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优秀范文五篇]

2011年1月国务院公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废除了行政强拆,改由行政机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昨日,最高法发布《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法院如何受理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房屋征收、受理后如何进行审查和裁定等问题进行了规范,并确立了“裁执分离”为主导的强制执行方式。自2012年4月10日起施行。

■焦点

强执原则强制执行实行“裁执分离”【法释原则】

最高法介绍,司法解释在充分考虑对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多重保护、确立“裁执分离”为主导的强制执行方式的基础上,从案件受理、审查、执行等方面,对法院办理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作出了具体规范。

【解读】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出台前,政府征地通常自行确定补偿标准,并强制被拆迁者接受,行政机关则是自裁自执。行政机关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行政机关的权力不能被控制。这往往会引发被拆迁者与拆迁者之间的暴力对抗。

“裁执分离”是指做出裁决的机关与执行的机关应该分离,从而体现权力的监督与制约,防止权力滥用。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锡锌。司法解释将原来征收补偿条例的第28条,从法院强制执行角度,做了具体规定。法院在房屋征收补偿过程中,主要是审查的角色,而不是主要负责组织实施的角色。通俗地说,在强制拆迁问题上,法院做“文官”,而不做“武官”。

法院审查申请强执法院可组织听证【法释摘要】

人民法院在审查期间,可以根据需要调取相关证据、询问当事人、组织听证或者进行现场调查。【解读】

马怀德。询问当事人、组织听证是法院在审查过程中的一种方式,也是普通案件法院办案的方式之一。确立这种方式,有助于法院更客观地了解被征收人的诉求,更公正合理地做出裁定。

法院裁定七种情形法院不准予强执【法释摘要】

征收补偿决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

(一)明显缺乏事实根据;

(二)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

(三)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或者使被执行人基本生活、生产经营条件没有保障;

(四)明显违反行政目的,严重损害公共利益;

(五)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正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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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法第13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2年4月10日强执实行“裁执分离”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确立了“裁执分离”为主导的强制执行方式。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2012年4月10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