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洪乡村级组织规范化管理暂行办法
安丘经济开发区
村级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基层基础工作,全面提升村级治理规范化、法制化水平,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根基和执政地位,促进农村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在全面总结安丘市村级工作实践的基础上,制定本办法。
第二编
农村党员队伍管理
第一章党员队伍积分制管理
第一节管理范围
第三条实行农村党员队伍积分制管理的范围是,在村级党组织备案登记的入党积极分子、预备党员和正式党员。对年老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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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价值的招商引资信息的,一次记5分;有项目落地的,一次记10分。
4.表彰奖励。受到潍坊市级及以上表彰的记20分,受到安丘市级表彰的记10分;受到开发区、社区、村级表彰的,分别记
5、
3、2分。
(三)“一票否决”的情形
1.政治立场动摇,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不能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受到相关部门处罚的;
2.理想信念缺失,信仰不坚定,热衷于组织、参加宗教活动和封建迷信活动的;
3.组织纪律散漫,不按党的组织原则逐级反映问题,热衷于组织、参与集体上访或越级上访等非组织活动的;无故不参加换届选举、发展党员会议等重大政治活动,蓄意干扰组织决定、制造干群矛盾的;
4.工作消极懈怠,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不发挥先锋模范作用,落后于普通群众的;
5.道德行为不端,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贪图享受,奢侈浪费,沉迷低级趣味,生活作风不检点的;
6.其他违反党的组织纪律、政治纪律和有关规定的严重行为。
第三节积分使用
第六条
对入党积极分子、预备党员、正式党员的积分结果,一年一清,实行分类、动态管理。
1.对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时间在一年以上,按照得分情况择优确定发展对象;积分连续两年达不到60分的,取消入党积极分子资格。
2.对预备党员,年内积分达不到60分的,延期转正;延期一年内仍未达到60分的,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3.对正式党员,原则上,总得分在100分以上(含100分)的,评议为“优秀”等次;总得分在80-100分(含80分)的,评议为“称职”等次;总得分在60-80分(含60分)的,评议为“基本称职”等次;总得分在60分以下的,评议为“不称职”等次。其中,总得分在80分以下的,取消各类评先树优资格;在60分以下的,按照不合格党员进行组织处臵。
4.受到“一票否决”的,入党积极分子、预备党员按程序取消相应资格,正式党员按照不合格党员进行组织处臵。
第四节组织实施
第七条实行“一证一卡”管理。由开发区党(工)委统一制作《党员证》,印制《积分事项记录卡》,每名党员人手一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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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村事帮工。由本村党员负责认真收集群众的意见建议并向村“两委”反映,为群众解答有关问题;积极参加各级组织的党员活动日、义务劳动、志愿服务等活动,在环卫一体化、修路架桥、村庄搬迁等重点村级事务中发挥先锋模范和主力军作用。
(二)“公事”帮忙。组织全村党员干部参与,建立健全村级红白理事会,引导村民以节俭、健康、文明、安全的方式办好婚嫁、丧葬等红白事,特别帮助做好五保户、困难户等特殊群体的“公事”处理,推动移风易俗,推进文明村庄建设。
(三)民事帮办。对村民的家事、农事,尽最大努力进行帮助;发挥党员干部接触面广、熟悉各类农村政策的优势,组织党员干部力所能及地为村民开展各类代办服务,如办理计划生育审批手续、子女落户、申请补贴补助、养老及医疗保险关系等事项,当好群众的“民事代办员”,为群众简化办事流程,提供高效服务;同时,在化解矛盾、调解纠纷、倡树正气等方面,积极介入,耐心引导,当好群众的“民事引导员”。
(四)难事帮扶。根据能力特点、家庭情况等因素,每名党员干部联系帮扶一户或多户,结合“党员活动日”定期开展帮扶活动,帮助群众解决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各种困难;特别要积极开展对鳏寡孤独、老幼病残等弱势群体的救济帮扶,让困难群众切实感受到党组织的温暖。
第二节保障措施
第十五条建立联村指导员制度。以开发区机关部门人员为主体,每人联系一个村,指导监督“党员活动日”制度落实。“党员活动日”(原则上,与后文提出的“阳光议事日”为同一天)制度的主要内容:各社区每月固定一天作为辖区村的“党员活动日”,并报市委组织部备案。当日村内有公益事业、民生项目、重大活动的,集中组织党员开展“村事帮工”;当日内无重大村务的,可组织党员开展入户走访活动,也可召开支部党员大会研究有关事宜、组织理论学习等。
第十六条建立村干部轮流坐班制度。村“两委”干部特别是村党支部书记、村主任、村会计等主要干部要轮流到村级活动场所办公,及时帮助群众办理有关事务。在时间安排上,充分尊重各村实际,有事则长、无事则短,不搞“一刀切”,但每次坐班时间不得少于4小时。充分考虑各镇街区地域位臵和农村农业生产情况,对事务较多的村或农闲季节,坐班时间要尽可能长一些;对事务较少的村或农忙季节,可灵活调节坐班时间,但必须保证群众有需求能及时找到村干部。
