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中层职务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意见适用的范围是市级党政机关中层股级领导职务,市机关所属两级局单位的副职参照执行。

第三条提任中层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二年以上;提任副职的,应当在科员岗位工作二年以上。

第四条中层干部在同一单位同一科室同一职位上连续任职不得超过8年,在审批项目、资金、证照和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重要岗位任正职的,连续任职不得超过5年。

经市组织人事部门批准,个别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可以适当延长任职年限。

第五条中层干部任职实行最高年龄限制,凡男满52周岁,女满50周岁的中层干部,一律转任非领导职务。其中,担任中层正职满10年,任职期间年度考核均在称职以上,经组织考察符合条件的,可明确为副科(局)级;担任中层副职满10年,任职期间年度考核均在称职以上,经组织考察符合条件的,可明确为正股级。上述级别确认需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由市委和市委组织部审核同意。

第六条中层干部的任职时间,从任免机关颁发任职通知起计算;实行试用期的,任职时间从试用期开始计算。

任职后实际工作未到职到位的,不得计作明确职级任职时间;非个人原因而中途间断任职的,在明确职级时,采取去中间加两头办法计算任职时间。

第七条中层干部应进行有计划的交流,交流方式主要有在本单位内部进行轮换科室岗位的交流,市级机关之间的交流,市机关与镇机关之间的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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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中层干部的任职、交流工作,应严格执行干部工作回避规定。

第十六条本意见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今后,如上级有新规定,按上级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