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活动场所管理和使用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和日常使用管理,充分发挥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综合作用,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村级组织活动场所,是指国家和村集体以各种形式投资兴建或利用村小学等国家和集体闲置房产进行维修、改建,供村党组织、村委会以及其他村级组织日常办公,党员或群众集中活动的场所,包括主体建筑、附属设施、办公用品及室外活动场地等。

第三条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的使用管理权永久属所在地村党支部、村委会等村级组织。

第二章管理责任和日常使用

第四条乡镇党委、政府是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的主管单位,全面负责辖区内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的管理使用工作。

第五条县委组织部、县财政局、国有局分别负责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国有资产的监管工作,建立健全村级组织活动资产台帐,定期检查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管理使用的情况。

第六条县委组织部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县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的建设、管理和使用工作,引导相关部门和单位联合加强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

第七条村党支部、村委会负责本村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并做好管理维护工作。

第八条村党支部、村委会要按照“整洁、美观、实用”的原则,合理安排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的办公室及场地,并按照组织部门牵头拟定的方案布置村“两委”办公室、党员活动室、计划生育活动室、警务室及室外场所。

第九条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的党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和科普宣传栏等要定期更新,确保公开及时、内容真实、宣传有力,方便党员和群众进行有效监督,接受科普教育。

第十条村党支部、村委会要不断拓展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的服务功能,努力把活动场所建设成党员活动中心、村民议事中心、便民服务中心、教育培训中心、文化娱乐中心和卫生保健中心。要把有条件的活动场所建成青年农民培训基地和村干部培训基地。

第十一条要充分发挥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的公共事业功能,相关部门要参与指导管理,整合资源,综合利用,把多种服务功能引导到活动场所上来。

第十二条村党支部、村委会要依托电教设备,经常组织党员干部开展学习培训和信息交流活动,充分发挥电教设备传达政策、传递信息、传授技术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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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对擅自改变村级组织活动场所所在地、房屋结构、使用功能和资产属性或利用村级组织活动场所从事本办法第十七条禁止活动的,由乡镇党委、政府责令纠正或提请有关部门依纪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对因村支部、村委会管理不力导致村级组织活动场所资产流失的,经纪检、监察、组织部门会同乡镇联合调查核实后,对村“两委”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