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通信规划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信息通信业的规划工作,提高规划工作水平,实现规划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管理,促进信息通信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适用对象是工业和信息化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各省通信管理局),基础电信企业和大型互联网企业(以下统称各企业),从事信息通信规划研究和编制的科研机构等。
第三条本办法中规划包括全国行业发展五年规划、地方行业发展五年规划、企业发展五年规划及企业三年滚动规划(以下分别简称行业规划、地方规划、企业五年规划及企业滚动规划)。工业和信息化部、各省通信管理局和各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总体规划的要求、行业管理和企业发展的需要编制信息通信规划。管理、编制和实施信息通信规划,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信息通信规划工作实行“两线两级”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与各省通信管理局分别负责全国行业规划与各省地方规划的编制、审查、实施,各企业总部(集团)及其下属省级分(子)公司或事业部(群)负责本级企业规划的相关工作。工业和信息
1化部对各省通信管理局和各企业规划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各省通信管理局对当地企业规划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二章规划体系
第五条行业规划
行业规划是根据国家五年规划的总体安排,对未来五年全国范围内信息通信行业发展环境、发展趋势、发展目标、发展重点以及相应政策措施等进行的描述,是引导市场主体行为、配置政府公共资源的指导性文件。行业规划是指导行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工业和信息化部应每五年编制一次,与国家五年规划保持一致。
行业规划应包括以下内容。上一个全国行业五年规划的发展回顾与存在的问题,未来五年的发展形势,未来五年全国信息通信业的指导思想与发展目标,未来五年全国信息通信业发展重点、主要任务和重大工程,以及政策保障措施等。
第六条地方规划
地方规划是根据国家五年规划的总体安排,对未来五年本省范围内信息通信行业发展环境、发展趋势、发展目标、发展重点以及相应政策措施等进行的描述,是引导省内市场主体行为、配置政府公共资源的指导性文件。地方规划是指导地方行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各省通信管理局应每五年编制一次,与行业规划保
2持一致,并与所在省人民政府的各项规划紧密衔接,充分考虑地方发展的具体情况。
第七条企业规划
企业五年规划是对未来五年企业的发展目标、发展重点、实施步骤和经营措施等内容的描述,是企业发展的纲领性文件。企业五年规划是指导企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企业应每五年编制一次,与行业规划保持一致。
企业滚动规划是企业在五年规划基础上,根据外部环境和内部变化情况,按照近细远粗的原则编制的实施性规划,每年编制一次,规划期一般为三年。
第三章工作程序
第八条行业规划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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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第十七条本办法所称大型互联网企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行业规划编制前一年上市互联网企业市值和影响力等综合因素确定。
第十八条各省通信管理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省相关的规划管理办法,以加强对省内信息通信规划工作的统筹管理。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通信规划工作管理规则》(信部规〔2001〕82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