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健全法院警务保障工作的几点思考

警务保障是司法警察为保证人民法院审判工作顺利进行,而依法实施的安全服务保障职务行为。随着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日趋复杂和不断面临的新情况,基层人民法院需要建立健全适合审判工作特点的警务保障体系。笔者现结合基层警务保障工作的实际,探索适合审判工作特点的警务保障途径和方法。

一、警务保障工作的总体要求及特征

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定的《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20**)》中就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主要任务中提出:“要改革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体制,明确司法警察的法律地位、作用、职责和职权,优化司法警察的职能设置,规范人员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建立健全适合审判工作特点的警务保障体系。”警务保障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法院审判工作需要为前提,充分发挥司法警察服务审判的职能,为审判工作提供有力的警务保障,切实排除警务保障安全隐患,维护司法审判秩序和社会稳定。警务保障工作具有以下四个特征:

一是全面性。警务保障的全面性就是要求以整体保障为主,局部服从整体,整体统领局部,达到整体最佳的效果。也就是说,从全面警务保障着眼,局部保障入手,统筹考虑,达到各项职责的协调统一,使各项警务工作都能得到充分的保障和落实,从而达到整体上的最优化。

二是动态性。警务保障的动态性强调警务工作的快速反应和动态防控的要求,使警务保障工作呈现复杂多变和高度动态的特征。随着时代的发展变化,警务安保工作会遇到各种新类型、新情况、新事件,如何做出快速的应急反应,采取有效的应急措施和动态的防控手段,需要对警务保障综合能力有更高的要求。

三是层次性。警务保障工作的层次性体现警务保障在实践中针对不同情况、不同部门的特点,分清轻重缓急,结合实际采取措施。民事保全、执行工作由于具有突发性的特点,用警说要就要,说走得走;刑事宣判由于案件重大、复杂等多方面的原因,当庭宣判的比例还比较少,用警不排期,临时用警比较多;涉法上访、群体上访、闹访问题一旦发生,需要迅速出警,迅速处置。所以在警力有限的情况下要分清轻重缓急,宏观上保障审判的大局,微观上保质保量完成各项保障任务。

四是有效性。警务保障的有效性体现在警务保障工作要及时、优质、高效。警务保障工作的实效性是警务保障的根本目标,把做好审判保障安全工作作为重中之重,采取“人防”与“技防”相结合的方法,从细节入手,严格落实安全制度,把警力用足、用到位,严防人犯逃脱、自残、行凶等问题的发生,确保人犯、审判人员、法警自身的安全,维护法院的秩序和法律的尊严。

二、基层法院警务保障工作面临的困难

(一)内部原因

1、警力不足。以刑事开庭被告一人为例,按照《四项规则》的要求,押解警力配备比例为1:2;看管警力配备比例为1:2;值庭警力配备为2人,传递、展示证据材料和传唤证人为一人,维护旁听秩序2人;安全检查工作至少配备2名警力(其中一人必须是女警)。依照最基本的比例配备就需要9名警力,可基层法院法警整体编制还没有达到9人。由于警力不足,日常工作繁重,训练少,难以面对日益复杂的审判工作需要。

2、警力分散。目前法警队伍力量比较分散,个别法警充实到基层法庭,可用的一线法警较少。由于法警编制固定,要求按法院总人数的12%配备,所以老干警不退警,就没有空缺编制招录新警。导致现有警力总量不足,包括领导岗位、特殊岗位人员,有时警员需要公休、调休或病假,因此每天能够用于一线警务保障的力量较少。。

3、工作效率弱化。目前大多数法院都是老警察较多,新警数量少,年龄结构上断层现象严重,呈现日趋老龄化态势,缺乏生机与活力。近年来,公开招录的法警年龄一般都在25周岁以下,实践经验不足,需要一定的学习和适应过程,在处理突发事件或者在日常安全问题上容易留有隐患,难以适应日趋复杂的安全保障工作。

(二)外部原因

1、警务保障范围不断加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二章第七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八项职责”,也就是说通常情况下有八个方向需要用警。但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用警的方向在不断增多。过去通常是动用警力维护刑事审判开庭秩序,而现在许多民商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由于矛盾激化、社会影响力大等特殊情况也需要动用警力维护审判秩序。另外,行政案件的强制拆迁也需要有力的警务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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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采取多种措施,提高整体实力一是合理优化,增加潜力。通过对现有法警进一步进行整编、分流、归队,使现有警力最大化地充实到一线。采取科学的管理体制和管理方法,充分调动积极因素,最大化地缓解一线警力紧张的矛盾,创造最大的价值,为审判工作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和保障。二是拓宽渠道,补充警力。在法院法警编制满编的情况下,通过多种渠道补充警力,减缓在职法警压力。一是可以通过聘任制法警补充警力,优中选优。为保障聘任人员素质,可以从军队和武警退役军人、公安、政法院校的毕业生中选择人员来充实法警队伍;二是与保安公司签订合同聘请安保人员从事辅助性工作,缓解警力不足的压力。上述人员能够较快地适应新的工作环境,减少培训和磨合的时间与过程,增强警务工作整体力量。三是相互协调,借调保障。做好与上级支队与兄弟法院之间的协调工作,在遇到重大突发应急事件以及群访、闹访等重大事件时,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人民法院调动使用司法警察暂行规则》为指导,加强相互协调,请求上级人民法院调派其他法院司法警察,协同完成特定任务及警务保障工作,保障特殊情况下警力需求。

2、加强警务技能,强化能力素质一要加强技能训练,提高警员执行各项警务保障的能力。进一步加大技能培训的力度,大力开展“大练兵”和争当“警务保障能手”等活动,使全体警员都能“一专多能”成为多面手,能够胜任各种不同警务工作的要求。二是要加强体能训练,提高警员的忍耐力和暴发力。警务工作对警员的体能有着特殊的要求,最主要的是要具有一定的忍耐力和暴发力。如在值庭、押解等警务工作中,就必须具备一定的忍耐力,而在处理人犯脱逃等一些突发事件时,必须具备一定的暴发力,追得上、抓得住、打得赢。因此,要十分重视日常体能训练和一年两次集中培训,练耐力、练暴发力,以坚强的体质确保各项警务工作的圆满完成。

3、提供物质保障,提高警务保障效率。要为警队建设的硬件设施提供有力保障,特别是安检设备、单警装备、警务车辆等要配备齐全,以提高警务保障的用警效率。坚持从优待警,切实提高司法警察的待遇,对于应予补助的岗位津贴、执勤费用、加班补助等落实到位,激发法警的工作热情,从而提高警务保障工作的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