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举证责任》医疗事故官司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中美医疗事故举证责任立法比较

2002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施行,其中关于医疗事故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有助于改变医患关系中长期存在的“信息不对称”、“地位不平等”等不合理现象。然而也有学者指出,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在这一问题上的立法态度却与我国相反,举证责任由患者承担。本文拟在对中美医疗事故举证责任的规定及立法思想进行比较的基础上,对此问题作一粗浅探讨。

差异———责任负担的分配不同

实际上,在《规定》实施前,我国医疗侵权诉讼一直适用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这样的规定,首先会直接导致医务人员的责任心不强,患者就医缺乏必要的安全保障。其次,不利于对患者在医疗事故的鉴定中以及在相关诉讼中合法权益的保护。如2003年8月22日的《人民法院报》就曾经披露:在2002年9月1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以后,贵州省医学会根据新的规定,组织专家对99例被认为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鉴定进行重新鉴定,结果竟然有50例被重新鉴定为医疗事故。《规定》实施以后,我国医疗事故诉讼的举证责任由医院承担。因此,在这类诉讼中,患者只须证明曾在医疗单位就医并存在损害结果,而医疗机构则应当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这一变化调整了以前诉讼程序中的不平等因素,更大限度地维护了“公平”原则,更好地体现了法律保护受害人的立法宗旨。

然而,我国关于医疗事故“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却与美国的规定不同。美国法院在审理医疗诉讼案件时,作为原告的患者必须提交证明医师存在过失的初步证据,一般需要提供专家证言,尔后才能将案件提交陪审团进行审理。因此,在通常情况下,美国对于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仍是采用传统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相同———立法目的与思想的一致

隐藏内容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 普通用户特权:8.8积分
  • 会员用户特权:免费
  • 网站代理用户特权:免费推荐
会员免费查看

最后,中美两国公民的基本医疗知识水平存在差异。由于各种复杂的历史原因,中国公民的整体医疗知识水平和作为世界发达国家的美国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许多中国人对疾病的认识和医疗过程的认识还相当模糊。在很多情况下,也许美国人能够理解或基本掌握有关疾病的基本医疗知识,许多中国患者及家属都较难理解,由此引发的医疗纠纷也层出不穷。正是由于这样的原因,在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中,美国可以实行患者举证,而在中国必须有医疗机构承担举证责任。

通过以上的比较和分析可以看出,在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中,在美国规定由诉讼提起方承担举证责任是与其公民知情权受保护的程度,法律意识及基本医疗知识的水平分不开的。在中国,由于对患者知情权保护不充分,加之患者法律意识较差,基本的医疗知识也有所欠缺,为了保证作为平等法律主体的医患双方的最大利益,必须由医疗机构承担举证责任,才符合法律所要求的公平原则。两个看来截然不同的规定,其实是建立在相同的立法思想基础上,其保护医患双方的共同利益的实质确是相同的,即:把医患双方看成是处于平等法律地位的两个主体,受到法律的同等保护,以最大限度地去实现公平。

法制日报·左菁张小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