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层干部个人重大事项细则
一、执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对象
公司中层副职以上管理干部。
二、报告事项
1、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买卖房产和出租私房。报告买卖房产和出租私房的位置、面积、价格、资金等情况。
2、配偶、子女办企业。报告所办企业名称、企业所在地、投资规模、股份结构、从事业务。
3、子女结婚。报告结婚庆典宴请人员结构、人数,有无收受礼金、礼物及数额和礼金、礼物处置情况。
4、为本人或父母祝寿、子女生日、升学等较大规模宴请亲友。报告宴请人员结构、人数,有无收受礼金、礼物及数额和礼金、礼物处理情况。
5、本人因私出国(境)。报告去何国家(地区),批准后方可出国(境);回来后报告出国(境)活动情况。
6、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留学)。报告去何国家(地区)定居(留学儿由何国(境)外单位或个人担保,配偶、子女出国(境)后居住(留学)及生活等所需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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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1、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要带头执行报告制度,按时、自觉、如实地报告个人重大事项。
2、各级党组织要把实施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作为加强干部廉洁自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一项重要措施来抓,并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领导干部述廉评廉的一项重要内容加以落实。
3、领导干部不按规定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所在党组织应及时查明情况,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并报告上一级党组织。情节严重的,由上级党组织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涉及违纪的将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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