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感于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农村改革的重大举措
十八届三中全会于11月9日到11月12日在北京胜利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给我印象最深的是农村改革方面。在这个决定中对深化农村改革做了全面部署,对一些长期以来议论较多但始终没有触及的改革有了明确提法,对一些过去虽有涉及但意见并不明确又事关重大的问题有了突破性、开创性的改革意见,在理论和政策上取得了一系列新的重大突破,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关于农村改革的决定以赋予农民更多权利和利益、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为主线,明确提出了“三个赋予”、“七个允许”、“四个鼓励”、“五个保障”、“六个推进”、“三个建立”、“六个完善健全”、“四个制度改革”、“五个城乡统筹”的农村改革任务和举措。
在我国,农村和城市还存在着较大的差距,城乡统筹发展是缩小差距的重要举措。全会提出,城乡二元结构是制约城乡发展一体化的主要障碍。农村居民和城市居民在制度层面上被分成了两个不同的社会群体,公共资源、基本服务配置不均。在城市打工的农民工群体在住房、医疗保障、子女教育等方面相较于城市居民受到了很多的限制。因此,必须健全体制机制,形成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工农互惠、城乡一体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实现城乡发展一体化,让广大农民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共同分享现代化成果。
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在农村农业经营方式上有所创新,提出了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共同发展,以丰富和发展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能有效完善农地权能结构。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使农民对承包地的权能更加完整和充分。这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农民同土地的关系,有利于维护农民土地权益,有利于保护土地使用权作为农民的用益物权,有利于扩展农地的生产经营功能,有利于促进农业农村发展。农民被赋予了更多的权利,是实现城乡居民财产权利平等,增加农民收入和财富、缩小城乡收入差距的必然要求。同时,农民的这些权利也得到了保障。农村与城市将统筹发展,统筹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和社区建设,统筹城乡义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完善城乡均等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推进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统筹发展。
关于农村改革的重大决定必将促进农村的经济发展,健全和完善农村的各项制度建设,推进城乡统筹发展,必将对我国农村改革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
《决定》在深化农村改革方面提出的重大理论和政策突破是:推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共同发展,赋予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鼓励承包经营权向农业企业流转,允许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合作社持有和管护,鼓励和引导工商资本到农村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种养业,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选择试点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保障农民工同工同酬,保障农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鼓励社会资本投向农村建设,允许企业和社会组织在农村兴办各类事业,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和社会保障体系、在农村参加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规范接入城镇社保体系,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推进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统筹发展,改革农业补贴制度,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这些重大论断和政策突破,必将对我国农村改革发展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第二篇: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有关农村改革)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有关农村改革
几个重大问题的解读
《决定》在深化农村改革方面提出的重大理论和政策突破是:推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共同发展。赋予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鼓励承包经营权向农业企业流转,鼓励和引导工商资本到农村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种养业。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选择试点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保障农民工同工同酬,保障农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鼓励社会资本投向农村建设,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和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这些重大论断和政策突破,必将对我国农村改革发展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关于城乡二元结构是制约城乡发展一体化的主要障碍《决定》明确提出,城乡二元结构是制约城乡发展一体化的主要障碍。必须健全体制机制,形成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工农互惠、城乡一体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让广大农民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共同分享现代化成果。
推进我国城乡发展一体化,必须破除城乡二元结构障碍。这种障碍在制度层面把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从身份上分为两个截然不同的社会群体,公共资源配置和基本公共服务等向城镇和城镇居民倾斜,农村得到的公共资源和农民享有的基本公共服务明显滞后于城镇和城镇居民,使农村发展滞后、城乡发展差距拉大。
关于推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共同发展的农业经营方式创新
《决定》明确提出,坚持家庭经营在农业中的基础性地位,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共同发展的农业经营方式创新,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推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共同发展的农业经营方式,在“统”和“分”两个层次推进创新。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充分发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在规模、效率、技术、市场等方面的优势,有效完善农地权能结构:即由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两权并行分置”向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并行分置”发展,提高农地资源配置和生产经营效率。
关于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
