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实施方案范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源头治本,抬高门槛,规模经营,整合资源,优化布局的原则,深化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依法整顿关闭一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开采秩序,努力实现全市非煤矿山规范、有序、健康、安全发展,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
二、工作目标
开展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标本兼治,重在治本,把住源头准入关,坚决取缔非法开采,严厉打击一证多井、一井多家开采和超层越界、乱采滥挖,以及非法转包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整顿关闭各类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及选矿厂。严格执行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整合矿产资源开采权,把非煤矿山的数量减少10%以上,实现矿产资源管理秩序的根本好转。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企业安全基础管理,夯实安全生产基础,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完善非煤矿山持续改进的企业安全生产自我约束机制,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技术装备、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等各方面基础工作水平得到提高,安全防范措施得到加强,实现全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
三、整治内容
全市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的重点是金属非金属矿山和尾矿库,主要内容如下:
(一)检查的主要内容
1.金属非金属矿山
(1)矿山开采布局是否合理,已经整合的矿井(采场)是否存在名义上整合,即采矿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的整合,实际上仍保持原来各自独立开采的状况。
(2)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建立健全和落实情况,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各项记录填写及时准确全面及存档情况,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和有关人员持证上岗率的情况,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与演练情况。
(3)是否按照开采设计方案组织施工,形成系统、规范开采,开采现状与设计技术资料和实测图纸(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下对照图、通风系统图、避灾路线图)是否相符。
(4)爆破作业、爆破距离是否符合《爆破安全规程》要求,爆破器材的储存、运输、使用和清退登记制度落实情况;推广中深孔爆破开采技术情况;预防中毒窒息措施的执行情况;爆破作业设计制度的执行情况。
(5)露天开采是否按照设计方案自上而下分台阶开采或采用中深孔爆破技术,台阶高度(中深孔爆破20米、分台阶开采的台阶高度6米)、边坡角度(最大不超过75°)是否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或《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的要求。
(6)地下开采矿山是否具备两个独立的、能行人的、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各生产水平(中段)和采区(盘区)是否设置了两个以上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并与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通。
(7)地下矿山采矿、掘进、运输、提升、通风、防排水、顶板管理现状,以及地压监控、供电、爆破等环节的安全及检测检验状况。
(8)地下开采的采矿方法、巷道布置、采场参数的确定是否科学实际,有无巷道采矿现象。
(9)运输提升设备安全设施是否健全可靠,提升绞车是否是定点厂家生产,过卷、过电流、欠电压、过速、限速、深度指示器、声光信号等是否齐全可靠,竖井提升罐笼是否是定点厂家生产、是否经过有资质单位检测检验合格,行人梯子间是否标准。
(10)井下供电电缆是否分开吊挂,电缆规格是否符合标准,井下设备外壳是否接地,漏电、过流保护装置是否齐全。
(11)地下矿山是否有完善的机械通风系统,通风设施(主扇、局扇、风门、风桥、风帘、风筒)是否完好,风量、风速、风质是否满足安全生产需要及规程要求。
(12)地下矿山采空区管理制度及处理方案的落实情况;地下矿山落实防范水害方案、防排水设备和水仓等设施的配置情况;有无井下巷道或采空区穿过公路、河流、建筑物等情况,露天转入井下开采时,露天和井下之间保安矿柱是否留设,是否有防止露天坑积水泻入井下的措施。
(13)在建工程是否严格按设计施工,有无擅自更改施工内容,有无以采代建、超过施工期未履行验收手续。
(14)排土场的选址、阶段高度、堆放高度、总边坡角、防排水设施等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2.尾矿库
(1)核查尾矿库相关建设工程的核准或审批的情况,包括:立项审批、土地使用审批等。
(2)检查尾矿库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和环保竣工验收的情况。
(3)检查尾矿库是否按照设计施工图进行施工,包括。初期坝和堆积坝的选料、碾压、密实度、坝体宽度和高度、内外坡比、排渗设施、排洪防洪设施类型和规格、安全观测设施等;是否按照设计要求进行尾矿排放、堆坝等组织生产运行。
