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城乡社区服务人才队伍 能力建设项目申报与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篇:西部城乡社区服务人才队伍能力建设项目申报与资金管理办法西部城乡社区服务人才队伍能力建设项目申报与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民政部关于西部城乡社区服务人才队伍能力建设项目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央有关文件、政策要求以及彩票公益金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西部地区,是指重庆、四川、贵州、云南、广西、陕西、甘肃、青海、宁夏、西藏、新疆、内蒙古等十二省(区、市)。执行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的地区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项目资金,是指用于西部城乡社区服务人才队伍能力建设项目的民政部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乡社区服务人才队伍能力建设项目,是民政部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项目资助的,以西部城乡社区服务人才队伍能力建设、基层民政局(所)干部培训、城乡社区服务人才交流考察培训为主要内容的教育培训考察项目。
第五条
本项目的目标是对部分西部城乡社区服务人员开展示范性专题培训,对其他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示范性轮训,提升城乡社区服务人才队伍能力,促进西部地区城乡社区的社会管理和服务工作整体水平提升。第六条为提高项目的执行质量,本项目由民政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委托有关高校、科研单位为第三方(以下简称“第三方”),具体参与到项目的培训、评审、监督以及验收等工作。
第七条本项目由民政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第三方协同参与,项目承担单位具体规划和实施。
第二章项目类别与申报
第八条西部城乡社区服务人才队伍能力建设项目主要包括:
(一)西部城乡社区服务人才队伍能力建设分项目。该项目主要是针对西部农村村委会干部和城市社区居委会干部开展的服务人才能力培训类项目,旨在提高村(居)委会干部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
(二)基层民政局(所)干部培训分项目。该项目主要是针对西部基层民政干部开展的服务人才能力培训类项目,旨在提高基层民政干部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
(三)城乡社区服务人才交流考察培训分项目。该项目主要是针对西部城乡社区服务人才,尤其是西藏、新疆及四省藏区的城乡社区服务人才开展的交流考察培训类项目,旨在提升西部城乡社区服务人才队伍的服务意识与服务能力。
第九条民政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将项目实施方案报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审核备案。项目实施方案应当包括资金分配原则、使用计划以及项目申报具体要求等。项目实施方案通过审核后,由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按照公开、透明、择优的原则,遴选确定项目承担单位。民政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可以根据需要直接举办或者委托有关培训机构举办示范性培训。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制定各单位详细的项目实施方案,向民政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申请项目资金。项目实施方案审核通过后,培训资金下拨到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要求:
(一)申报单位是本办法规定的省、市、县民政部门。
(二)申报单位原则上只能申报一个项目,条件允许的单位可以申请两个以上项目。
(三)申报单位所在政府积极支持,承诺提供良好的培训条件。
(四)有配套资金的申报单位优先考虑。
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可从民政部网站下载《西部城乡社区服务人才建设项目申报表》及有关材料,并根据项目申报表的要求认真填写,并及时报送民政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审核。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申请类别。
(二)项目申请理由。
(三)项目资金安排计划。
(四)项目组织与实施措施。
(五)项目结项与评估措施。
(六)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民政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对报送的项目申报书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开展项目实施工作。
第三章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五条
民政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委托第三方组建专家团队,主要负责培训成效调研、整体培训计划方案、培训大纲、教材开发、师资培训、培训课件开发审核、培训授课人员质量评估以及培训项目总体情况、资金使用状况的总结和评估等工作。
第十六条教材开发与培训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殊群体服务人员扶老、助残、救孤能力。
(二)村民自治、居民自治制度与运作知识。
(三)城乡社区服务和管理实践知识。
(四)农村实用生产技术。
第十七条
项目资金下拨后,原则上不超过30天完成项目实施。项目实施最长时间原则上不超过7天。
第十八条为保证项目实施质量,项目实施期间由民政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或者由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委托的第三方参与项目实施,加强项目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九条
项目培训过程中所使用的未公布数据、内部文件资料仅限于项目内部使用,不得公开。
第二十条
项目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项目在执行前或过程中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终止、撤销、变更的,须通过民政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报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批准。
第四章项目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项目资金应当遵守政府性基金预算的有关规定,严格预算执行进度。
项目资金按照突出重点、科学安排、合理配置、规范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提高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二条
