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运行指导意见
鲁农信联办2009[378]号
山东省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运行指导意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指导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促进其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所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是指市及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参照执行。
第三条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法人治理指建立以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以下统称“三会一层”)等机构为主体的组织架构和保证各机构独立运作、有效制衡的决策、约束、激励和信息披露等机制,促进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安全、高效、稳健运行,保护存款人、社员、职工及其他相关利益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要按照机构健全、制度完善、机制科学的要求,探索建立符合自身实际的法人治理制度设计和运作模式,合理设臵组织机构,明确职责权限,完善议事规则,规范运行流程,逐步提高法人治理水平,促进持续健康发展。
第五条本指导意见是对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人治理状况的基本要求。联社应按照本指导意见制定并不断完善符合自身需要和实际情况的法人治理运行办法。
第二章社员和社员(代表)大会
第一节社员
第六条社员是指依法持有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份,并且登记在社员名册上的自然人或法人。社员应当具备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七条社员按其所持股份享有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章程赋予的权利,承担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联社章程规定的义务。
第八条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应保护社员的合法权益,公平对待所有社员,确保社员对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决策权。重大事项主要包括:
(一)联社的发展规划、经营方针和主要投资计划;
(二)重大战略投资者的引入或重要合作协议的签署;
(三)联社高级管理人员(理事、监事、经营管理层)的变更;
(四)联社重大资产的购臵、处臵;
(五)联社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利润分配、亏损弥补方案;
(六)联社分红方案;
(七)其它会对联社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第九条社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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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十)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联社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二节社员(代表)大会
第十一条社员(代表)大会是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权力机构。联社应根据社员数量、资产规模、组织形式等实际情况决定设臵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社员大会由全体社员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