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落细落具体——“级差式” 写材料例讲(三)

在实际工作中,每每上级出了工作方案、政策性文件、指导性意见、制度规定,下面也要跟着出实施方案、具体政策、实施意见、实施细则。这是抓落实的一种方法,也是公文写手们经常需要面对却又非常头疼的一种情况。

为什么头疼。因为起草下位文件时,既需要贯彻上位文件的精神,又不能照搬照抄,内容上、形式上、语言上多少要有些变化。形式上、语言上的变化倒好办,最难的是内容上的变化——有的内容需要紧密联系本地本单位实际,做好“结合文章”;有的内容需要从增强操作性上考虑,加以细化和延展;至于创造性地落实,拿出新招实招硬招,要求就更高了……凡此种种,本应深入进行文件调研,充分发挥集体智慧,但现实中,制定文件往往成了几个秀才的事儿,一些单位、一些领导又急着出文件,似乎只有出文件才是抓落实,不出文件就等于不落实,出慢了就是落实不力,这就“逼”着秀才们赶紧闭门造车,只能关起门来写稿子,拍着脑袋想点子。如果在内容上想不出什么好点子,就只能在形式上、文字上动脑筋。

更令人头疼的是,同一个文件,从中央到省里、市里、县里,需要一级一级往下落,越往下就写得越细,越往下篇幅就越长。这是导致“长文”“冗文”频出的重要原因。然而,写手们出于“文德”考虑,还得想法设法控制篇幅、写出变化,这能不头疼吗。

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于是,一种“巧妙”的方法就诞生了——以上位文件为基础,这个地方加几句,那个地方加一条,事权不在本级的就删掉,个别字眼换一换……很快,一个四平八稳、滴水不漏的下位文件就新鲜出炉了。相比这种方法,那些东拼西凑、乾坤挪移、移花接木之类的方法真是“弱爆”了。

采用上面这种方法起草好文件之后,为便于领导们审阅,还可以在电子文档中加上删除号、修改符、下划线,用不同的颜色加以标识。打印出来后,哪些是上位文件的原文,哪些是增删修改之处,一目了然,领导们只需要看看为数不多的修改之处就可以了——这真是“你省事,我省事,大家都省事”。

但是,这样起草文件,质量有保证吗。这是一种负责任的行为吗。说句心里话,我写了28年材料,真没这样干过,不是不懂这种方法,而是不屑。在我看来,凡是这样去造文件,不如直接转发上位文件,在转发通知中结合实际作些补充规定,或者适当提些具体要求。我更主张的,是抓住上级文件中的关键性问题,缩小制定文件时所考虑的问题“切口”,从工作实际出发,从推动落实的需要出发,用若干个配套的制度、措施、办法、方案,逐一解决问题、推动落实,所谓“一把钥匙开一把锁”。从抓落实的角度来说,制定下位文件不要搞“大而全”,不要想着出一个文件就能全面落实上位文件的精神,而要学会用“拆分法”,把一个大文件的核心部件拆出来,作为一个个相对独立的操作系统来进行深入研究,需要出几个“操作说明”就出几个,每一个子文件力求“小而精”“小而美”,短小精悍、务实管用。

可喜的是,对前面所说的那种“以文件落实文件”的现象,中央已经注意到了,有针对性地作出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00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修正)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

《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20**年5月26日中共中央批准并发布,20**年8月30日中央政治局会议修订)第十四条也明确规定:“上位党内法规明确要求制定配套党内法规的,应当及时制定;没有要求的,一般不再制定。”

《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解决形式主义突出问题为基层减负的通知》(20**年3月印发)中要求,“严格控制层层发文”,“地方各级、基层单位贯彻落实中央和上级文件,可结合实际制定务实管用的举措,除有明确规定外,不再制定贯彻落实意见和实施细则”。

也许有人会问,如果上级明确规定要制定落实意见和实施细则呢。那该怎么办。

我的经验就是一句话。落实落细落具体。落实,是行文的基调也是根本,制发下位文件一定是为了抓好上位文件的贯彻落实,必须实字当头、脱虚向实,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强调的那样,“抓落实的工作必须抓得很具体很细致很扎实”。

起草文件,只有奔着抓落实去,所起草的文件才实在、才管用,才不会是一纸空文;只有落细落具体,才有较强的针对性、操作性,才能减少自由裁量权或者弹性空间。

这样空泛地讲道理,可能会显得比较“虚”,不容易理解和把握,下面举一个例子来“实说”。

20**年3月,中共中央印发了《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为《意见》),其中明确要求“各地应当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实施意见”。按此要求,我省组织起草了《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为《实施意见》),由我具体负责这项工作。与中央《意见》相比,我们最终起草出来的《实施意见》有如下变化:

——从整体框架看,《意见》分9个部分;《实施意见》分8个部分。减少的一个部分是《意见》第一部分“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起草过程中,我们考虑到这部分的要求已经非常明确,《实施意见》中没有必要重复,也很难有新的发挥,所以直接进入改革任务。除了不重复“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实施意见》和《意见》整体框架基本一致,充分体现了“实施”二字的特点——作为下位文件,把《意见》精神往实里落、往细处落是必须的,但没有必要另起炉灶。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不重复“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并不是完全不要这部分内容,也不是不需要贯彻这方面要求,而是在充分领会其精神实质的基础上,将有关精神贯穿和体现到《实施意见》全文之中。

——从条目设置看,《意见》共30条;《实施意见》共32条。看似变化不大,实际上,我们在起草《实施意见》过程中,把《意见》中的条目删除了3条,合并了2条,分解了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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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如,《意见》中要求“创新技术技能人才教育培训模式,促进企业和职业院校成为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的‘双主体’,开展校企联合培养试点”;我们在《实施意见》中具体化为“充分发挥企业在高技能人才培养中的主体作用,将技能人才培养经费列入职工教育经费支出,鼓励企业推行首席技师、名师带徒等制度。整合职业院校、高级技工学校、大型骨干企业等优质资源,加强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公共实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完善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制度,推动职业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在学分、技术等级上互通互认。……探索建立职业训练院,建立政府对职业培训进行奖补的激励机制。”

此外,中央《意见》中提出要制定17个配套文件,包括2个条例、5个意见、3个办法、7个方面政策措施;探索建立6个方面制度;改革完善25个方面制度;进行2个方面的清理。中央明确将出台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中有相应部署;中央明确了措施办法的,《实施意见》中有贯彻落实要求;中央鼓励探索的,《实施意见》中结合实际,明确我省探索的区域、主体和重点;中央提出要清理规范的,《实施意见》中把任务落实落细。这些,也都体现了落实落细落具体。

总之,中央出台的文件属于宏观层面,更多的需要体现站位的“高”、思虑的“深”、覆盖的“广”、眼光的“远”;省市一级属于中观层面,更多的需要考虑如何联系本地实际做好“结合文章”“落实文章”,如何在把握全国的共性中充分考虑到本地的个性特性,使中央精神在现实的土壤中扎下根,而不至于水土不服;到了县乡一级,属于微观层面,需要考虑的主要不是如何抓文件制定,而是如何抓政策运用、制度执行,如何让上级精神落地见效、终端见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