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进一步做好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通知12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认真贯彻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
和全国地方人民法院机构改革座谈会精神积极推进执行工作改革的
通知
法明传〔2001〕224号
(2001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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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1关”,“要继续认真搞好执行队伍整顿,尽快将不适应执行工作的人员调离执行工作岗位”,同时,坚决防止在机构改革中将其他部门的不合格人员分流后塞进执行机构;二是在机构改革定编后,仍应“确保按不少于全体干警编制总数15%的比例配备合格的执行人员”,以适应执行案件大幅度增加的工作需要;三是加强“高配”干部的管理,执行机构领导干部高配,既是根据中央中发(1999)11号文件关于“改进管理体制”这一要求应具有的内容,也是在统一管理统一协调新体制下开展执行工作的实际需要。各级法院成立执行局时,应将符合条件的执行庭长作为首任执行局长人选,具备条件的,应及时报请同级党委予以“高配”任用。
要通过机构改革,为完成中央11号文件提出的“在全国建立一支政治坚定、清正廉洁、纪律严明、业务精通、作风过硬、训练有素的执行队伍”这一艰巨任务创造有利条件。
四、加强组织领导。执行工作改革是浩大的法院司法体制改革系统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任务艰巨,难度很大,必须加强领导。各高级人民法院一把手要亲自抓,精心组织,开拓进取,务求实效。当前要以贯彻《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和《全国地方人民法院机构改革座谈会》精神为契机,迅速地将执行工作改革全面推向新阶段,并努力取得成功。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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