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北京市绿化隔离地区土地置换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局关于北京市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txt爱,就大声说出来,因为你永远都不会知道,明天和意外,哪个会先来。石头记告诉我们:凡是真心爱的最后都散了,凡是混搭的最后都团圆了。你永远看不到我最寂寞的时候,因为在看不到你的时候就是我最寂寞的时候。京政办发[2006]12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局关于北京市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国土局制订的《北京市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三月十六日

北京市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试行)

(市国土局二○○六年二月)

第一条为保证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充分发挥土地供应的宏观调控作用,节约和集约用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7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办理程序的通知》(京政发〔2005〕15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本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工作分工,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国有土地、征收和占用集体土地等进行建设的项目,但不改变农用地用途的农田排灌沟渠等建设项目除外。

第四条市国土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组织、管理和实施工作,并具体负责国土资源部预审建设项目的初审和中央国家机关及其直属企事业单位、驻京部队建设项目、跨区县行政区域建设项目的预审;市国土局区县分局负责行政区域内其他建设项目的预审,并将预审结果报市国土局备案。

第五条建设用地单位按下列程序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预审申请:

(一)政府投资审批类项目中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分开审批的建设项目,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并审查建设单位申报的项目建议书;

2.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书面征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划意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回复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规划意见;

3.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批复项目建议书,其中应明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建设项目用地有关性质、规模和布局等意见;

4.建设单位持项目建议书批复等材料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预审申请

(二)政府投资审批类项目中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审批,以及非政府投资核准类的建设项目,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并审查建设单位申报的项目建议书(代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材料;

2.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书面征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划意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回复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规划意见;

3.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核发项目办理用地预审告知单,其中应明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建设项目用地有关性质、规模和布局等意见;

4.建设单位持项目告知单等材料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预审申请

(三)非政府投资备案类的建设项目,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并对建设项目进行备案,核发项目备案表;

2.建设单位持项目备案表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意见书;

3.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规划意见书;

4.建设单位持项目备案表和规划意见书等材料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预审申请

第六条建设用地单位申请用地预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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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通过用地预审的项目,如需对土地用途、建设项目选址等进行重大调整,应重新申请预审。

第十五条除基础设施项目按照市有关部门关于加快基础设施项目前期工作有关规定执行外,其他建设项目在审批或核准前,应依照本办法规定完成预审,未经预审或未通过预审的,不得批准或核准建设项目,不得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供地等手续。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