目日常安全监管,严格落实审批、监管责任。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未做到同时设计的一律不予审批,未做到同时施工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未同时投入使用的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视情节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严格落实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管等各方面安全责任。
(七)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要依法维护和落实企业职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监督权,鼓励职工监督举报企业存在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安全隐患。充分发挥社会和新闻媒体监督作用,公开曝光非法违法典型。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实行“黑名单”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各乡镇和行业主管部门都要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箱,对群众举报的各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要及时查处。财政局要创造条件设立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资金,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三、严格企业安全生产管理
(一)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生产现场、生产过程控制和生产作业行为的安全管理,杜绝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达不到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不得生产经营。凡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要责令停产停工整顿,并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
(二)落实领导带班责任。企业要建立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轮流现场带班制度,制定现场带班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三)及时排查治理安全隐患。企业要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安全隐患建档监控等制度,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实行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安全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确保安全隐患整改治理到位。对安全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企业和企业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对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完成重大安全隐患整改的企业,由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四)加强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治理。粉尘、高毒等职业危害严重的企业要实行职业健康承诺制,建立健全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制度,采取新工艺、新设备,有效预防职业危害。安监和卫生等部门要强化联合执法,严肃查处危害职业健康的行为,推动企业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
(五)强化企业职工安全培训。严格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殊工种人员的培训考核。加大对企业安全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推进企业全员培训。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凡存在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企业,依法予以停产整顿。对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企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关闭。
(六)推进安全生产风险评估。加快推进企业安全标准化建设,做到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各行业主管部门每年要对直接监管的企业进行风险评估、实施分类动态监管。2012年底,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石油天然气开采、管道运输、道路运输、建筑施工、人员密集场所消防、食品卫生等企业按规定实现安全标准化达标。凡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风险评估、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未达标的企业要依法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逾期未达标的,依法予以关闭。
四、积极推广先进技术装备
(一)加强企业生产技术管理。加强高危行业企业安全技术人员配备,强化企业安全技术管理机构职能。重点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全面落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负责制,强化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因安全生产技术问题不解决产生重大安全隐患的,要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给予处罚;发生事故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二)强制推行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安监、交通等部门要加快全县道路运输动态管系统建设进度,2012年底前完成企业、运管、交警、安监三级平台建设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旅游包车和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仪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逾期未安装的,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城镇建成区、人口密集区、重要设施场所以及加油站要安装防爆阻隔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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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四)对打击非法生产不力的乡镇和行业主管部门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在所辖区域内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的非法生产企业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致使非法生产企业(单位)存在的,对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以及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建立事故查处督办制度。建立生产安全事故挂牌督办制度,对于较大事故或其他社会影响极大的事故由县级人民政府挂牌督办,一般事故由县安全生产委员会挂牌督办,并及时公告事故查处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各乡镇、各部门和各单位要认真落实实施意见,结合本乡镇,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并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及时解决贯彻落实工作中出现的突出问题,确保实施意见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