项目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项目单位在有关财务部门和第三方的指导和监督下,按计划使用项目资金。项目资金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资料费。指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发生的资料收集、录入、复印、翻拍、翻译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购置费等。
(二)外埠差旅费。指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开展的国内调研活动所发生的交通费、食宿费及其他费用。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数据采集费。指围绕项目执行而开展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所需的费用。
(四)会议费。指在项目执行过程中为组织开展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召开小型会议的费用。会议费的开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五)咨询费。指为开展项目而进行的问卷调查、统计分析、专家咨询等支出的费用。
(六)印刷费。指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发生的项目成果的打印费、印刷费和誊写费等。
(七)管理费。指在项目组织实施中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包括承担单位为项目实施提供仪器设备和房屋。管理费支出额度按照100万以下8%比例核定,100万至500万按5%比例核定,500万至1000万按2%比例核定,1000万以上按1%比例核定。
(八)其他。与项目研究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第二十四条
开发教材、培训大纲、项目评审等费用由民政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审核后拨付。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项目资金的使用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项目资金须按照政府采购和公开招标有关要求执行。
第五章项目结项与验收
第二十八条项目培训结束以后,项目承担单位在1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提交结项报告、项目实施资料和财务票据。项目考核和督察工作人员提交项目评估报告。
(一)结项报告。指项目预期目标的执行情况、培训效果、社会效果、存在的问题以及项目资金决算等。
(二)项目实施资料。指项目实施过程中所产生的所有资料,包括项目实施的文件资料、培训教材等。
(三)财务票据。指符合财务制度报销要求的票据和证明。
(四)评估报告。指第三方监督人员在整个项目执行过程督查情况以及由此产生的项目执行评价。
第二十九条
民政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会同第三方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向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提交项目绩效考核评估报告。
第三十条
各级民政部门要采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实施效益,引导各界关注和支持西部城乡社区服务人才建设。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由西部城乡社区服务人才队伍能力建设项目实施方案补充说明。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民政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篇:云南省工业人才队伍建设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云南省工业人才队伍建设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人才队伍建设的决定》(云发〔2010〕7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工业人才队伍开发行动计划(2010—2020年)的通知》(云政办发〔2010〕149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云南省工业人才队伍建设专项资金,是指省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我省工业人才的培养、开发和奖励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人才,主要指在工业生产发展中,主管工业经济的党政部门工作人员和在各类工业企业中从事经营管理、技术指导、研发、生产的人员。即工业党政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技能人才。所称工业人才队伍建设项目是指为培养、开发上述人才而实施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工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总体目标是,到2015年,云南省工业人才总量达到222万人,其中工业党政人才2万人,企业经营管理人才40万人,专业技术人才80万人,技能人才100万人。全省高层次工业人才总量达到20万人。到2020年,工业人才总量达到290万人,其中企业经营管理人才60万人,专业技术人才93万人,技能人才135万人。
第二章项目和专项资金的重点用途及对象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对象。承担工业人才队伍建设项目的部门和企业;承担工业人才培养的院校和科研机构;符合紧缺型高层次工业人才学历提升条件的个人;承担共性关键技术研发推广、取得重大学术科研成果、为云南工业经济发展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六条
项目实施及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
(一)构建科学的工业人才开发培养体系
以党政领导干部、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技能型人才四支队伍为重点,以“六大工程”为主要内容,实施工业人才开发重点工程建设,形成科学的工业人才开发培养体系。
1、党政领导干部能力提升工程。
围绕工业强省和桥头堡建设战略,结合我省新型工业化发展的重点和难点,全面提升党政领导干部管理和服务工业经济的领导能力和服务能力。
重点支持工业党政领导干部能力提升的各类培训、外派学习、挂职锻炼和交流任职等。
2、工业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开发工程。
依据云南省产业发展规划和目标,以提高工业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影响力为目标,以提高工业企业经营管理者的素质和能力为重点,建设熟悉现代企业管理,了解高新技术、掌握实用技术,具有科学决策能力、市场应变能力、资本运作能力和经营创新能力的经营管理人才队伍。
重点支持工业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进行现代企业管理、高新技术、金融、法律、国际贸易、资产运营等知识的更新和能力的提升。
