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园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管理,加快张家港宿豫经济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共建园区)经济发展,根据国家和江苏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共建园区范围。宿豫区江山大道以东、五干渠以西、昆仑山路以北、黄山路以南,总面积约6.2平方公里。

第三条共建园区主要发展高科技、技术先进工业和生产加工型企业,发展国际贸易、仓储、金融、商贸服务、交通运输、通讯、信息、教育、科研和卫生等相应第三产业。

第四条在张家港人民政府、宿豫区人民政府的共同领导下,共建园区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开发,统一招商,统一管理。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共建园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宿豫区人民政府派出机构,代表宿豫区委、区政府行使共建园区内经济管理权、行政管理权,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订共建园区规划发展、建设和产业政策,经宿豫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依照本办法制定共建园区各项具体管理办法、优惠办法,经宿豫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

(三)负责共建园区的招商引资工作;

(四)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共建园区内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年度基建计划的审批,报区发改局备案;

(五)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共建园区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报区外经贸局备案;

(六)负责共建园区供水、供电、道路等基础设施开发建设与管理;

(七)负责共建园区内市属国有资产的管理;

(八)负责开发区重点建设项目的考察、论证,分析共建园区内经济运行情况,调整优化发展思路,完善政策措施;

(九)行使共建园区的各项管理职能,定期向两地政府汇报共建园区建设发展情况,向宿豫区相关业务部门汇报各项统计报表,建立年检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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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共建园区的企业法人、共它经济组织及个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和有关政策法规,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共建园区管委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