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有企业党组织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进一步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在个体和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加强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是党在非公有制企业全部工作的基础,是团结带领群众实现党的奋斗目标的战斗堡垒,是推动非公有制企业快速健康发展的重要促进力量,必须认真履行党章规定的职责和义务,充分发挥推动促进、宣传引导、团结凝聚、监督协调和自律示范的作用,努力成为”领导班子好,党员队伍好,工作机制好,发展业绩好,群众反映好”的党组织,成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
第三条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的基本任务是:
1、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引导和监督企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合法经营,依法纳税。
2、支持经营者依法行使职权,对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3、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开展活动,团结带领职工群众完成各项任务,促进企业快速健康发展。
4、加强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5、做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加强企业精神文明建设,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6、协调和维护企业各方合法权益,及时化解矛盾,推进民主管理,促进企业和社会的稳定。
7、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支持他们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8、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任务。
第二章党组织的设置
第四条凡具备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都要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时建立党的基层组织。一般情况下,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应建立党的支部委员会;党员人数不足3名的,可就近与其他组织中的党员联合建立党支部;党员人数超过或接近50名、100名的,可分别建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的基层委员会。企业建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必须经县级以上党委批准。
第五条非公有制企业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三至五年,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其中,党员不足7名的支部委员会,可不设支部委员,只设书记1名,必要时增设副书记1名。由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选出的书记、副书记,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六条选好配强企业党组织领导班子,特别要选好党组织书记。企业党组织书记应由企业中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思想政治素质好、懂经营管理、党务工作经验比较丰富、善于做群众工作的党员担任。企业中一时没有合适党组织书记人选的,可以通过组织推荐、双向选择、公开招聘等办法,从社会上择优挑选合适的党员担任。企业解聘党组织负责人,应当事先征求上级党组织的意见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建设要与工会、共青团组织建设通盘考虑,同步进行。工会主席是党员的,一般可同时担任党组织负责人;团组织负责人是党员的,应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
第八条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要本着精干、高效以及有利于加强党的建设、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和发挥党组织的政治优势的原则,结合企业自身实际,明确具体工作人员。
第九条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实行属地管理为主,原则上由所在地的县(市、区)、乡镇、街道或开发区、工业园区党(工)委领导。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单独组建、村企合建、
区域联建、行业统建等方式,加快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的组建步伐,不断扩大党的工作覆盖面。
第十条国有、集体企业改制为非公有制企业,或者非公有制企业进行组织结构调整时,应在上级党委的指导下,同步改建或改组党组织,明确相应的隶属关系。党组织隶
属关系的变更,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办理接转手续。企业党组织的撤消必须报上级党委批准。
第三章党组织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企业党组织应把促进企业快速健康发展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及时了解企业生产经营的总体情况,围绕企业生产经营目标制订党组织的工作计划和措施,紧贴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各项工作,充分体现开展党建工作与促进企业发展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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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第三十一条凡此前与本暂行规定不相一致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未尽事宜,按党章和中央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暂行规定由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暂行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