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大学临时用工管理办法
(2009年修订)
为进一步深化我校人事制度改革,加强和规范我校临时用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无锡市劳动用工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指临时用工的含义
临时用工是指学校各单位(含学校全资或控股企业)因工作需要所使用的各类临时性、辅助性人员。按用工岗位分为三类,一类为学校后勤保障岗位临时用工,二类为学校全资或控股企业临时用工,三类为学校其他各单位教学、科研辅助岗位、工勤岗位临时用工。不含江大校办〔2009〕1号文规定的人事代理和劳务(人才)派遣的各类人员。
二、用工方式
学校所有临时用工均实行劳务派遣的用工方式。一类、三类临时用工由学校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二类临时用工由用工企业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公司直接与各用工单位拟使用的临时工订立劳动合同,各用工单位与临时工签订岗位协议、明确岗位职责。
学校任何单位(含学校全资或控股企业)及个人不能以任何其它方式临时用工。
三、用工计划及招聘
(一)根据我校“精简、高效”的编制管理原则,各单位应在学校核定的编制范围内使用临时工。一类临时用工的编制方案,由后勤保障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制订,报学校审定后执行;二类临时用工的数量由用工单位自主确定,同时报学校资产管理经营主管部门备案;三类临时用工的总量须严格控制在学校核定的编制范围以内,确需增加临时用工的,应先向人事处提交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批后执行。
(二)临时工的招聘应坚持择优录用的原则。经批准同意使用临时工的岗位应优先安排校内待岗人员和各级地方政府下达的政策性安置人员,无充分理由拒不接受以上人员的,学校将扣除相应的临时用工指标。一类临时用工的招聘方案和招聘结果须及时报学校人事处备案;二类临时用工的招聘方案和招聘结果须及时报学校资产管理经营主管部门,并由学校资产管理经营主管部门汇总后报学校人事处备案;三类临时用工的招聘方案及招聘结果须报学校人事处审批。
四、用工待遇
(一)临时工的工资由承担工资的用工单位与临时工协商确定,工资不得低于无锡市劳动部门出台的最低工资标准。一类临时用工的工资待遇方案须及时报学校人事处备案,二类临时用工的工资待遇方案须及时报学校资产管理经营主管部门,并由学校资产管理经营主管部门汇总后报学校人事处备案;三类临时用工的工资待遇方案须报学校审批后执行
(二)用工单位须按无锡市有关规定为临时用工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社会保险金。
五、用工管理
(一)用工单位每年须制定年度用工计划,明确用工岗位和岗位职责,并报学校审批。
(二)根据“谁用工、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各用工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负责所使用临时工的日常管理,负责对其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和安全生产的教育。
(三)用工单位负责建立临时工花名册,定期按要求采集在岗临时工信息报学校人事处。
(四)用工单位须建立临时用工储备金制度,储备金的计算口径为用工单位每年支付临时工工资总额的10%。储备金主要用于临时工工伤、解聘后的经济补偿等方面。
(五)一类临时用工的劳务派遣公司由学校确定,后勤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具体的劳务派遣手续,与劳务派遣公司结算临时工工资、社会保险金和管理费等费用;二类临时用工由用工单位自主确定劳务派遣公司并办理劳务派遣手续和费用结算工作;三类临时用工的劳务派遣手续由学校人事处负责办理,并负责与劳务派遣公司结算相关费用,各用工单位应提前六个月将所承担临时工的工资、社会保险金、用工储备金及管理费等相关费用划入学校专项经费本。
(六)凡不执行本办法临时用工,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和经济损失的,学校将追究用工单位主要领导的行政责任和相应的赔偿责任。
六、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生效,原学校关于临时用工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人事处。
主题词:人事
规章制度
通知
校长办公室
2009年9月16日印发
第二篇:临时用工管理办法多种产业临时用工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多种产业劳动用工管理,规范用工行为,降低用工成本,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按照公司管理要求,结合多经企业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1各单位要建立健全临时用工管理制度,对常规性临时用工实行定岗定编,临时用工定员由多经企业临时用工主管部门审核,分管该公司的领导批准,要充分利用单位内部的劳动力资源,合理调配劳动力,努力降低用工成本,提高用工效率。
2各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临时用工的,应提前办理申请手续。临时用工使用时间在一个月以上的,必须在使用前十天;临时用工使用时间在一个月以内的,需在使用前一周,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写清楚对临时用工的用工目的、工种、数量和质量要求。工期累计一个月以内的,由该公司经理批准;工期超过一个月的,由分管该公司领导批准,报多经企业临时用工主管部门审核。
3各单位支付临时用工的工资,须经多经企业临时用工主管部门审核。
4各单位使用临时用工,必须按劳动部门规定严格履行有关手续,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工资由使用单位支付。