第十七条建立定期评议制度。结合组织生活会,原则上每半年一次,按照“自我剖析、民主评议、整改提高”的程序,组织党员干部、群众代表、服务对象,对党支部和党员开展为民服务情况进行评议,评议结果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并作为评先树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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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处臵决定。对借机打击报复、侵犯党员权利的,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后续工作。对受到限期改正处臵的党员,党支部要通过谈心谈话、教育培训、结对帮扶等措施促其改正。限期改正期满,党支部对其进行评议,根据改正情况作出相应决议,按程序上报审批。对被劝退、除名的,开发区党(工)委要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被处臵党员对处臵结果有不同意见的,按《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规定提出申诉。党组织要按照规定进行复议、复查、并对本人作出回复。
第二十三条政策界限。在处臵不合格党员工作中,要注意把握以下政策界限:
(一)要注意区分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个人原因和组织原因、一时表现和一贯表现,做到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处臵恰当、手续完备,确保处臵结果经得起历史检验。
(二)对党员所在单位或居住地党组织不健全、组织生活不正常,以及党员年老体弱、长期患病、行动不便,造成无法正常参加组织活动、不能履行党员义务的,不能简单认定为不合格党员予以处臵。
(三)对超过6个月未与党组织联系的党员,党组织应采取多种方式与他们联系;对经多方努力确实无法取得联系的,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决定,由开发区党(工)委审查后,报市委组织
部批准,按自行脱党予以除名。对党员出国(境)定居,以及出国留学、劳务人员中的党员,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对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党员,不能用组织处臵代替党纪处分。对受到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一般不因同一问题再进行组织处臵;但有其他不合格表现的,应当按程序作出相应处臵,对被劝退、除名的要及时通报纪检机关。
第三编
村级事务管理
第四章村级事务管理权责
第二十四条开发区(社区)依法履行监管权。开发区(社区)按照有关规定,对村党支部、村委会、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以及村务监督会议履行职责情况,对村级事务办理等情况,负有指导和监管职责。
第二十五条村党支部依法履行领导权。村党支部在村级党的建设、经济社会建设和民主管理活动中实施领导权,在决策的形成、执行、监督等各个环节中负有组织领导职责。
第二十六条村委会依法履行执行权。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村委会根据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具体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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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两委”商定的方案进行审议,进一步修订完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在村党支部领导下,村委会召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对党员大会审议通过的方案进行讨论表决。
村“两委”融合度高的村议事时,可以合并有关程序进行;村“两委”融合度低的村议事时,应按“四议”的程序进行。自然村议事时,可以由各自然村村务负责人主持,报行政村研究审批。
对涉及重大工程、土地调整和大额开支等方面的村级重大事项,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表决前,应召开听证会进行论证。听证会由村“两委”成员、党员代表、村民代表、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社区干部以及相关经济、技术、法律人员共同组成。听证会前,村“两委”要将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内容和程序等提前告知党员群众。
第三十二条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过半数,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有条件的村根据需要及时召开。一般情况下由村委会主任主持,也可以由村党支部书记或社区干部主持。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村民代表会议由村委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
村民代表的数量由村委会讨论决定,不得少于30人,妇女村民代表应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一般按每5户至10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
第三十四条村民代表会议应当视情况随时召开。在下列情况下应当召开:
(一)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
(二)听取和审议村民委员会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三)撤销或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四)讨论决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
(五)对外来人口在本村参加选举的选民资格认定;
(六)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
第三十五条村民代表会议一般由村委会召集并主持,到会人数必须达到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能开会。社区干部参与列席。
第三十六条村民代表会议按以下程序召开:
(一)村民代表会议召开之前,村委会将议题通知村民代表,并报社区备案;
