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局廉政执法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工作的廉政监督,确保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执法人员廉洁从政,有效促进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廉洁执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廉政监督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源头治理、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结合、注重预防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

第三条执法廉政监督遵循执法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纪要追究的原则,坚持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组织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立足关口前移、超前防范,重点强化事前监督和事中监督,把廉政监督始终贯穿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工作的各个环节中,防止和杜绝腐败现象的发生。

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廉洁从政的有关规定,自觉接受组织、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第五条执法廉政监督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坚持监管监察执法与廉政监督同时抓,两手都要硬。局领导要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对分管科室、队以及有关人员加强管理,严格监督,确保在执法活动中不发生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章廉政监督的组织和责任

第六条建立严密的廉政监督组织体系和责任体系。局纪检组成立专门的执法廉政监督组,由纪检组长任组长。负责全局安全生产行政审批、执法工作的廉政监督。

第七条局各科室、队成立由科长(主任)、队长任组长的廉政监督小组,负责本科室、队有关行政执法和业务工作的廉政监督。局直属事业单位成立由党支部书记任组长的廉政监督小组,负责本单位有关招投标、资产管理、物资采购等业务工作的廉政监督。

第八条现场执法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并明确一人为廉政监督员。执法活动中,除应向被检查单位陈述执法内容的同时,还应讲明廉政要求和工作纪律。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国家安监总局“九条纪律”、省局“十二条禁令”和市局“十不准”等有关规定。

第三章廉政监督的主要内容

第九条执法廉政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现场执法人员遵守廉洁从政规定、国家总局“九条纪律”、省局“十二条禁令”和市局“十不准”,以及执行廉政反馈卡的情况;

(二)现场执法人员的执法程序、过程是否符合规范,以及有关现场处理和行政处罚的情况;

(三)在建设项目“三同时”安全审查、竣工验收和安全许可现场核查时工作人员遵守廉洁从政规定的情况;

(四)在受理、审查、办理安全许可证时,有关行政审批人员遵守廉洁从政规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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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由廉政监督组对有关当事人进行诫勉谈话,提出改进要求,诫勉谈话要做好书面记录,并存入廉政档案。

第二十一条对涉及违纪的问题,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向有关组织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处理。构成违纪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党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局纪检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