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全省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决定
【发布单位】
浙江省【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09-09-29【生效日期】
2009-09-29【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政策参考【文件来源】
浙江省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全省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决定
(2009年9月28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浙江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省高级人民法院齐奇院长所作的《关于全省法院民事执行工作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多年以来,全省法院切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积极构建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机制,不断规范执行行为,努力提高执行效果,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会议指出,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执行难问题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一些地方执行联动机制还没有落实到位,执行工作环境还有待进一步改善,案多人少的矛盾还十分突出。
会议强调,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裁判,体现了国家的意志,具有国家法律的权威。依法执行生效裁判,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确保人民法院依法执行生效裁判,对维护国家法制尊严,建设诚信社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为了加强全省法院民事执行工作,努力化解执行难的问题,维护生效裁判的法律权威,进一步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特作如下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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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各级人大常委会要按照监督法的规定,加强对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监督,适时听取法院民事执行工作汇报,检查、视察法院的执行工作,支持法院排除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等违法干预,促进依法执行。
各级法院应当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和当事人对民事执行工作的监督,畅通举报、控告渠道,规范执行异议、复议的处理程序,规范和落实执行公开,提高执行流程信息公开化程度,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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