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考察人员持证上岗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完善干部考察制度,规范干部考察工作,提高考察人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确保考察工作质量,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组织(人事)部门的人员及其他部门有相同性质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干部考察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和资格: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公道正派;

(二)熟悉或了解组织(人事)工作;

(三)具有胜任干部考察工作所需要的政策水平和业务知识;

(四)具有一定的综合分析问题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

(五)具有三年以上工作经历,从事组织人事工作一年以上;

(六)大学专科以上文化;

(七)中共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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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干部考察资格有效期为两年,到期考核,重新进行资格认定。

第九条干部考察资格实行考核评审制度。考察资格有效期满,经考核评审合格的,可继续担任考察员;经考核评审不合格的,取消考察员资格。

第十条干部考察必须持《干部考察资格证书》,不准无证考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