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引进领军人才暂行办法

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鼓励科技领军人才创新创业暂行办法

津园区管发[2008]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简称高新区)自主创新和科技创业环境,加快集聚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项目,鼓励国内外科技领军人才到高新区创新创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辖区内工作的科技领军人才及其科技创新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第三条科技领军人才应当是能够引领和带动某一领域的科技发展并处于领先地位的科技团队带头人,拥有知识产权清晰、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具有市场开发前景的高新技术成果项目。

科技领军人才及其团队自带项目在高新区创业或者进入高新区企业实施重大科技创新项目,应符合高新区产业规划,能够推动高新区主导产业、重点领域、重大专项、重大关键技术等实现跨越式发展。

第四条本办法中所指的各种奖励、资助和补贴均在高新区自主创新资金中列支。

第二章项目资助

第五条予以科技领军人才项目300~500万元的一次性项目启动资金资助。

第六条根据创业项目实际需要,为科技领军人才项目提供100~500m2的研发办公场所,并免收三年租金。

第七条获得国家、天津市科技和产业计划资助的项目,予以50%的配套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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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科技领军人才及其项目已享受高新区内其它财税优惠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适用本办法。

第十九条科技领军人才及其项目各项优惠政策的申请受理、评审认定及发放由管委会劳动人事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08年5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3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