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江东区人才住房保障暂行办法范文

厦门市创新创业人才住房优惠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人才环境,完善创新创业型人才服务政策,着力解决创新创业人才的住房问题,吸引集聚更多的优秀人才来厦创业、工作,为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和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重要中心城市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和智力支持,依据国家、省、市关于加强人才工作的精神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创新创业人才专指我市产业和社会事业发展急需,试用期满合格,并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人才,包括新引进的人才、现有的在职在岗的人才以及柔性引进的高端人才。

新引进的人才、现有的人才是指户籍、人事关系已迁入厦门的人才。

柔性引进的高端人才是指按《厦门市人才柔性引进与人才居住证暂行规定》(厦府〔2004〕53号)、在不改变人才与原单位人事关系的前提下、引进到我市企事业单位工作且持有《厦门市人才居住证》的人才中的高端人才。

人才经评审划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为高端人才,第二层次为高级人才,第三层次为骨干人才。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辖区范围内经工商登记注册的企业和市、区属事业单位解决人才住房问题。

第四条解决人才住房问题的原则是实物配置和货币化补贴并重,多渠道、多方式解决人才住房问题,解决的方式主要包括购买人才住房、享受购房补贴和享受租房补贴。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人才住房是指政府提供给人才购买、限定建设标准和销售价格的政策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的购房补贴是指人才或人才以其配偶子女的名义在本市购买市场商品房时,市(区)财政给予货币化补贴。购房补贴每年300个名额,补贴标准分为三个层次,分别为第一层次每人补贴80万元,第二层次每人补贴48万元,第三层次每人补贴32万元,名额各100人。

本办法所称的租房补贴是指人才在本市租住市场商品房时,市(区)财政给予货币化补贴。租房补贴每年300个名额,补贴标准分为三个层次,分别为第一层次每人每月补贴2000元,第二层次每人每月补贴1200元,第三层次每人每月补贴600元,名额各100人。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0个月。

上一层次购(租)房补贴名额出现空缺的,空缺的补贴名额可依次下调使用。

以上购房补贴和租房补贴金额标准,可视市场房价和房屋租金价格的变化适当调整。

第六条人才住房的建设和供给,采用政府投资建设、政府收购回购等方式筹集人才住房房源。

市政府分别在各区选择交通便利、环境优美、配套齐全的地点,精心规划,首期开发建设各200套,之后再根据人才的实际需要开发建设。

第七条市人事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区)两级财政部门负责人才住房项目的资金筹措,安排购房补贴金、租房补贴金和人才住房工作经费。

市规划局负责人才住房建设用地选址、建筑方案设计。

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负责人才住房的土地供应,协助核查申请人(包括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下同)在厦住房及房产交易情况并提供核查结果,协助落实本办法规定的制约措施。

市建设与管理局负责人才住房的建设工作,按计划及时提供人才住房房源,配合做好人才住房的配售,并负责回购工作。

市地方税务局负责核查申请人个人所得税缴交情况、企业缴税情况并提供核查结果。

市国税局负责核查企业缴税情况并提供核查结果。

第二章

申请与分配

第八条申请购买人才住房或享受购(租)房补贴的,申请人申请时必须在厦无任何房产且在厦无房产交易记录。其中,本办法出台实施之后引进的人才申请购房补贴的,不受本款限制。

第九条在厦已租住、购买社会保障性住房(含人才住房)、公有住房或享受引进人才经济补贴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统建解困房、解危安置房、落实侨房政策安置房、集资房、拆迁公有住房的安置房(含实行货币安置的)等享受政府住房优惠政策的,包括房产已交易的,不得再申请享受人才住房优惠政策。

第十条入选国家“千人计划”、福建省“百人计划”或我市“双百计划”的人才,可优先购买人才住房,或享受购(租)房补贴。

第十一条自带技术、项目和资金到我市创业,在本市辖区范围内工商注册创办独立纳税的企业,投资金额达到一定额度(根据申请情况,经评审划定)的,可申请最多不超过20套的人才住房指标供人才个人购买,用于解决企业研发人才和高级经营管理人才等的住房问题。企业按本办法规定的申请条件及程序,根据人才的业绩、能力和贡献大小提出人选。

