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运输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
则第二章大巷运输第一节基本要求
第二节运输巷道内的施工管理第三节柴油机车运输第四节大巷运送人员第五节大巷行人第六节大巷人力推车第七节
矿车装、卸载站第三章采区运输第一节基本要求
第二节主要轨道提升绞车管理第三节小绞车运输管理第四节斜巷架空乘人装置第五节斜巷行人
第四章
地面运输系统的管理第一节基本要求第二节机车运输第五章
副井系统管理第一节基本要求第二节入井人员的管理第六章
其它第一节
连接装置第二节
挡车设施第三节
车辆管理
第四节
重、大型货载运输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煤矿运输的管理,规范职工行为,提高运输质量标准化管理水平,防止和减少运输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煤炭工业企业设备管理规程》、《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运输管理工作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涉及面广,是矿井安全、稳定、高效运转的基础,各矿必须建立、健全矿长领导下的运输管理体制。必须有明确分管运输的副矿长和副总工程师;必须按照干、管、监分离原则,分别设立负责矿井运输生产管理的区队,负责运输专业化管理的职能科(办),负责安全监督监察的监督部门;按规定要求配齐生产管理区队、职能管理科(办)、安全监察部门的运输专业管、技人员。
第三条
树立“大运输”的安全管理理念,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管理
制度。分管运输的副矿长在矿长领导下对矿井运输系统和设备的安全、稳定、高效运转负全面管理责任;分管运输的副总工程师协助分管矿长做好矿井运输技术管理工作,包括技术方案的制定、审核、方案实施的指导;其它矿领导按照分工做好分管范围内的运输安全工作;安全监督部门对矿井运输工作负安全监督监察责任,职能科(办)负责矿井运输专业化综合技术管理,是矿井运输管理的业务保安部门。
坚持“属地管理和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明确使用、管理、维修及安全环境技术保障责任。
按照“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维护谁负责,谁管的人谁负责,谁监督谁负责”的原则界定安全责任。
矿井运输技术、管理工作要按要求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并认真宣贯、严格执行。
第四条分管运输的副矿长,要认真组织研究矿井重大运输技术问题、安全技术改造方案及措施,经矿长办公会审定后报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并负责组织实施。
分管运输副矿长每月至少主持召开一次运输专业会议,对运输重大安全隐患、运输安全技术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制定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矿井运输各岗位、各工种,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操作中严格遵守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
强化特殊作业、特殊运输、特殊环节和特殊人员管理,并实行一工程一措施,一措施一贯彻一落实,强化现场监管,实现24小时不
失控。
1、特殊作业必须制定专项措施,基层主要领导干部做到现场跟班指挥,职能部门应指定专人盯现场。
2、特殊运输必须制定完善管理制度和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3、特殊环节要重点盯防,明确包干责任人。
4、特殊人员要从严管理、严格责任追究。
5、坚持“掉道就是事故”,一旦掉道,应立即停止作业,及时向单位值班和调度室汇报,追查分析原因,制定措施,管理人员现场跟班,按措施进行复轨。严禁用绞车或电机车拖拉强行复轨。
严格运输秩序。煤矿要配备兼职的运输安检员。对运输沿线、副井上下口等人员行走路过密集路段的运输秩序进行维持;对运输安全环境,设备、设施的使用及人员的违章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要充分的宣传、监督煤矿运输安全,促进运输安全生产。
第六条矿井运输职能队按要求上报的资料、报表等要及时准确,对外提供资料、报表必须由队负责人严格审核,并经矿分管领导批准。
第二章大巷运输
第一节、基本要求
第七条轨道运输大巷的净断面、人行道位置和安全距离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必须制定措施限期整改,并报公司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轨道网络
1、主要运输大巷、车场的轨道线路的安装、使用、维护应符合《矿井轨道质量标准及架线维护规程》标准。
2、主要运输大巷的弯道应加装护轨,弯道及道岔前后应装设轨距拉杆。主要运输大巷的道岔应实现集控或司控。
第九条各种车辆必须服从运输管理人员的指挥,凡进入大巷的零星车辆,必须取得管理人员的同意,确定无机车运行时方可运行,且有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条每年对机车、司机进行一次年审,对柴油机车进行一次技术测试。
第十一条采用普通矿车运送煤炭、矸石和其他材料设备时,必须将运送煤炭列车与其他列车分开,以便管理和卸货。
第十二条运输大巷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设置路标与警标,且有反光显示功能。第十三条信号及安全设施
在同一运输水平的运输巷道之间,要有通讯系统。机车行车保护装置和信号装置齐全、可靠。主要道岔和弯道应悬挂技术特征牌板,机车通过弯道处应减速并发出信号。
