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几点思考[五篇范文]

第一篇:关于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几点思考关于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几点思考

党的十七大对反腐倡廉工作提出“更加注重制度建设”的要求,指出加强制度建设是推进反腐倡廉工作的治本之策,充分发挥制度在惩治和预防腐败中的保障作用是新时期做好反腐倡廉工作的根本途径。在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胡锦涛总书记在讲话中再次强调:“要以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各项制度为重点,以制约和监督权力为核心,以提高制度执行为抓手,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我们发现绝大多数腐败案件的发生与制度有关,很多腐败分子钻制度的空子和漏洞,制度的缺失和有制度不规范执行已成为产生腐败行为的重要根源。

一、当前影响和制约制度建设的主要因素

通过对案发单位有关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的分析研究,我们发现当前在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方面存在诸多不足和薄弱环节,归纳起来主要有“五个不到位”:

1、思想认识不到位。靠制度反腐,是有效预防腐败、构建惩防体系的基础性工程。在一些部门和单位,有少数党员干部对此认识不足,有的认为抓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是走过场,搞形式主义,没有多大实质性意义;有的认为制度建多了,条条框框束缚了手脚,不利于工作的开展;有的认为制度建设是纪检监察部门的事,职能部门不必花太多时间和精力去做务虚的工作;极少数领导干部从方便需要的角度出发,不愿建、也不想执行对自身进行监督制约的有关制度。上述种种错误认识的存在,经常出现在腐败分子的剖析材料里,很多党员干部违法违纪被查处后后悔莫及。

2、修改完善不到位。很多单位建立了不少制度,但有些制度的缺陷比较明显:一是缺乏系统性。存在“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现象,对发生过问题的部位或对一些重点领域、关键部位制定的相关制度较多,而对部门整体工作如何通过制度的设计来预防和治理腐败,则显得不够,往往使腐败分子仍可“曲径通幽”。二是缺乏针对性。有些单位看似制度很多,但真正管用的制度不多,实用价值不大,难以付诸实施,往往存在形同摆设的现象,未能达到制度建设的目的。三是缺乏可操作性。有些单位不从实际出发,而是出于应付需要,制定的制度大多是原则性的要求,没有具体的实施细则和操作办法,实践中难以组织实施。如“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很多单位都没有量化的刚性要求和具体的操作办法,客观上给一些腐败分子留有可乘之机,使其打着“制度”的旗号办着不制度的事。

3、落实执行不到位。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严格的制度不执行,就会形同虚设,甚至产生反作用。当前,一些腐败问题频频在某些领域发生,并不是这些领域没有这方面的制度,而是有制度不执行或不认真执行,从而使制度成为一纸空文。一些单位和个人视制度为无物,头脑中没有制度概念,按自己意志行事,经常违反制度办事;有些单位和个人采取实用主义态度,有利的制度就执行,无利的制度就不执行;一些领导干部特别是单位的“一把手”不带头执行制度,却相反的最先破坏制度,这是制度的最大“天敌”。

4、追究问责不到位。制度面前人人平等,无论是领导干部还是普通党员,谁违反了制度谁就要受到责任追究。但在实践中,有不少部门和单位对违反制度的情况通常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认为对于一些轻微的违纪违规行为过于较真会影响工作,不到严重违法违纪不予理会。有的单位对违反制度的行为,不量化具体的惩戒标准,笼统地称“严肃处理”,结果往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5、宣传教育不到位。少数党员干部不按制度办事,违法乱纪实施腐败行为,从深层次上分析,一方面是由于党员干部对制度缺乏足够的了解和掌握、没有形成对制度的敬畏之心,另一方面是由于基层群众不知道有那些制度、如何才能有效地对党员干部实施监督制约。究其原因,主要是对制度在贯彻落实方面的宣传教育不够到位。很多部门和单位对制度的建立相对较为重视,但对制度的贯彻落实不够重视,有的往往停留在纸上,没有把制度作为一项强制性要求和普遍遵守的行为准则加以宣传教育和引导,以致不少党员干部和基层群众对制度的熟悉了解程度不够、对制度执行的刚性认识不足,造成制度的失范,未能达到制度的规范约束作用。

二、加强和改进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对策建议

实践证明,制度的权威来自刚性,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制度的价值源于实效。新的形势下,要加强和改进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构建惩防体系框架,就必须针对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着力加大宣传教育力度,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相关制度,狠抓制度的执行与问责,确保制度达到预防和治理腐败的目的。

