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办公厅和中共中央组织部颁布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

强化主观自觉性

当好选人用人“带头人”

县委书记在选人用人问题上处于核心地位,在贯彻落实四项监督制度中责任重大,必须本着对党负责、对人民群众负责、对事业负责的态度,强化主观自觉性,争当四项监督制度的学习和执行模范。

一是要带头加强学习,做到思想上正确认识监督。要把学习四项监督制度作为创建学习型党组织的重点,列入干部教育培训重要内容,采取多种形式、多种途径学习领会,不断提高思想认识,把握《责任追究办法》划分的干部选任工作的5类责任主体、39种责任追究情形,时刻自警、自律。严格按照《干部任用条例》和四项监督制度的要求,遵循选人用人的规定与程序,正确行使县委书记选人用人的权力,切实发挥表率作用,为贯彻落实好四项监督制度筑牢思想基础。

二是要带头认真履职,做到行动上自觉接受监督。要坚持身体力行、率先垂范,严格执行四项监督制度的规定,坚决不越四项监督制度的“警戒线”、不触四项监督制度的“高压线”。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要坚持出于公心、掌握标准、严格程序、注意结构,全面履行选人用人的指导、

1监督、把关责任。既要履行四项监督制度的执行者和监督者职责,也要恪守被监督者职责,带动五类责任主体的领导共同把四项监督制度落到实处。

三是带头严格自律,做到感情上真诚欢迎监督。在贯彻执行四项监督制度中,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要有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和胸怀,善于听取干部群众的意见,自觉接受干部群众的监督,从善如流,闻过则喜,知错就改,避免“决策一言堂、用人一句话、权力一把抓”的现象发生。要切实做到坚持原则不动摇、执行标准不走样,履行程序不变通、遵守纪律不放松,防止在选人用人上犯错误。

强化实践导向性

树好选人用人“风向标”

贯彻落实四项监督制度,必须在实践中不断强化制度的执行力,树立正确的用人导向,让肯干事者有机会,能干事者有舞台,干成事者有位置,不干事者有压力,投机钻营者无市场,把广大干部的积极性引导到干事创业上来。

一是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导向,确保“选准”干部。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是党中央提出的用人标准。当前正是我省国际旅游岛建设和加快西部开发的用人之际,在选干部、配班子时,我们既要了解干部的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又要全面考察干部坚持科学发展观、驾驭市场经济能力以及谋划推动发展的能力,特别是要善于从实践中敏锐发现、大胆启用一批眼界开阔、思想解放、敢闯敢干、敢于担当、作风务实、业绩突出的干部,努力形成德才兼备的用人导向。

二是坚持政绩与廉绩并举的考核导向,确保“用活”干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一个意见三个办法”,坚持政绩与廉绩并举,建立并实施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届中考核三项考核机制,探索治懒治庸的有效途径,切实解决在干部使用中“能上不能下”等问题。要加大竞争性选拔干部工作力度,把适合的人才用在合适的岗位上,充分发挥人才资源的最大效益,确保用好用活干部,充分调动干部的积极性。

三是坚持从严治党的管理导向,确保“管好”干部。在国际旅游岛建设和加快西部开发的政策效应催化下,各类大项目相继上马,各种专项资金、各类风险诱惑会越来越多,领导干部在廉洁自律方面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也会越来越多。因此,要按照中央和省委关于进一步从严管理干部的规定,抓紧健全干部日常管理机制,加强对干部的经常性教育和管理。要强化上级对下级的监督,要在提高约束力上下功夫,特别对党政正职领导干部要实施任期经济责任全程审计,进一步约束干部经济行为,确保“管好”干部。

强化运作针对性

解决选人用人“老难题”

全面贯彻落实四项监督制度,必须在准确把握有关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实际积极探索,提高制度执行的针对性,有效解决选人用人工作的各种“老难题”。

一是探索实施干部实名制公开推荐提名,解决“拉票说情”问题。推荐提名是选人用人的第一道关口,以前采取的不署名推荐干部办法,容易出现拉票、说情打招呼、凭个人好恶随意推荐等现象。针对这一突出

