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学式干部培训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干部培训条例(试行)》,加强制度建设,规范培训管理,全面提高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县“选学式”干部培训是根据干部岗位特点和知识需求情况,按照“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以集中办班为主导模式,采取组织征集课题或邀请专家讲学与干部自主选择课程参学相结合、“走出去学”与“请进来教”相结合、“一把手”上讲台与“流动党校”下基层相结合、课堂培训与网络培训相结合,探索实行个性化培训的干部教育培训模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和事业单位的科级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第二章调训管理

第四条坚持和完善组织调训制度。省、市、县组织部门调训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干部所在单位要服从调训。

第五条按统一规划、经研究确定参加的省市调训,为封闭式脱产培训,参训干部要脱离原单位业务工作,集中精力参加培训。

第三章外出培训

第六条各单位应在每年元月份提出全年培训计划,县委组织部统筹安排、综合协调各类培训班次,下发全县干部教育培训计划,统一实行调训。

第七条县委统一组织的外出培训,经报名审核参训对象后,要严格遵守培训纪律,按照确定的培训方案参加培训,不得随意变更考察培训路线。

第八条执行干部外出培训统一审批制度。凡各部门因工作需要,跨单位、跨系统抽调科级干部及其以下干部外出参加理论培训、业务培训、考察学习等各类培训班次,办班前一星期前要报县委组织部审批,办理请假手续,填写《**县干部培训审批表》,详细填写考察培训费用情况,未报批的县会计核算中心不得报支学习考察费用。

第九条省、市及上级主管部门抽调干部参加的外出业务培训,要填写《干部培训审批表》报县委组织部备案。

第十条培训班结束后一周内,参加外出考察培训的科级干部,要提交考察培训工作总结。

第四章专家讲座

第十一条围绕促进县域经济社会发展和干部素质提升,定期聘请专家到**讲学。每次开课前提前与专家预约,主动介绍全县经济发展情况,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进行备课,授课,开展研发式教学培训,提高科级干部驾驭市场经济、发展壮大县域经济的综合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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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县委组织部是全县干部教育培训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督促、检查等工作。县委党校具体负责“选学式”培训的学员组织、培训管理、培训结果登记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