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人社局局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全覆盖实施方案

长航局加强长江干线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长江等内河水运发展的意见》(国发„2011‟2号)和交通运输部《关于长江干线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交公安发„2010‟68号)精神,全面加强长江干线水域安全防范能力建设,打造畅通、高效、平安、绿色的现代化长江航运体系,为长江航运经济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提供安全保障。

二、目标任务

(一)总体目标

力争在今后一个时期内,以提高对水上违法犯罪和安全隐患的预防与控制能力,创造适应长江航运发展的安全环境为目标,通过优化防范力量,合理配置防范资源,完善安全防范体制机制,初步构建“四大防控网络”,即建成水面巡逻防控网络、重点水(区)域防控网络、单位内部治安防控网络和船舶治安防控网络。确保“四个不发生”,即不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不发生群死群伤的重大治安灾害事故,不发生重特大以上水上交通事故,不发生危害严重的重大恶性犯罪案件。逐步在长江干线建立一个以长江航运公安派出所民警为主力,长航局系统各单位各负其责,港航企业和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组织健全,机制合理,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长江干线治安防控体系。

(二)阶段目标2011-2012年,长江干线治安防控体系初步建立;沿线港航企业内保组织和基层群防群治组织100%建立,并有效发挥作用;长江干线重点港口和水域,辖区单位重点、要害部位视频监控覆盖率达80%;管辖旅游客船乘警值乘率达100%;水上

110、12395处(转)警率100%;可防性案件得到有效控制,人民群众安全感有所增强,船东对长江治安的满意度达90分

2013-2014年,长江干线治安防控体系基本建立;区段治安防控视频监控中心建成率达到80%;基层公安派出所100%配备至少两台巡逻车、一艘巡逻艇;长江干线重点港口和水域,辖区单位重点、要害部位视频监控覆盖率达100%;人民群众安全感明显增强,船东对长江治安的满意度达92分。

2015年底,区段治安防控视频监控中心100%建成;长江干线治安防控体系组织健全,机制合理,运转高效;可防性、多发性案件明显下降,重大治安灾害事故减少,治安秩序良好,人民群众满意。

三、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领导小组

1.成立长航局推进长江干线治安防控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组长:长江航务管理局局长政委:长江航务管理局党委书记

副组长。长江航务管理局分管领导,长江海事局、长江航道局、长江三峡通航管理局、长江航运公安局主要负责人,沿江各港航管理部门分管负责人。

成员单位。长航局所属公安局、海事局、航道局、三峡局、长航总医院、中国水运报刊社;云南省、四川省、重庆市、湖南省、湖北省、江西省、安徽省、江苏省、上海市港航管理部门,沿江各大型港航企业。

1.1长江航务管理局职责:

(1)研究制定长江干线治安防控体系总体建设和推进方案;(2)建立协调和联动机制,研究处理治安防控体系建设重大事项;(3)组织制定长江干线治安防控体系检查考评办法,对推进情况进行督促和指导;

(4)组织开展长江干线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实施效果的评估工作。

1.2长江航运公安局职责:

(1)负责细化并具体实施长江干线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方案;(2)负责开展长江干线治安防控体系基本建设规划研究,提出相关工作需求和建议;

(3)对各区段治安防控体系工作进行业务指导;(4)及时解决各单位内部治安防控工作中的突出问题;(5)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1.3长江海事局职责:

(1)贯彻执行长江干线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方案;(2)做好本单位、本系统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工作;

(3)积极配合提供与长江干线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有关的公司、船舶、船员等信息,整合船艇、监控等资源;

(4)加强治安防控应急队伍建设;(5)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1.4长江航道局职责:

(1)贯彻执行长江干线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方案;(2)做好本单位、本系统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工作;(3)积极配合提供与长江干线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有关的航道、电子江图、航标等信息,整合船艇、监控等资源;

(4)加强治安防控应急队伍建设;(5)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1.5三峡通航管理局职责

(1)贯彻执行长江干线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方案;

(2)做好本单位、本系统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工作,着重做好三峡水利枢纽和葛洲坝水利枢纽通航建筑物及通航配套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

(3)积极配合提供与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有关的三峡枢纽工程和葛洲坝枢纽工程、船舶、船员管理等信息,整合船艇、监控等资源;

(4)加强治安防控应急队伍建设;(5)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1.6长航总医院职责:

(1)贯彻执行长江干线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方案;(2)做好本单位内部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工作;

(3)负责水上卫生事件和各类水上灾害事故的应急处置及医疗救援;(4)加强治安防控应急队伍建设;(5)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1.7中国水运报社职责:

(1)贯彻执行长江干线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方案;(2)做好本单位内部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工作;

(3)发挥行业主流媒体作用,加强治安防控体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4)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1.8沿江省(市)港航管理部门职责:(1)督促所属港航管理部门积极参与长江干线相应区段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工作;

(2)负责指导本辖区港航企业建立健全内部治安防控制度,并督促落实。

(3)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1.9沿江重点港航企业职责:

(1)贯彻落实有关治安防控体系建设要求,积极构建本单位内部治安防控体系;

(2)积极参与长江干线相应区段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工作。

2.成立长航局推进长江干线治安防控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长江航务管理局分管领导

副主任:长江航务管理局安全处负责人、长江航运公安局分管领导成员:长航局机关各部门、机关直属单位负责人,长航局直属各单位相关部门负责人,长江港口协会、长江船东协会负责人。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长航局安全处,联系电话。027-82767299,82767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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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监督考核

一是建立考评机制。长航局推进长江干线治安防控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建立对各区段、直属各单位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工作标准和检查考评机制;长江航运公安局组织建立区段内各单位治安防控体系建设考评实施细则。二是加强日常检查。长航局推进长江干线治安防控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按检查考评机制规定,开展经常性的督促检查,搭建信息和经验交流平台。长航公安局各分局除了要承担治安防控主责外,还要加强对本区段成员单位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工作的检查指导,提高区段治安防控建设整体水平。

三是表彰奖励和责任追究。长航局推进长江干线治安防控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对各单位、各区段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工作,组织开展一次考核评比。对工作成绩突出的,予以表彰奖励;对存在治安隐患的单位,予以督促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予以处罚;对在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中不作为、不积极履行职责的单位,予以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