3问题,昌江实施了实名公开推荐提名办法,使民主推荐由匿名推荐、随意推荐、无责任推荐变为实名推荐、诚信推荐、负责任推荐,变“内部运作”为“阳光遴选”,使干部推荐提名的过程更公开,责任更明确,结果更公正,从制度上最大限度地减少了“人情票”、“关系票”。

二是探索实施干部任前廉政鉴定制度,解决“带病提拔”问题。目前干部考察中普遍存在讲好话多、反映问题少现象,干部存在问题难以被发现,容易产生“带病提拔”。针对这个问题,昌江县近年探索建立了“干部监督信息管理系统”,详细记载了全县每个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和科级后备干部的基本情况、信访举报情况、考察考核情况、经济责任审计情况、日常监督管理情况。对拟提拔使用的干部人选,都可以预先从系统中提取相关信息,提交纪检、监察、审计、信访及公检法等部门核对,有效地防止干部“带病提拔”、“带病上岗”。

三是探索实施干部任后考察回访鉴评制度,解决“考察失真”问题。为提高干部考察考核评价的准确性,防止考察失真,昌江探索实施了干部任后考察回访鉴评制度。组织部门通过个别访谈、实地查看等方式,跟踪考察干部提拔任职后的现实表现,重新审视干部任职前的考察评价;县委委员以书面函询的方式,了解干部任职后的表现,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评议。在此基础上,由组织部门对新任干部任职后整体情况做出评价,对干部存在的不足和问题进行反馈,提出改进要求。同时,对干部选任工作进行“回头看”,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措施。

强化纪律约束性

完善选人用人“监督链”

四项监督制度相互衔接、相互补充,共同构成了事前要报告、事后要评议、离任要检查、违规失责要追究的干部选拔任用“监督链”,从制度上最大限度地堵住了选人用人各个环节上的“漏洞”,是防止和整治用人不正之风的有力武器。要坚持以强化纪律约束性为抓手,充分发挥“监督链”的牵动、惩戒和教育三大作用。

一要发挥“监督链”对平时监督的牵动作用。把平时的选人用人工作原始记录作为基础,加强任前监督、群众监督和结果监督,把干部选拔任用的提名、考察、酝酿、决定、公示等各个环节置于有效监督之下。建立和落实责任制,把干部选拔任用和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的满意度作为考核党委(党组)工作实绩的硬指标,始终保持“监督链”运作的正常化,督促主要负责人带头接受监督、带头抓好监督、带头支持监督。

二要发挥“监督链”对违纪违规行为的惩戒作用。要以贯彻落实四项监督制度为契机,切实加大对违规违纪用人行为的查处力度,特别要结合当前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深入整治拉票贿选等问题。对不遵守组织人事纪律、严重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的,要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特别对拟提拔使用的,先取消其提拔资格,再视情况作进一步处理。要加大举报问题查处力度,切实做到查处一批,通报一批,惩戒一批,充分发挥四项监督制度的影响力和威慑力,使继任者引以为戒。

三要发挥“监督链”对领导干部的教育作用。要把学习宣传四项监督制度作为当前的重要政治任务,整合各方资源,充分利用各种条件,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四项监督制度的知晓率,