第十四条主要运输大巷、石门、井底和采区车场要有充足的照明。大巷水沟畅通,盖板齐全,无杂物,无积水,无淤泥。
第二节、运输巷道内的施工管理
第十五条在主要运输大巷从事巷道、轨道和道岔、设备和设施的施工和维修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保证行车、行人与作业人员安全。
第十六条在运输大巷掘进开口时,要保护好大巷内的管道、电力、通讯、信号电缆与装置。
第十七条凡有碍行车安全的施工,应该在封锁区间进行,封锁区间施工时,施工负责人应充分做好各项施工准备,征得运输部门同意后,确认施工时间和区段,设好施工警示信号和阻车装置后方准开工,并要保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施工结束检查确认轨道、牵引网络状态和巷道环境符合行车安全要求后,方可通知运输部门开通封锁区间。如因故不能按时完工,应提前通知调度室和运输部门。
第三节、柴油机车运输
第十八条列车或单独机车必须前有照明,后有红尾灯,正常运行时,机车必须在列车前端(调车和处理事故时,不受此限)。如果用机车推行车辆,司机必须听从跟车人的指挥,速度要慢。列车组列时,要随时注意插挂销链人员的安全。
第二十一条机车(列车)途中因故停车后,司机必须向值班调度员汇报。在机车前后设置防护。然后才能检查机车(列车)。第二十二条列车占线停留,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道岔警冲标位置以外停车;
2、不应在主要运输线路”往返单线”上停车;
3、应停在巷道较宽、无淋水或其它指定停靠的安全区段。
4、中间车场停车时应保持另一股道畅通,终端车场停车时应前后错开,不得影响行人通过。
第二十三条矿井运输必须满足通风行人安全。第二十四条机车运输必须执行以下规定:
1、机车启动前必须发出开车信号。
2、机车司机头、手严禁伸出驾驶室。
3、机车行驶岔道口、转弯道前必须减速、鸣笛。
4、机车运行时严禁行人。
5、机车司机必须听从跟车员信号指挥。
6、列车跟车员使用哨子指挥信号。一停、二开、三倒车。
7、严禁任何人扒、蹬、跳上行驶中的机车。
8、机车司机每班必须检查照明、刹车、连接销、连接环和机车碰头。
9、运行机车速度不能超速,只能控在二档内。
10、矿井运输巷道、道床、轻轨、道岔每天检查。
11、严禁任何人员搭乘机车。
12、人车运行必须保持平稳,严禁超员、超速。
第四节、大巷运送人员
第二十五条煤矿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设计乘人车运行线路、区间、停靠地点,根据各采区实际最大班入井人数,计算人车数量、机车数量和车次,确定人车司机数量和跟车工数量,根据采区交接班时间制定机车发送时刻表,及时优化和完善人员运送方案,确保运送人员及时、安全。
第二十六条主要运输大巷超过1.5公里必须配备平巷人车运送人员。严禁采用非标人车及其他类型的矿车运送人员,严禁超员乘坐。第二十七条平巷人车必须由具有生产资质的厂家制造,并有煤安标志和产品合格证。平巷人车的车门的开、关必须采用平移式。第二十八条井底和采区乘人车场必须在明显位置设置平巷人车列车时刻表、列车行车方向指示牌以及乘车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严格按时间发送列车。乘人车场应装备视频监视系统,监视上下人员的乘车秩序,确保安全运送人员。
第二十九条列车司机应相对固定,并配备跟车工。每班发车前跟车工必须对人车进行安全确认。检查人车的连接装置、轮轴、车闸和车门等,不得带病运行。每列车的人车实际数量必须与设计相符,不得随意更改。
第三十条机车起动前,司机必须发出开车信号。乘车人员必须待列车停稳后方可上、下车,严禁在列车行驶时上、下车。严禁爬车、跳车、坐矿车、蹬钩头。
第三十一条人员乘坐人车时,开车前按规定关好车门,人体及所携带的工具和零件严禁露出车外。严禁在车厢内躺卧或站立在两节车厢之间。严禁取下安全帽,严禁熄灭矿灯。车辆掉道时,必须立即向司
机发出停车信号。
第三十二条运送人员列车间不得夹带任何其他车辆,更不能与井下火工品车一起运送。列车一端允许加挂一辆工具车,工具车严禁乘人。第三十三条严禁在煤仓眼附近一列车范围内设置乘人车场,零星人员必须在乘人车场上下车,放煤车场实行封闭管理,严禁行人和上下车。
第五节、大巷行人
第三十四条大巷实行封闭管理,在不具备封闭的巷道行人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第三十五条人员行走时,严禁进入有警戒、警示、不准进入的巷道或硐室。
第三十六条通过弯道、道岔、翻越轨道时,要注意来往车辆,做到一停、二看、三通过,严禁抢行。
第三十七条当巷道内有作业点时,行人必须经施工警戒人员允许后,方可通过。
第三十八条外来参观学习、检查等人员行走时,必须有矿有关人员带领,并对行人安全负责。
第六节、大巷人力推车
第三十九条推车时必须时刻注意前方,在开始推车、停车、掉道、
发现前方有人或障碍物以及接近道岔、弯道、巷道口、风门、峒室出口时都必须发出警号。
第四十条人工推车作业时,严禁在矿车两侧推车。作业人员必须携带简易刹车器具,以便紧急时停车。
第四十一条严禁放飞车和蹬车,同方向推车巷道坡度小于或等于5‰时,两车间距不得小于10米,巷道坡度大于5‰时,两车间距不得小于30米。巷道坡度大于7‰时,严禁人力推车。
第四十二条在运输大巷推车时,要先取得运输调度人员的同意。严禁同一区段机动车辆与人力推车同时进行。
第四十三条停车时矿车要用木楔刹住,防止矿车自溜。
第三章采区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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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第九十七条人力运输重、大型货载时,必须由专人指挥,前方探道,后方推车,不得在车辆两侧推车,注意保持车距,不准放飞车。
第九十八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生效,若本规定中由与《煤矿安全规程》相抵触的,以《煤矿安全规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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