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决策机制三关系交流
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制度,也是《条例》明确规定选拔任用干部必须遵循的重要原则。在党委研究决定干部事项中应着力处理好三个方面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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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2、正确处理好党委常委会与书记会、全委会及组织部门部务会之间的关系。一是明确书记会是酝酿干部的一种方式,不能决定干部。为了有利于集中意见,通过书记会可以对干部人事方案提供重要的建议和依据,但不是研究干部的必定程序。《条例》明确规定,不能以书记会代替常委会,不能以领导圈卷的形式讨论决定干部。二是要尊重组织部部务会的人事方案。组织部部务会根据推荐、考察、酝酿中掌握的情况以及书记会的建议提出人事方案,这是由组织部的工作性质和职能决定的,是讨论干部的必经程序,不能擅自干预,以书记会或党委主要负责人的意见代替部务会的人事方案。三是搞好常委会、全委会讨论决定干部的工作。干部人事方案要通过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人事方案应采纳书记会的意见,广泛听取全委会成员的意见。书记会成员在常委会上有不同于书记会的意见,应予发表。随着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党政主职要逐步由全委会投票决定。在这部分干部的任免中,常委会意见就只能是推荐提名,最终由全委会表决决定。
3、正确处理好党委与政府、人大、政协的关系。党委讨论决定干部和向政府、人大、政协及其他团体协会提名干部,是党管干部的性质决定的。在选用干部中,党委要注意加强与其他几家班子的沟通,全面听取他们的意见,做好推荐、酝酿和提名工作。党委研究干部后,要及时向其他几家班子通报情况。对党委提名的干部,需要按有关章程和法律选举和任免的,党委要依法依章办事,注意做好有关人选的宣传、解释、说明工作,力求使党委意图通过法定的程序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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