3、工业技术人才培养工程。
围绕我省产业结构调整和新兴产业发展目标,以提高专业水平和创新能力为核心,大力推进重点行业专业技术人才的培养。
重点支持各行业、各专业领域具备领军潜质科技人才的进修深造、知识更新和参与技术合作交流;支持产业发展、产品研发、共性关键技术的研发和推广应用;支持企业组织科技人员和科研机构、院校的科技专家组成产业和技术创新团队,进行科技攻关和项目研发;支持专业技术资格的认定和评审;对依托经省级以上认证的企业博士后工作站、企业工程(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进行共性关键技术研发推广和创新技术研究进行重点支持。
4、工业技能人才培养工程。
以提升职业素质和职业技能为核心,实施“云南省技能人才培养促进计划”,大力培养造就工业技能人才。
全省重点建设3个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指导行业和企业开展技能人才培养工作,发展民办职业教育,鼓励企业通过自办培训机构、联合举办职业院校、委托培养等方式加快技能人才培养;支持通过岗位技能竞赛培养造就技能人才。
5、工业人才引进集聚工程。
加速国内外工业优秀人才聚集云南,有针对性地引进云南省急需的紧缺型高端专业人才,建立工业引智成果推广示范基地,支持基地引进国内外专家。
重点支持引进国内外高层次工业技术人才和吸引高层次留学人员来滇创业发展,举办“留学归国人员云南创业行”创业交流活动,聚集一批高层次、高水平、国际化的工业人才队伍。
6、紧缺型工业人才培养工程。
根据现代生产性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的发展需要,实施“紧缺性人才培养工程”。
重点支持开发和培养我省急需的工业设计、软件开发、信息网络、市场营销、文化创意、资本运作、融资投资、物流服务、信息咨询、商务会展、品牌打造、节能环保、安全生产、装备制造、新材料、生物医药、质量管理等紧缺型工业人才培养项目。
(二)完善工业人才流动的市场服务体系。
完善现有的人才市场,发挥人力资源中介组织作用,形成全省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工业人才资源市场。
重点支持开发人才派遣、评价、租赁、猎头、转让以及薪酬设计、管理咨询、技能培训等专业化程度较高的服务项目,更好服务于工业人才队伍的流动。
(三)搭建工业人才资源信息网络平台。
整合现有各部门信息数据资源,构建“云南省工业人才资源动态信息系统”。
重点支持系统集成全省工业人才信息资源,建立开放共享的人才基础信息库和分类人才资源信息库,建立符合云南南省工业发展需要并能反映和满足资源状况与紧缺度的人才资源信息指标体系与数据标准,即建立有关人才资源信息的发布与交流渠道。建立在线学习平台,为工业人才提供在线学习服务。
(四)搭建工业人才的研究、资助、交流服务平台。
支持成立公益性的社团组织“云南省工业人才发展基金会”,联合现有的各类人才资源中介组织,吸纳省内外各类企业、资金和人才参与,为工业人才提供一个成长、培训、合作与交流学习的平台。
支持为各类高端工业人才开展科研资助、创业融资、信息资讯、成果转化、生活保障等方面的服务。
(五)建立工业人才激励机制。
为调动工业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设立云南省工业发展杰出贡献奖,每2年对为云南省工业经济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优秀人才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关键岗位的技术和管理骨干、承担重点工程和科研项目的带头人实行特殊优惠和奖励政策,对重大工业学术科研成果、取得实用新型发明专利、紧缺型高层次工业人才学历提升进行奖励。
(六)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工业人才队伍建设项目。第七条
专项资金为引导资金,采取无偿补助的方式补助到单位和个人。补助分全额补助和差额补助。
对工业人才队伍建设重点项目实行全额补助。
企业、社会组织及院校组织的培训项目、学历提升、人才引进、共性关键技术研发推广、科研资助项目原则上实行差额补助。具体标准为:培训项目的补助标准不超过项目总预算的40%;学历提升奖励项目1000元/人;云南省工业发展杰出贡献奖,人才引进、共性关键技术研发推广、科研资助项目的奖励和补助标准,根据项目实际成效情况确定。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八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会同省财政厅根据省委、省政府的发展规划,下达年度工业人才队伍建设和专项资金支持的方向和重点,明确申报时限。
第九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工业人才队伍建设专项资金的拨付、使用监督和绩效评价。
第十条
项目申请单位的主管部门、州(市)工信委、州(市)财政局对申请项目出具初审意见。
第十一条
项目申请单位及其负责人对项目的实施、资金安全和效益负责。第四章
项目和专项资金申请条件和程序
第十二条
申请项目和专项资金的单位须符合以下资格条件:
(一)承担工业人才队伍建设项目的相关部门或在云南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院校、科研院所及社会组织。为工业人才队伍建设提供培训服务的单位必须是非营利且有相应资质的机构。
(二)单位的财务管理机构及制度健全,会计和纳税信用良好。
(三)申请项目符合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
第十三条
个人申请学历提升奖励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所学专业是工业设计、软件开发、信息网络、市场营销、文化创意、资本运作、融资投资、物流服务、信息咨询、商务会展、品牌打造、节能环保、安全生产、装备制造、新材料、生物医药、质量管理等我省紧缺型专业且已经取得博士研究生以上学历。
(二)毕业后与在我省注册的工业企业签定劳动合同。第十四条
云南省工业发展杰出贡献奖的表彰奖励,每2年评选一次,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委会同省财政厅下发通知,明确条件和名额,由有关部门人员组成的评审组评审确定。
第十五条申请项目和专项资金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填写相应的工业人才队伍建设项目和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1-3)。
(二)项目实施方案。
(三)单位法人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四)单位申请材料的真实性申明(附件4)。
(五)委托第三方实施的项目,须如实提供第三方的资质、委托方与第三方的合作协议(复印件)。
(六)个人学历提升项目资金的申请,须提供身份证、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第十六条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会员免费查看第三十六条
各省发展改革委、卫生厅局要定期对建设项目的管理、质量、进度、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及时解决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建设项目保质保量如期完成。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将适时组成检查组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抽查。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