(4)检查尾矿库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事尾矿库放矿、筑坝和排洪操作管理的作业人员接受专业培训,尾矿工持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的情况。
(5)检查尾矿库污染物排放达标的情况。
(6)尾矿库是否存在选址不当、资料不全、违规设计、未按设计要求建设排洪防洪设施或排洪防洪设施严重失修、坝体超高、超量储存、抬高库水位擅自储水、擅自排放其他杂物、几家公用一个尾矿库,超期服役、有垮坝险情等情况。
(7)尾矿坝是否存在管涌、流土、纵横裂缝、滑动等现象。
(8)尾矿库是否安设水位观测尺、尾矿坝是否安设位移、浸润线等观测设施。
(9)尾矿库是否存在影响公路、铁路、饮用水源、作业点安全的情况,尾矿坝下游是否有居民区或重要设施。
(10)检查回采再利用和闭库后再利用的尾矿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建设项目“三同时”手续。
(11)检查企业对尾矿库的安全管理情况,设备设施是否运行完好,抢险物资的准备以及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等应急处置预案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12)检查尾矿库库区内是否存在从事爆破、采砂、建筑等危害尾矿库安全的情况等。
(二)整治的主要内容
按照《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环境保护法》、和《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下列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企业,依法予以整顿关闭:
1.金属非金属矿山
(1)工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及相关证照超过有效期限,超出许可范围,应履行而未履行延期手续,或者采矿权人转让采矿权,未依法履行采矿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的。
(2)新、改、扩建矿山企业未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安全专篇设计审查擅自开工的;.未履行竣工验收审批程序,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
(3)按照《辽宁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机械通风专项治理工作方案》(辽安监管〔2007〕37号)的要求,金属非金属地下开采矿山于2007年7月31日后仍末实行机械通风或通风系统达不到规范要求的。
(4)露天矿山开采条件适合采用中深孔爆破开采技术而未采用的。
(5)露天采石场不按《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标准规定采取分台阶开采,或者一面坡到顶(不含型材石)或者从底部掏采的。整治后仍不具备采场平面图、采场剖面图的。
(6)矿山设计开采规模达不到《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全省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7号)规定的不同矿种的生产能力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
(7)对存在重大隐患责令限期整改的企业,在实施停产整顿期间,未经整改验收或经整改后仍不合格,擅自开工生产的。
(8)两个安全出口不畅通的,特别是中段或采场两个安全出口不畅通;竖井做为安全出口时利用箕斗升降人员、或自制罐笼升降人员又无标准梯子间的。
(9)未按设计规定的采矿方法采矿的,未形成通风系统前盲目开采,或者见矿就扩帮挑顶巷道采矿的。
(10)有两个或两个以上采矿企业在一个矿区范围内超层越界、交叉重叠开采,已构成坍塌、透水、片帮、顶板冒落等重大事故隐患的;露天转入井下开采,对露天坑可能积水未采取安全保障措施、未按规定留设露天与井下保安矿柱的。
(11)忽视技术管理,放弃测量工作,井下开采无实测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下对照图、通风系统图、避灾路线图等图纸的,露天开采无实测采场平面图、采场剖面图等图纸的。
(12)其他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应依法关闭的。
2.尾矿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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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要从政府和企业两个层面加大安全投入,解决本地区和本企业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和隐患。各级政府要依据《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的规定,设立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和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对公共安全及破产关闭企业遗留的采矿沉陷、尾矿库等重大隐患进行治理。各非煤矿山企业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查出的重大隐患,要加大安全投入,确保隐患整改资金到位,彻底根治隐患。
(四)强化监管,严防反弹
各地区及各有关部门要反复抓、抓反复,巩固整治成果,建立完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努力实现长治久安。要强化对非煤矿山的安全监管,特别是县(市)区和乡镇政府要组织力量,由专人负责,对实施关闭的小矿山进行严防死守,真正做到关实关死,严防死灰复燃。要强化责任追究,凡发现一处应取缔关闭而未取缔关闭,或者已关闭的、未关实关死又死灰复燃,以及专项整治不认真、有死角的地区和企业,要实行问责,依法严肃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