5真正做到领导者熟悉、执行者精通、监督者了解。要确保四项监督制度充分发挥“警示牌”、“高压线”功能,切实起到制度的教育作用和边际效应。

概括而言,我认为主要是围绕着追究责任中心和重点有五大亮点:一是,第一次明确划分五类追究责任主体: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和有关领导、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和有关领导、干部考察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领导和人员,以及其他有关的领导和人员,这五类责任对象既涵盖了干部选拔人员具有一定职责权限,能够对干部选拔任用结果产生影响的各类主体,同时又突出了负有重要责任的党委党组的主要领导和组织人事部门主要的负责同志这样一个重点。二是,第一次针对有每一类追究责任的主体分别规定了应当追究责任的主要的情形,《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规定了39种之多,非常的精细三是,第一次明确规定责任追究两个提起主体,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机关四是,第一次明确规定责任追究提起机制,有两种:第一,是对工作中发现群众举报或者新闻媒体反映的线索很清楚的,内容很具体的,就有组织人事部门提起这样的追究机制进行组织处理,也可以会同纪检检察机关进行不同的调查处理。第二,是受理举报,查处案件工作当中主动发现的要呈现哪些问题,这个时候可以由纪检机关进行提起做调查处理。第三,可以说有点被动,也就是“倒逼”机制,一些领导干部出事了,“倒逼”机制出问题了,就进行调查处理。第五,第一次明确规定组织处理、纪律处分和法律处置这三种追究的方式。其中还分别规定了相应的“影响期”,比如说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一年内不能再提拔。引咎辞职和责任辞职处理的,一年内不能任用。降职处理两年内不能提拔。这样的制度设计不仅增强干部选拔任用的责任意识,也防止出了问题分不清责任。以上这些亮点是创新丰富的选人用人的责任规定,也可以说开辟了选人用人工作的崭新局面。

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的满意度有明显提高。但是,一些地方在选人用人方面存在的问题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甚至一些地方跑官要官、卖官买官、拉票贿选等问题还比较突出,严重损害扰乱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秩序,损害了党的形象。选人用人上存在的许多问题,大都与干部选拔任用方面缺乏具体的、明细的、操作性强的监督制度有关。中组部颁布实施四项干部监督制度,进一步细化、深化,拓展、延伸《党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是整治用人不正之风的有力武器,为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提供制度保障。

制度执行是制度建设的生命力所在。正如李源潮同志所说,制度的效用取决于制度的执行。不抓制度执行,制度就没有效果;不抓制度落实,就等于没有制度。中组部制定的“四项监督制度”贵在执行,不严格执行,这些制度只能是挂在墙上、说在嘴上、留在纸上,成为“一纸空文”。

那么,如何贯彻执行好“四项监督制度”呢。要坚持把组织工作满意度调查作为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有力杠杆。把民意调查的结果,作为衡量一个地方整治用人不正之风成效的基本依据,作为考核党委和组织部门两个“一把手”政绩的重要指标;要以《干部任用条例》和四6项监督制度为重点,综合运用集中检查、重点抽查、专项巡查、制度自查等方式,加强对四项监督制席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大用人方面违规违纪的查处力度,对发现和反映用人方面的问题,内容比较清楚、线索比较具体的,不论涉及到谁,都要一查到底,绝不姑息。对经调查核实的违规用人问题,从严从重从快处理,做到查处一起、震慑一批、教育一片。

制度的执行力决定制度的约束力。好的制度,贵在执行。四项监督制度,唯有执行好,才能成为遏制用人不正之风的利器。

第二篇: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进一步规范干部选拔任用行为,防止和纠正用人上不正之风,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本级党委管理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的报告工作,并负责审核下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

第三条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要求书面报告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一)在机构变动或者主要领导成员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确因工作需要提拔、调整干部的;

(二)越级提拔干部的;

(三)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不经民主推荐,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的;

四)市、县、乡党政正职在同一岗位任期不到3年进行调整的;

(五)其他应当事先报批的事项

本条第

(四)项需要报经更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复同意

报告内容包括提拔调整干部的原由,拟提拔调整对象个人情况、任用意向,职数配备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四条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的意见:

(一)破格提拔干部的;

(二)除领导班子换届外,一批集中调整干部数量较大的(具体数量界限由各级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实际确定);

(三)领导干部的近亲属在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系统)内提拔任用,或者在领导干部所在地区提拔担任下一级领导职务的;

(四)领导干部的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提拔任用的;

(五)领导干部因被问责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影响期满拟重新任用的;

(六)超过任职年龄或者规定任期需要继续留任的;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本条第

(三)项所称领导干部的近亲属,是指与领导干部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

征求意见应当以书面形式事前函报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随函附报拟提拔任用干部的《干部任免审批表》、考察材料等。

第五条上级组织(人事)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审核报告事项,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未经答复,不得提交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相关任用事项。党委(党组)会议讨论研究有关干部任用时,本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如实报告征求意见的情况。

