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考察正式任职制度

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暂行规定》(中组发[2001]2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满试用期干部考察与正式任职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满试用期干部的考察时间及依据

1、考察时间。拟对满试用期的干部每年分2-3次集中进行考察考核,对经考察合格、符合任职条件的,办理正式任职手续。

2、考察依据。对满试用期干部的考察与考核,对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以《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为主要依据。

3、考察不合格的认定。满试用期的干部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不合格:一是思想政治素质方面存在突出问题;二是组织领导能力差,不能胜任现职领导岗位;三是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严重影响班子团结或工作作风存在严重问题;四是有以权谋私行为,存在不廉洁问题;五是工作不负责任,给党和人民的事业造成较大损失;六是连续两年未完成年度工作目标,工作实绩差;七是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群众反映较大,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八是因其他原因认定为不称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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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满试用期干部正式任职应履行的程序

1、征求意见。由县委组织部负责征求纪检、计生等相关部门的意见,了解满试用期干部在试用期间是否有违法违纪行为。

2、组织决定。由干部一科收集梳理试用期干部的考察情况,提交组织部部务会研究。对经考察合格、能够胜任试任职务的,在《满试用期干部任职审批表》上签署同意任职意见,加盖公章后,存入干部本人档案;对经考察不合格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用前原职务安排适当工作;对干部在试用期间有违法违纪行为、失职渎职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群众反映强烈或受党纪政纪处分的,不仅要及时免去试任职务,而且要做到随发现、随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