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规划课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建设厅贵州省水利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二00一年三月二十一日黔价格[2001]84号
各地(州、市)、县(市、区、特区)物价局、建设局、水利局:
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8)18l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贵州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贵州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城镇供水事业发展,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提高人民生活质量,规范我省城镇供水价格,保障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36号)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1998]1810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贵州省行政区划内城镇供水价格的制定和调整行为。
第三条城镇供水价格是指我省供水企业通过一定的工程设施,将地表水,地下水进行必要的净化、消毒处理,使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后供给用户使用的商品水价格。污水处理费计入城镇供水价格,按城镇供水范围,根据用户使用水量随同水费一并征收。
第四条城镇供水企业必须经资质评审合格,方能按本细则申请供水价格调整;资质评审不合格的企业和不申请资质评审的企业,不予调整或审批供水价格。供水企业必须加强资金管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合理配置供水设施,避免重复建设和浪费。不合理的建设项目投资不得计人成本。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城镇供水价格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城市建设主管部门是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城建、水利主管部门协助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做好供水价格管理工作。
城镇供水价格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定价。地、州、市所在城市供水价格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县级城市(镇)供水价格由各地、州、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县级以下城镇供水价格由县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制定和调整城镇供水价格,实行价格听证会和公告制度。
第二章水价分类与构成
第六条城镇供水实行分类水价。根据使用性质可分为生活用水、工业用水、行政事业用水,经营服务用水、特种用水等五类。各类水价之间的比价关系由所在地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在水资源匾乏地区,可实行计划用水超计划加价收费,在干旱年或以旅游业为主季节性特点明显的地区可实行季节性水价。
第七条城镇供水价格由供水成本、费用、税金和利润构成。成本和费用按国家财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核定:
(一)供水成本是指供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原水费、电费、原材料费、资产折旧费、修理费。直接工资、水质检测和监测以及其他应计入供水成本的直接费用;
(二)费用是指组织和管理供水生产经营所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三)税金是指供水企业应交纳的税金;
(四)城镇供水价格中的利润,按净资产利润率核定。
第八条输水、配水、制水及供水过程中的水损,可按产销差率最高不超过20%计入成本。
第九条污水处理费按当地政府管理体制单独核算。
第三章水价的制定
第十条供水企业合理盈利的平均水平应当是净资产利润率。具体的利润水平应当考虑社会的承受能力,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逐步向净资产利润率靠近的原则,区分用水对象,由所在地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征求同级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根据不同的资金来源确定,还贷期:
(一)主要靠政府投资的,企业净资产利润率3-6%;
(二)主要靠企业投资的,包括利用贷款、引进外资、发行债券或股票等方式筹资建设供水设施的,还贷期间净资产利润率6-12%;
还贷期结束后,供水价格应按本条规定的平均净资产利润率4-10%核定。
第十一条城镇供水应逐步实行容量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或阶梯式计量水价。
容量水价用于补偿供水的固定资产成本,计量水价用于补偿供水的运营成本。
两部制水价计算公式如下:
(一)两部制水价=容量水价+计量水价;
(二)容量水价=容量基价×每户容量基数;
年固定资产折旧额+年固定资产投资利息
(三)容量基价=——————-
年制水能力
(四)居民生活用水容量水价基数=每户平均人口x每人每月计划平均消费量。
(五)非居民生活用水容量水价基数为。前一年或前三年的平均用水量,新用水单位按审定后的用水量计算。
(六)计量水价=计量基价x实际用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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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本细则由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