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审计现场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研究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是根据1982年12月4日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共和国宪法》第91条的规定,于1983年9月15日正式成立。审计署是国务院29个组成部门之一,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审计长是审计署的行政首长,是国务院组成人员。
一、审计署的主要职责是:
(一)主管全国审计工作。负责对国家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起草审计法律法规草案,拟订审计政策,制定审计规章、审计准则和指南并监督执行。制定并组织实施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和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审计计划。参与起草财政经济及其相关的法律法规草案。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做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三)向国务院总理提出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国务院委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向国务院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
1.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中央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
2.省级人民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3.使用中央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
4.中央投资和以中央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5.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财务收支,中央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国务院规定的中央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
6.国务院部门、省级人民政府管理和其他单位受国务院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7.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由审计署审计的其他事项。
(五)按规定对省部级领导干部及依法属于审计署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六)组织实施对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国务院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八)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九)与省级人民政府共同领导省级审计机关。依法领导和监督地方审计机关的业务,组织地方审计机关实施特定项目的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纠正或责成纠正地方审计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做出的审计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协管省级审计机关负责人。负责管理派驻地方的审计特派员办事处。
(十)组织审计国家驻外非经营性机构的财务收支,依法通过适当方式组织审计中央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境外资产、负债和损益。
(十一)组织开展审计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指导和推广信息技术在审计领域的应用,组织建设国家审计信息系统。
(十二)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为履行职责,审计署设置了下列机构:
13个内设机构。办公厅(经济责任审计司)、法规司、财政审计司、行政事业审计司、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司、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司、金融审计司、企业审计司、社会保障审计司、外资运用审计司、境外审计司、国际合作司、人事教育司。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派出审计局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离退休干部办公室负责机关、派出审计局的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另有:中央纪委、监察部驻审计署纪检组、监察局)
7个直属事业单位。计算机技术中心、机关服务局、审计科研所、干部培训中心、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中国审计报社、国外贷款项目审计服务中心。
25个派出审计局。外交外事审计局、发展统计审计局、教育审计局、科学技术审计局、工业审计局、民族宗教审计局、政法审计局、监察人事审计局、民政社保审计局、财税海关审计局、资源环保审计局、建设审计局、交通运输审计局、农林水利审计局、贸易审计局、文化体育审计局、卫生药品审计局、国资监管审计局、经济执法审计局、广电通讯审计局、新闻报刊审计局、旅游侨务审计局、科学工程审计局、地震气象审计局、宣传审计局。
18个驻地方特派员办事处。京津冀特派员办事处、太原特派员办事处、沈阳特派员办事处、哈尔滨特派员办事处、上海特派员办事处、南京特派员办事处、武汉特派员办事处、广州特派员办事处、郑州特派员办事处、济南特派员办事处、西安特派员办事处、兰州特派员办事处、昆明特派员办事处、成都特派员办事处、长沙特派员办事处、深圳特派员办事处、长春特派员办事处、重庆特派员办事处。
审计署主管审计署门户网站以及《中国审计报》、《中国审计》、《审计研究》、《中国内部审计》、《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等报刊杂志。
审计署历任审计长:于明涛、吕培俭、郭振乾、李金华;
现任审计长刘家义。副审计长:董大胜副审计长:余效明副审计长:石爱中总审计师:孙宝厚纪检组长:安国副审计长:侯凯
二、审计署的历史沿革
中国的审计监督制度由来已久,渊远流长。
(一)早在距今3000年前的西周时期,中国出现了带有审计职能的官职——宰夫,这是国家审计的萌芽;
秦汉实行“上计”制度,对经济活动的监督有所加强;隋唐时期,在刑部之下设“比部”,建立了比较独立的审计机构;公元992年,宋代设立审计院,是中国审计机构定名之始,“审计”一词正式出现;
元、明、清三代均未设立专门的审计机构,大部分审计职能并入御史监察机构;
1911年辛亥革命以后,北洋政府和南京国民党政府也先后设立了审计院,颁布了《审计法》。
(二)、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革命根据地也实行了审计监督制度。
1932年,中央革命根据地成立了中华苏维埃中央审计委员会;1934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政府颁布了《审计条例》,明确规定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审计机关的职权、审计程序、审计规则等。这是中央苏区第一部完整的审计法律文献。
(三)、1949年10月至1983年8月的34年间,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直未设立独立的政府审计机关,对国家财政收支的监督工作主要由财政部门内部的监察机构完成。
1982年12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了中国实行独立的审计监督制度;
1983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成立,是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也相继设立审计机关,审计工作在全国范围内逐步展开;
1994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正式颁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1997年10月21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2006年2月28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正式颁布,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2010年2月2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正式颁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自1983年审计机关成立特别是《审计法》颁布实施以来,全国各级审计机关不断建立健全审计法规,拓展审计领域,规范审计行为,改进审计方法,审计工作逐步走上了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三、国家审计发展中的自我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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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3、审计机关应注重网罗复合性人才。当今我们纵观美国的经济发展,唯独值得我们借鉴的是:美国以其高明的手段、最优厚的待遇,网罗了世界上最优秀的人才。作为我国经济与宏观监督的国家审计机关,在人才上的吸纳上也应取它山之石,要具有前瞻性,尽可能网罗复合性人才,这是提高审计队伍人员素质的必由之路。因此,各级审计机关都应重视审计人员素质的提高。一是要活化“存量”,提高业务素质。
二是提高政治素质。要讲政治、讲学习、讲正气,实事求是,这样才能提高服务质量。三是要提高执法水平。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市场经济成熟伴随着法律法规的日臻完善,审计人员必须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强化法律意识,做到懂法、守法、执法。同时要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审计人员素质的这一发展趋势,既是审计现代化的重要内容,也为实现审计现代化提供可靠的智力保证。
就我国目前审计机关人员素质的现状,加速培养现代化审计人才,乃是当务之急。同时启用人才应打破体制贯性和思维定势,开展好引才、留才、用才工程,努力培养和使用适应新形势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复合型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