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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考评办法(暂行)》的通知

川建发[2008]80号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扩权试点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规定》,提高我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强化对监理企业资质和从业人员资格的动态管理,促进我省监理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保证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工作质量考评办法(暂行)》(以下简称“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落实事项提出如下要求:

一、规范工程监理行为,整顿、规范监理市场秩序,是保障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一项重要措施,对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起着重要作用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本办法的有关要求,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加强对项目监理工作质量的监管,促进监理服务质量的提高。

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监督工作中应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程序加强对监理企业履行质量、安全责任的监督。

二、各监理企业及其所属项目监理机构要强化自我管理,落实自检、自纠制度。要围绕贯彻本办法,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对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的专业化、科学化管理,促进现场监理工作管理标准化,以服务质量求生存,以服务水平求发展。

对不执行本办法,工作质量差、整改不力、社会评价差的监理企业和从业人员,将根据《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的要求严肃处理,并向社会公布。

附件:《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考评标准》

四川省建设厅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考评办法

(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行为,整顿、规范建设工程监理市场秩序,依法整治无资质、低资质挂靠、无执业资格上岗、低报价低投入、不履行监理人员职责等违法、违规行为,提高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促进全省建设工程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规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四川省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现场监理工作质量的考评。

第三条

四川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考评工作,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扩权试点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考评工作。

第二章考评内容

第四条建设工程项目现场监理工作质量考评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监理组织机构;

二、施工现场监理安全、质量监理情况;

三、工程监理过程及资料情况;

四、相关单位评价。第三章考评模式

第五条建设工程项目现场监理工作质量考评实行“项目自检、企业巡检、政府抽检”的模式。第六条项目监理机构每二个月应自检一次,以项目自检,推动项目监理机构不断改进工作,提高工作质量。

第七条监理企业每三个月应对所属项目监理机构巡回检查一次,以企业巡检,促进监理企业所属项目监理机构工作质量的整体提升。

第八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差异化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加强对差异化管理企业,尤其是c类企业及其所属项目监理机构工作质量的抽检考评。

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监督工作中应及时抽查监理企业及其所属项目监理机构自检、巡检情况,并按规定填写相关意见。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检查考评结果,作为评价监理企业、监理从业人员和考核企业资质、考核监理从业人员的重要依据。第四章考评方法

第九条

建设工程项目现场监理工作质量考评采用得分率评定法,以实得分除以应得分等于得分率n,按得分率n的多少分为a、b、c、d四个等级。n≥85%评定为a;75%≤n<85%评定为b;65%≤n<75%评定为c;n<65%评定为d。第十条考评过程中,凡工程现场未发生项,不计入应得分。第五章考评管理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项目现场监理工作质量考评结果记入《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考评手册》。第十二条监理企业一年内两个项目评定为c,作为企业不良行为记录一次。

第十三条监理企业一年内一个项目评定为d,或者其中一个项目判为0分,则作为企业不良行为记录一次。

第十四条监理企业一年内出现一次不良行为记录,扣诚信分值10分,并取消省、市工程监理行业先进单位评选资格。

第十五条监理企业一年内出现两次及其以上的不良行为记录,扣诚信分值25分,并对其市场准入条件进行重新核定审查。

第十六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将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现场监理工作质量考评结果在公共媒体上向社会公布。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四川省建设厅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办法自二○○八年十二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

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考评标准

(一)监理组织机构(27分)

1、监理企业(7分)(1)企业资质(3分)

企业资质等级与所监理工程等级相符,且备有营业执照和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在现场备查得3分;企业资质等级与所监理工程等级相符,但现场未备有营业执照和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得2分;企业资质等级与所监理工程等级不相符,得0分。

[说明。工程类别等级、企业资质等级检查,依据《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如符合第二章“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的规定,则进行后续检查;否则不进行后续检查,该项目总分评定为零分。检查监理企业资质和监理人员数量及其资格时,发现监理企业挂靠、人员无证上岗、假证执业、在注不在岗,以及省外监理企业入川从事监理活动无备案的,则不进行后续检查,该项目总分评定为零分。](2)监理合同(2分)

现场备有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含补充合同或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且内容齐全有效得2分;现场备有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复印件(含补充合同或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但内容不全得1分;现场无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含补充合同或协议)原件或复印件,得0分。(3)监理取费(2分)

高于或等于国家监理收费标准规定下限取费得2分;低于国家监理收费标准规定下限取费得0分。

2、监理人员(10分)

(1)总监理工程师资格(4分)

总监资格符合规定及合同约定,有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且常驻现场得4分;总监资格符合规定及合同约定,有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但未常驻现场得2分;总监资格与有关要求不相符,或无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得1分(限期整改);总监无资格证书或发现是假证得0分。

[说明。总监理工程师资格是指按《四川省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川建发[2005]159号)的规定,取得项目总监工程师从业能力证书,且与所监理工程的等级、数量规定相符。](2)监理人员数量及到岗情况(6分)

专业配备齐全,人员执业资格符合要求,符合监理合同约定,且均在岗得5分;人员均挂牌上岗得1分(人员未能全部挂牌上岗酌情扣0.50分);

一名监理员为两个工地常驻人员或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超过三项,此项得0分。

专业配备不齐,人员执业资格有不符合要求,或不符合监理合同约定,或有人员不在岗的情况,每项次扣1分,扣完5分为止。

3、硬件设施(10分)

(1)办公设施配备(3分)(特殊项目除外)办公室、桌椅、文件柜、常规检测设备及工具(卷尺、线坠、靠尺、塞尺、卡尺等)齐全,二等及其以上工程现场配备电脑、数码相机得3分;

办公室、桌椅、文件柜、常规检测设备及工具(卷尺、线坠、靠尺、塞尺、卡尺等)不够齐全,二等及其以上工程现场没有配备电脑、数码相机得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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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施工单位意见(2分)

征询施工单位意见,评价为“好”的得2分;征询施工单位意见,评价为“一般”的得1分;征询施工单位意见,评价为“差”的得0分。

附表: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检查汇总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