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经费改革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4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浙政发〔**〕5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温政发〔**〕48号)精神,强化政府对义务教育的保障责任,巩固和提高义务教育水平,县政府决定,从**年起分步实施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重要意义

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实施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执政为民的重要举措;是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公平,提高全民素质和农村发展能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的有力保证;是贯彻落实“多予、少取、放活”方针,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巩固税费改革成果,推进农村综合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完善公共财政支出体系,扩大公共财政覆盖范围,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必然要求;是科学、合理配置义务教育资源,完善“以县为主”管理体制,加快义务教育事业发展的有效手段。各地各有关部门必须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把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政策落到实处。

二、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主要内容与步骤

按照“明确各级责任、中央地方共担、加大财政投入、提高保障水平、分步组织实施”的基本原则,城乡统筹,同步推进,将全县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建立健全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一)做好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杂费工作。全部免除全县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杂费,所需资金由财政全额承担。

(二)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进一步扩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范围,对不同类型的困难学生实行不同的资助政策。

低保家庭子女、烈士子女、福利机构监护的未成年子女、五保供养的未成年子女和残疾学生,免课本费、作业本费和住宿费;

低收入家庭子女,少数民族学生,因病、因灾造成的临时困难家庭学生,免课本费、作业本费;

在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低保家庭子女、烈士子女、福利机构监护的未成年子女、五保供养的未成年子女和低收入家庭子女,免费提供爱心营养餐。

按省中小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计划,**年我县低收入家庭标准为农村居民年人均收入2000元以下,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4000元以下;今年上半年我县小学、初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比率已分别达到17%、16.6%,以后将根据省政府调整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进一步扩大困难学生的资助面。

(三)提高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日常公用经费保障工作

**学年开始,全县小学生均公用经费达到270元/年,初中生均公用经费达到390元/年,其中10元/年专门用于农村山区自然小班化和办学规模较小学校生均公用经费的补助。今后将逐年提高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到2010年,全县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达到中央制定的基准定额。逐步推行教科书循环使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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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加快推进教育综合改革。深化教师人事制度改革,依法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准入制度。加强中小学编制管理,坚决清退不合格和超编教职工,切实提高中小学师资水平和管理水平。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推进城镇优秀教师到农村薄弱学校支教制度,鼓励引导更多的优秀教师为农村教育服务。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加快中小学课程改革,严格控制中小学教科书种类、数量和价格,逐步建立推行教科书循环使用制度。建立以素质教育为宗旨的义务教育评价体系。促进教育公平,防止教育资源过度向少数学校集中。

(六)强化监督检查。通过“校财县管”机制的实施,杜绝挪用各项专项资金、公用经费及教师津补贴。义务教育经费安排切实做到公开透明,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县监察、财政、教育、物价、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义务教育经费安排使用、收费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七)加大宣传力度。各乡镇政府和县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宣传工作,广泛利用电视、广播、网络、版报等宣传媒介,采取多种形式,向全社会进行深入宣传,使其家喻户晓、深入人心,确保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