(二)召集村民代表开会,村委会汇报并说明本次会议议题情况;
(三)村民代表讨论有关议题,并发表自己的意见;
(四)村民代表对议题逐项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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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村民有要求的信息按时提供。
(二)分级把关审查。村务监督委员会、村民代表会议要对村“两委”提供的公开信息进行把关,防止出现弄虚作假的现象。社区党总支书记对社区所辖村的公开信息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三)开发区审核录入。开发区组织有关单位对各村上报的公开信息进行审核,确保内容真实有效后安排专人录入平台。
(四)公开内容质询。村民对公开内容有质疑的,通过网上监督平台公布的电话、邮箱等形式,向镇街区进行反映。
(五)跟踪监督落实。各村“两委”自收到督办单2个工作日内,对村民提出的意见给予解释和答复,镇街区要跟踪督办,限期整改。
第四十三条指导督促其他监督主体充分发挥作用。
(一)发挥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作用。
1.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村级事务的监督工作,一般由3至7人组成,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村务监督委员会设主任1名,一般可由村党组织成员或其他党员担任,提倡没有兼任村委会成员的纪检委员依法兼任。
除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的村党组织成员本人外,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2.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列席相关会议,提出意见和建议,向
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监督情况。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扰、阻碍或者打击报复。
3.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不履行监督职责的,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依法罢免其成员职务。
(二)发挥全体村民监督作用。村民对村级事务管理工作提出异议的,由村“两委”成员通过适当方式进行解释。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或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向村“两委”提出合法合理质询的,村“两委”要召开村务质询会议,由社区干部主持,一般由党员代表、村民代表和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等参加,对提出的质询问题,由村“两委”干部现场予以解释和答复。
对解释或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向开发区或市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异议并申请书面答复,镇街区或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调查处理并给予书面答复。
(三)强化审计监督作用。对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及时公开。
(四)利用评议监督作用。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应对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由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进行民主评议。评议内容主要包括思想政治素质、岗位目标责任制和工作业绩,村集体“三资”管理和廉洁履职情况等。民主评议每年一次,由镇街区统一组织,村务监督委员会主持,社区干部列席。
评议结果与村干部报酬挂钩,作为村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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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村“两委”或者成员作出的决定侵犯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村“两委”不依照法律法规履行法定义务的,由镇街区责令改正。
第四编
村级财务管理
第六章农村会计聘任代理
第四十六条推行农村会计聘任制。农村会计人员实行村级推荐、财经中心考核,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社区聘任的办法产生。条件成熟的社区可推行会计委托代理制,实行农村会计电算化管理。
第四十七条聘任程序。农村会计聘任制,主要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各村推荐。各村按照本村实际情况和业务分工需要,公开推荐1-2名村会计候选人。候选人经考核合格聘任后,可在本村担任村会计,也可就近到其他村担任村会计,还可同时兼任几个村的村会计。推荐的候选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政治素质高,拥护党在农村的路线、方针、政策,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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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六条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安丘经济开发区党(工)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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