第十二条企业年产值达到一定规模或纳税达到一定额度(根据申请情况,经评审划定规模、额度)的,可申请最多不超过20套的人才住房指标供人才个人购买,用于解决企业研发人才和高级经营管理人才等的住房问题。企业按本办法规定的申请条件及程序,根据人才的业绩、能力和贡献大小提出人选。

第十三条按投资创业、产值、纳税申请人才住房指标的企业,按照“不重复”的原则选择其中一项申请。

第十四条符合下列申请条件之一的创新创业人才,可申请购买人才住房、享受购(租)房补贴:

(一)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人才

在市里确定的13条制造业产业链企业(经市培育制造业产业链联席会议办公室认定)或10个现代服务业产业群企业工作,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才:

(1)所在企业某一关键岗位或某一重大项目的负责人。

(2)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带头人,或所在企业某一学科或技术领域内的学术或技术带头人。

(3)对所在企业的发展进步至关重要,业务技术能力突出,业绩显著、作用贡献大的骨干人才,其所主持的企业新产品开发、工艺技术改造、产品质量攻关项目,技术水平经认定达到国际先进,创新增产值在近三年内达到企业产值的40%左右,或所在企业核心产品技术负责人。

(4)能力突出、业绩显著、作用贡献大、急需紧缺的高级管理人才。

(5)年薪(申请时上一年度的年薪)12万元以上的服务外包人才,所在服务外包企业已与一家或多家服务外包发包商签订中长期提供服务外包业务合同,每年向境外最终客户提供服务外包业务额不低于25万美元。

(二)教育卫生文化事业人才

(1)教育事业人才

基础教育。具有博士学位的人才;急需紧缺专业的高级职称人才;省市学科带头人;省市名师培养对象;特级教师;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教师。

中、高等职业教育。具有博士学位的人才;具有硕士学位且高级职称的人才;具有本科学历且正高职称的人才;具有经济系列或工程系列的中级职称且具有教师系列高级职称的人才;急需紧缺专业的高级技师人才。

高等教育。具有博士学位的人才;具有硕士学位且高级职称的人才;具有本科学历且正高职称的人才。

(2)卫生事业人才

卫生部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所在单位业务技术领导;列入地市级以上重点学科的科室负责人或学科学术技术带头人;能极大提高所在科室医疗水平,具有本科学历且正高职称或具有硕士学位且高级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的人才;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卫生人才。

(3)文化事业人才,是指经评审认定的急需紧缺文化事业的高层次人才。

(三)经评审认定的其他产业行业、社会事业单位急需紧缺的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

(四)柔性引进、急需紧缺的高端人才

已在厦门工作6个月以上,并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合同,能帮助企业解决技术难题、培育创新人才、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助推我市经济转型升级的急需紧缺高端科技人才;或能极大提高用人单位(科室)学术技术水平的学科学术技术带头人。

第十五条在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辖区内创业工作的人才,申请购买人才住房或享受购(租)房补贴的,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保障。

第十六条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人才,经市人事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监察局、有关行业产业主管部门联席会议审核:

(一)认定为第一层次人才的,可申请购买人才住房或申请享受第一层次购(租)房补贴

(二)认定为第二层次人才的,可申请购买人才住房或申请享受第二层次购(租)房补贴

隐藏内容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 普通用户特权:8.8积分
  • 会员用户特权:免费
  • 网站代理用户特权:免费推荐
会员免费查看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2010年1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之前有关引进人才经济补贴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之前按《厦门市企事业单位人才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厦委〔2008〕7号)、《关于修改引进人才经济补贴规定若干事项的意见》(厦委办发〔2008〕14号)和《关于厦门市企事业单位人才住房和引进人才经济补贴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厦委〔2008〕31号)的规定已经享受人才住房优惠政策的,仍按原规定执行,其中本办法实施后发放的引进人才经济补贴和承租人才住房的租金补助视同政府奖金免交个人所得税。

2009年1月1日后、本办法实施前引进的,且符合厦委〔2008〕7号、厦委办发〔2008〕14号、厦委〔2008〕31号文件规定的条件,但未享受优惠政策的人才,特许按本办法的规定申请享受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