第六条凡违反本办法作出的干部任用决定,应当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条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民主监督,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方党委常委会每年向全委会报告工作时,要专题报告年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并在一定范围内接受对本级党委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新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民主评议(以下简称“一报告两评议”)。

第三条“一报告两评议”一般安排在当年年底或者次年年初的全委(扩大)会上进行,可以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总结或者年度考核结合进行。下列人员参加民主评议:

(一)全委会成员;

(二)本级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成员;

(三)本级纪委常委会成员;

(四)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人民团体及本级党委、政府派出机构的主要领导成员;

(五)下一级党委和政府的主要领导成员;

(六)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第四条党委负责人代表常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专题报告可作为单独的报告,也可作为常委会工作报告的一个专项内容。报告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选拔任用干部的总体情况;

(二)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

(三)创新选人用人措施和办法,建立健全干部选拔任用和监督机制的情况;

(四)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的情况(包括上年度评议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的措施;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第五条参加评议人员采取无记名方式填写《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民主评议表》和《新选拔任用干部民主评议表》。新选拔任用干部民主评议的对象包括近一年内选拔任用的下列人员:

(一)下一级党委、政府正职领导干部;

(二)本级党委、政府工作部门正职领导干部;

(三)由本级党委管理的其他正职领导干部;

(四)破格提拔(含越级提拔)的由本级党委管理的领导干部;

(五)其他提拔担任重要岗位领导职务的干部(具体评议对象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地方党政领导班子集中换届时,可以只对本级党委新提拔的正职领导干部进行评议。

第六条“一报告两评议”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会同本级党委组织实施。本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提前将开展“一报告两评议”的具体安排报告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民主评议表的收集、统计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负责,本级党委组织部门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或者巡视组本年度已经对该地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过检查和民主评议的,经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同意,可不再进行民主评议。

第七条“一报告两评议”结束后,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及时反馈民主评议结果。党委常委会应当对民主评议结果进行分析,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措施,并采取适当方式向全委会成员通报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民主评议结果和相关整改措施。

第八条根据民主评议结果,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对民主评议满意度高、工作成绩突出的,要予以表扬;对民主评议满意度明显偏低、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经组织考核认定后,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督促进行整改。

对民主评议满意度明显偏低、干部群众意见集中的干部,本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对其选拔任用情况作出说明,并进行相应的教育和处理。

第九条开展“一报告两评议”应当严格遵守纪律。不准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不准干扰参加评议人员表达真实看法,不准更改、伪造民主评议结果,不得以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民主评议。

第十条各级党委、政府工作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党委(党组)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总结或者年度考核开展“一报告两评议”。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

离任检查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促进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书记(以下简称市县党委书记)认真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提高选人用人质量,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是指市县党委书记因提拔使用、平级交流、到龄退休等原因即将离任时,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对其任职期间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条对因拟提拔使用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的检查,一般结合干部考察进行,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派出的干部考察组负责实施。

第四条对因平级交流、到龄退休等原因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的检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干部监督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对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的情况,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一)任职期间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

(二)任职期间市县党委选拔任用的干部的情况;

(三)任职期间本地区用人风气的情况;

(四)任职期间遵守组织人事纪律的情况特别是离任前有无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的情况;

(五)任职期间加强干部监督管理工作的情况;

(六)其他应当检查的情况

第六条离任检查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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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办法”。一是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加大从源头上防治用人上不正之风的力度;二是强化公开监督,把选拔任用干部满意度民意调查作为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有力杠杆;三是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用铁的纪律保证选人用人风清气正

52、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规定,发现干部“带病提拔”,如何调查和追究选人用人责任。(简要回答)

答。《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设立了“带病提拔”干部选拔任用过程“倒查”机制。规定领导干部因违纪违法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者行政职务以上处分且在其提拔任职前就有违纪违法行为的,组织人事部门必须对其选拔任用过程进行调查。其中,对本级党委(党组)管理的下一级党政正职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过程,由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直接进行调查。经调查核实,确实存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问题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责任追究的方式有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两种。组织处理包括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5种措施。纪律处分主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