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阳法院执行机制创新工作情况汇(确定稿)
昌宁县人民法院昌宁县人民检察院昌宁县发展和改革局昌宁县公安局昌宁县民政局昌宁县人事劳动局昌宁县建设局昌宁县国土资源局昌宁县审计局昌宁县广播电视局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昌宁县地方税务局昌宁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昌宁县支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保山监管分局昌宁办事处
昌法发:„2009‟号
云南省昌宁县关于建立健全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联动机制的办法
1县纪委、政法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发改局、民政局、人事劳动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广播电视局、国资委、地方税务局、工商局、中国人民银行昌宁县支行、云南银监局保山分局昌宁办事处:
为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法律尊严,促进社会诚信体系的建立,推进“平安昌宁”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政法(2005)52号),中央政法委《关于完善执行工作机制、加强和改进执行工作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人民法院通过建立与政府职能部门、金融单位、新闻媒体之间的执行工作联动机制,整合社会管理资源,在一定范围内依法对被执行人融资、项目投标、经营、注册新公司、置产、出境、日常高消费等活动采取相应的限制措施,促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充分运用各种执行措施,依靠社会各界的支持,从根本上缓解被执行人难寻、被执行财产难找,找到的财产难动、协助单位难求等问题,形成综合治理执行难的工作格局。
第二条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并结合案件情况,要求被执行人如实向人民法院申报有关财产情况,申报财产的范围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足够受偿为限。
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的财产申报报存在虚报情况的,应
2当向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人民法院应当及时核实后依法采取执行措施。
第三条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且在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执行人所负债的性质、标的金额、履行能力和履行态度,决定是否启动执行联动机制:
(一)被执行人有隐匿、转移、损毁财产,逃避执行、抗拒执行的;
(二)拖欠建设领域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案件;
(三)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涉及个人生存、生活和教育必需费用的案件;
(四)刑事附带民事、交通肇事和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五)超过法定期限,拒不履行行政机关作出的缴纳罚款、停止施工、拆除建筑物等处罚决定的案件;
(六)拖欠商业银行贷款案件;
(七)拖欠税款案件;
(八)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
(九)人民法院认为需采取联动机制的案件。
第四条有关部门收到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后按照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内容的要求,停止办理被执行人的下列事项:
3
(一)办理与执行财产有关项目的备案、核准、审批等手续;
(二)办理收费许可证审批手续;
(三)办理规划有关审批手续;
(四)办理工程项目招投标手续;
(五)办理土地使用权转移、变更、转让、抵押手续;
(八)办理企业登记注册(含以股东身份入股或以合伙人身份合伙)、企业变更(含股权转让)、企业年度检验审核及动产抵押等登记手续;
(九)办理房屋、车辆、证券资产等财产转移、变更、抵押等登记手续;
(十)办理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出国、出境或离境手续;
(十一)办理查询、支付被执行人账户上的存款;
(十二)其他需要办理的事项。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在7个工作日内变更或通知协助单位变更被执行人的有关信息,解除相应的限制和禁止性措施。
(一)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义务;
(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或者第三人对债务提供了有效执行担保的;
(三)案件执行终结的。
第六条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中,对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
4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下落不明,需要公安机关协助查询的,公安机关应依法予以协助查寻。
对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拒不履行,或者协助执行义务人拒不协助执行,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移送检察机关审查批准或审查起诉。
人民法院执行案件发生暴力抗法事件时,应及时请求当地公安机关到现场协助,公安机关应及时出警到现场协助人民法院维持执行秩序,调查、收集相关的违法犯罪证据。
第七条人民法院查找被执行人财产困难时,税务机关应根据人民法院决定启动联动机制通知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依法提供所掌握的被执行人的税务登记及经营、纳税等情况。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会员免费查看县委办公室、县纪委、县委纪法委、县人大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执行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昌宁县人民法院办公室2009年6月16日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