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资源价格改革的几点思考

水资源费与自来水价格

一论自来水价格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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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先看看我国法律对水资源收费的有关规定。水资源费收取的法律依据是《水法》。水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这里,很明确由直接取水的单位和个人缴纳,而不是用水者缴纳。这一条还规定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就是说即使是直接取水用于家庭生活,也是不用缴纳水资源费的。提出居民生活用自来水(属于间接取水)也要负担水资源费,或者自来水价格要和水资源费联动,很明显,是违背国家法律的。

再看看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条例规定取用供水工程的水从事农业生产的,由用水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实际用水量向供水工程单位缴纳水费,由供水工程单位统一缴纳水资源费;水资源费计入供水成本。也没有居民生活用自来水要负担水资源费的规定。条例还规定征收的水资源费应当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由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部门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主要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管理,也可以用于水资源的合理开发。也就是说,自来水公司即使以水资源费增加为名向居民多收了自来水费,其中水资源费增加的部分也不能用来抵消公司的生产成本。那么,为什么要提高居民生活用水的自来水价呢。这不是损人不利己吗。

根据水资源费的用途,由有关部门按规定决定缴费的标准,不属于本文讨论的范围,就不多说了。(本文作者:罗少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