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人才安居工程实施细则

关于印发《浦东新区人才安居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2008年6月1

2日发布)

2010-02-211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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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号:浦人[2008]36号

新区各部、委、办、局,各区级机关,各人民团体,各功能区域,各直属公司,各街道、镇组织(人事)部门:

根据《浦东新区支持鼓励人才若干意见》,现将《浦东新区人才安居工程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事局

上海市浦东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浦东新区财政局

2008年6月12日

第一条(制定依据)

根据《浦东新区支持鼓励人才若干意见》,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适用对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才:

(一)大学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外省市来浦东工作和创业,与符合新区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签订了一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

(二)符合所在功能区域人才公寓入住条件的规定;

(三)所在单位的注册(登记)地和税收户管地均在浦东新区

第三条(政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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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功能区域管委会负责整合区域资源设立人才公寓,开设人才公寓受理窗口,指导人才公寓受理窗口开展人才公寓的入住申请和补贴资金的发放等工作。

第七条(附则)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至2010年12月31日止。本实施办法由浦东新区人事局、浦东新区发改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