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广东省法院关于执行案件不预收申请执行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为何法院不执行加处罚款。

问。我局有一行政处罚,当事人逾期既不缴纳罚款,也不复议、不诉讼,我局经催告当事人后,仍然不履行,我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法院裁定只执行罚款,对加处罚款部分不予执行,请问法院做得对吗。

答:至少有下列几种情况,法院是不会执行的:

一、办案单位在《行政处罚决定书》(假设案件没有明显违法的情形)写有:“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下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在处罚书规定的15日内没有履行,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计算的加处罚款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不予受理;

因为按照《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虽然超过的15日,但没有超过申请复议的60日期限、诉讼的3个月期限,法院不予受理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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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当事人在超过处罚书规定的15日,行政机关发出了催告书并在催告书中载明:“如逾期不履行,将每日按3%加处罚款”,但没有单独发“加处罚款决定”的,当超过复议、诉讼期限后,行政机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法院只执行罚款部分,不予执行加处罚款部分

因为行政决定才具有强制力,发给当事人的催告书,对法院来说没有强制执行力的。即《强制法》“第三十七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因此,不单独发“加处罚款决定”就造成程序不合法,又剥夺当事人权利,法院就只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罚款,不执行加处罚款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