《决定》明确提出,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我国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民通过承包经营获得的是土地的使用权。按现行法律规定,农民享有的承包地权能不能抵押,这使得农民拥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不完整、不充分。赋予农民更多的土地使用权权能,就是赋予农民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拥有抵押、担保等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所抵押的只是农民对土地的使用权,而不是土地的所有权,因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性质并不会改变。
关于鼓励承包经营权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流转
《决定》明确提出,鼓励承包经营权在公开市场上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流转,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
随着农村劳动力不断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将来谁来种地”已成为我国农业健康发展和农业现代化建设的一个重大问题。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十分迫切。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主要形式。承包经营权向这些经营主体流转,有利于推动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快速成长,这是提高农业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的根本举措。关于鼓励农村发展合作经济
《决定》明确提出,鼓励农村发展合作经济,扶持发展规模化、专业化、社会化经营,允许财政项目资金直接投向符合条件的合作社,允许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合作社持有和管护,允许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
农户小规模分散经营与农产品大市场的矛盾,是我国农业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发展合作经济是解决这一矛盾和问题的有效途径。合作经济可以实现分散生产与市场的有效对接,大大提高农户的市场谈判能力和竞争能力。目前,一家一户的家庭经营仍然是我国农业农村经营方式的主体,必须通过大力发展专业合作、社区合作、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提高农业农村生产力水平,增强农业农村经济的整体素质和竞争力。关于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
《决定》明确提出,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推动财产真正成为农民发展和致富的重要手段。
城镇居民购买的房屋具有完整产权,可以抵押、担保、买卖,农民自己在宅基地上合法建造的房屋却不具有完整产权,不能抵押、担保,也不能出售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财产权利的不足,制约城乡一体化发展。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就是要保障农民依法享有平等的财产权利。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充实农民土地使用权权能,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
关于推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
《决定》明确提出,推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保障农民工同工同酬。
维护农民生产要素权益。基本要求是“三个保障”,即保障农民工同工同酬,保障农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保障金融机构农村存款主要用于农业农村;健全农业支持保护体系,改革农业补贴制度,完善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这是推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的重要方面;鼓励社会资本投向农村建设。社会资本投向农村建设,积极支持农村发展;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要统筹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和社区建设,大力推动社会事业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向农村倾斜,加大公共财政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覆盖力度,努力缩小城乡发展差距。
于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决定》明确提出,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逐步把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转为城镇居民。加快户籍制度改革,稳步
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和社会保障体系。
社科院研究表明,目前我国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程度综合指数仅有40%左右。大量农业转移人口虽然被统计为城镇人口,但并没有真正获得城镇居民身份。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一要加快户籍制度改革。要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逐步把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转为城镇居民,让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能够进得来、住得下、融得进、能就业、可创业。二要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和社会保障体系。三要建立完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中央和省级财政要加大对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资金投入,增强城镇公共产品供给能力和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能力。
第三篇:关于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农村改革问题关于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农村改革问题
关键词:第十八届三中全会,农村改革,户籍改革,小城市建设,小产权房
背景。随着第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召开,中国农村改革破“土”而出,农民期待赋予更多财产权利。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提出,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渠道。有专家解读,这次启动的新一轮土改,是将土地使用权转变为商品资产。
随着中国城镇化推进,城市对土地需求日益扩大。今年以来,小产权价格突飞猛涨,涨幅约为5成。与此同时,农民已不再满足于农业耕种的自主权,他们更期待享有土地使用权里的财产权。近日,农业部部长韩长赋呼吁取消户籍限制,让农民融入城市是否已经时机成熟。究竟农民工现在还愿不愿意进城。放开宅基地入市,会不会陷入“圈地卖地”运动。究竟农村改革能否让农民收入大幅度增加。
一、小城市的建设能让农民工融入城市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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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总之,全面深化改革将成为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进行的最广泛、最深刻的一场变革。
汇报人:6dgww
2014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