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暂行办法

附件7

珠海市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和

配偶就业促进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尽可能减少高层次人才的后顾之忧,营造良好的人才环境,根据《中共珠海市委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若干意见》(珠字〔2011〕1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层次人才是指取得《珠海市高层次人才证书》并在管理服务期内的珠海市高层次人才。

第二章

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

第三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我市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解决办法的组织实施。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及中小学校要高度重视高层次人才子女的入学工作,积极采取措施,为高层次人才子女的入学提供保障,确保本办法的贯彻落实。

第四条

高层次人才子女(含本市户籍和非本市户籍的,下同)入学,享受本市户籍学生同等待遇,实行十二年免费教育。

第五条

高层次人才子女申请就读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按照“免试就近入学”原则,由市、区教育部门统筹协调,安排在其父母房产所在地、工作单位或居住地相对就近的公办学校就读。

第六条

在外地就读高中阶段学校的高层次人才子女申请转学到我市就读的,按与原就读高中学校等级相当的原则,经学校考核后,由教育部门协调安排。

第七条

在我市初中就读的高层次人才非本市户籍子女经市招生办审核,可享受本市户籍初中毕业生同等的报考高中阶段学校资格。

第三章

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促进

第八条

解决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问题,坚持“双向选择为主、统筹调配为辅”的原则。高层次人才通过我市评定时,其配偶不在珠海市就业或处于非就业状态的,根据其配偶原就业情况及个人身份、任职能力等条件,通过多种渠道、采取多种方式,有重点、分层次协助解决。

第九条

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问题由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筹协助解决。

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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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由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