5按照上级要求,推行临时用工代理制。多经企业临时用工主管部门组织各用工单位与用工代理单位,签订临时用工劳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协议中要明确费用标准、结算原则、安全责任、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等条款,使临时用工使用行为规范化。
6临时用工的使用应该符合用人岗位的要求,对特殊岗位要证照齐全并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和证照审核,使用单位必须加强对临时用工人员的安全管理与监督,临时用工人员上岗前要进行安全思想教育,并以书面形式交本人签字。坚持“谁使用,谁负责”原则,确保人身和设备安全。
7临时用工使用单位必须做好用工的各种记录,工作时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8各单位使用的临时用工人员,如因工作需要进出厂门的,必须持多经企业临时用工主管部门证明办理“临时入厂证”,凭“临时入厂证”进出厂门,无证一律不准进入厂门。
9严禁违规使用临时用工人员,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因违规使用造成的不良后果和经济损失,由用工单位承担全部责任,并追究该单位主要领导责任。
10支付临时用工人员工资或劳务费,在财务支出上实行单列。
第三篇:临时用工管理办法临时用工管理办法(暂行)
为进一步加强集团临时用工的规范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集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临时用工范围
临时用工是指为完成带有阶段性、临时性特征的工作而配备的人员。
第二条临时用工岗位要求
1、身体健康,无违法犯罪记录,原则上男性满55岁后不再聘用,女性满50岁后不再聘用。
2、热心于此类工作,有一定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强,有良好的敬业精神,服从安排和管理,有相应的从业资格和劳动技能,符合拟聘用岗位的工作要求。
第三条临时用工招聘与用工程序
1、集团各部门(包括下属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确定需使用临时工的,能内部推荐的则优先内部推荐,若无推荐则参照集团招聘正式员工流程,由用工部门向集团组织人事部提出申请,申明使用理由、拟使用人数、岗位要求等,经集团组织人事部批准后,统一进行招聘。
2、经审批合格的人员,用人单位与之签订相应劳动合同,合同一式两份,两年一签;无试用期。
3、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各用人部门应维护劳动合同的严肃性,不得随意变更或终止。
4、如临时工在合同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或严重违反劳动纪律、集团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出现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解除劳动关系的条件时,用人部门应及时向组织人事部提出书面报告,由组织人事部通知合同工本人办理解除劳动关系的手续。在聘用期间,合同工违反集团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予以解聘。
5、用工部门违反集团规定,未办理用工手续而使用临时工的,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用工部门承担。第四条临时工工资待遇
1、临时工实行固定月工资制。详见附件。
2、临时工按国家规定办理五险,不承担其公积金。
3、如特殊情况,临时工工资需调整标准的,由部门提出申请,并写明理由,由集团领导批准,用工部门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临时工的工资标准。
第五条本办法由集团组织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六条本办法由公布之日起实施,各下属单位参照实施。
附件:临时工工资表
第四篇:临时用工管理办法临时用工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临时用工队伍的管理,明确管理权限和管理责任,提高临时用工人员素质,保障临时用工人员的权益,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各部门招聘使用临时工必须严格按照公司制定的临时用工计划和设岗情况进行,不得超编。必须严格招聘手续,使临时用工管理更加严格科学、规范,更加适合公司发展的需要。
二、行政管理职责
(一)组织人事科:
1、根据各部门工作特点和具体需要负责制定公司临时用工计划,并按岗位设置临时用工名额。
2、负责对全公司临时工用工的总体管理。
3、建立健全临时工管理制度。
4、负责临时用工人员合同的签定和管理及必要材料的备案登记。
5、对各部门临时用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6、制定、调整临时工工资标准。
7、负责审核临时工考勤,制定临时工工资表。
(二)临时用工部门:
1、根据本《管理办法》,审查、选招临时工,具体安排临时工的工作。
2、对已发生变化的人员情况,及时通知组织人事科。
3、负责对临时用工人员的具体管理,包括工作纪律、劳动秩序,思想教育、岗前培训,工作考核等。
4、负责临时工考勤的报送。
5、负责临时工工资的领取和发放。
三、临时工录用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思想品德端正、作风正派,无不良嗜好,具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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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执行的《西北政法学院临时工管理暂行办法》院人字(1999)第22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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