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渔业局关于组织推荐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的通知

附件1:

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标准

一、必备资质和规模

(一)申报单位持有效《水域滩涂养殖证》。农民专业合作社全部社员持有《水域滩涂养殖证》。工厂化养殖场应具备土地使用证或者土地租赁合同。

(二)申报单位主体为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企业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有完备的资质证明)

(三)以池塘养殖为主的申报单位的养殖池塘面积在200亩以上;工厂化养殖水面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并具有循环水处理设施或设备;其他养殖方式面积不限,水产品年产量200吨以上

二、生产条件和装备

(四)场区内环境整洁,进排水渠分设且无淤积,电力容量满足生产需求,道路平整通畅;养殖生产设施能定期改造维护,现状良好,符合健康养殖的要求;配备必要的水质检测、病害诊断等仪器设备;投饵机、增氧机等基本养殖设备配置完备,维护良好,使用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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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逐步建立产品可追溯制度,销售养殖水产品应附具《产品标签》;至少有一种养殖产品获得无公害农产品或绿色食品或有机食品认证

四、辐射带动作用

(十一)积极主动为周边养殖户提供健康养殖技术咨询和培训服务,至少联系和示范带动周边养殖渔民100户以上,对联系户每年举办1-2期培训班,提高周边养殖渔民对健康养殖的认知程度和操作技能,在周边养殖户中有良好形象。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