(一)打造反腐倡廉制度文化。制度文化是人们对于制度及其实践的态度、情感和思想的综合体,是以遵守和执行制度为主要目标的先进文化,也是推进制度建设、促进制度落实的最高层次追求。制度文化向社会大众传播的是自觉遵守和执行制度的理念,引导人们树立制度概念,将制度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自觉“敬畏制度、崇尚制度、遵守制度、执行制度”,化制度约束为道德约束,化“他律”为自律,实现制度约束与道德约束,“他律”与自律的有机统一。推进制度文化重在宣传和教育引导,要把法规制度的宣传教育纳入反腐倡廉“大宣教”格局之中,统一部署,统筹安排,在全社会广泛深入开展反腐倡廉制度的学习宣传教育,增强党员干部的制度意识。要不断丰富制度教育的形式和手段,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公开栏等多种载体,以及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文化娱乐方式,广泛宣传制度建设的目的、意义和要求,引导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制度建立与执行情况的监督。学习了解制度是执行制度的前提,要结合能力作风建设,把制度学习纳入争创“学习型机关”的工作目标,有计划、有组织地抓好机关人员的制度学习,增强制度意识,提高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廉洁自律、按章办事的自觉性,增强制度的信任感和参与监督的责任感。

(二)健全完善相应配套制度

按照“必须、管用”和体现科学性、系统性、可操作性的原则,健全完善相关制度,建立配套的实施办法,使各项制度既独立完整又相互衔接,构成反腐倡廉制度体系框架。一是废止已经过时的。对既有的反腐倡廉各项制度认真进行清理,凡中央和省、市已经废止的坚决予以废止,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予以废止,与现行反腐倡廉有关规定相冲突的予以废止,不适应形势发展变化的予以废止。二是修改不尽完善的。专项性制度强调系统化,适时出台相关配套文件规定,明确制度执行的主体、规范的对象和内容、操作的程序以及违反制度实施责任追究的办法等,使之形成一整套的管理办法和监督措施。实体性制度注重程序化,研究出台相关操作规程,保证制度实现“软着陆”。原则性制度突出具体化,细化目标措施,量化刚性要求,使原则性要求转化为可操作的具体规定。三是建立适应发展的。适应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任务发展变化的需要,积极探索在实践中证明行之有效、能够有助于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通过文件的形式固定下来,提升到反腐倡廉制度的层次予以规范,努力实现制度建设的与时俱进。

(三)优化权力运行内控机制

给权力套上“紧箍”,让权力在制度规范的框架里运行,保证权力不被滥用,是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重要目标。当前,各地纪检监察机关都在大力推进部门权力内控机制建设,这是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一个绝佳时机和重要载体。要借助部门权力内控机制建设扎实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建设,以制度建设强化部门内控、提升部门权力内控机制建设的水平。一是科学合理界定权力。许多腐败问题的产生,都与权力配置不科学、结构不合理有关,因此,要在权力分配时通过制度的方式,明确权力使用的界限和归属,将权力主体行使权力的行为纳入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进行。对涉及人、财、物和内部管理等方面的职权,要从决策、执行、监督三个环节进行分解,使权力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要严格执行各级党委会议事规则,对党委会议事范围、议事程序、议事要求、议事纪律等进行规范,主动接受监督。二是优化权力流程。权力运行的环节和程序越多,就越容易滋生腐败,很多腐败分子都是利用权力的某些特定环节进行索贿受贿的。因此,要对权力运行的各个环节和程序认真进行梳理,绘制权力运行流程图,以制度规定权力运行的流程、规范权力的行使。要加快建设和不断完善“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系统”,对政府部门各项行政权力事项进行全面清理审核,推进行政权力网上运行和实时监督。三是实行风险防控。按照“有权必控、发案首控、风险强控”的工作思路,对权力运行的“关节点”、内部管理的“薄弱点”、问题易发的“风险点”,建立健全相关防控措施和制度规范,使权力运行的关键环节得到重点关注和防范,确保不出问题。要积极推行主要负责人“四不直接分管”机制,探索对单位主要负责人权力运行监督制约的制度和途径。四是推进权力公开。权力的行使如果缺乏透明度,搞封闭运作,就会给腐败以可乘之机。因此,要按照“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要求,认真落实政务公开制度,对干部任用、资金使用、政府采购等事项,按规定要求予以公开,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要深入推进党务公开,不断拓展党员了解和参与党内事务的渠道,切实把干部的用权行为置于党员群众的监督之下。

(四)强化制度执行追究问责

制度的执行落实,很多时候要靠外界的压力强制去推动,必须把监督检查、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有机地结合起来,形成制度执行的强大推动力,推动制度强制“入轨”。一是强化监督检查。将纪检监察机关和其他专门机关的督查力量整合起来,组织开展对落实党内民主生活会制度、政府采购制度、教育收费制度、食品药品安全卫生监督制度、公务接待制度、工作日午间禁酒制度、公车使用管理制度以及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制度等进行集中专项检查,对重点单位及岗位执行制度情况进行跟踪督查,促进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落实。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及时纠正制度执行中的偏差。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的作用,鼓励群众及时反映有关部门、有关人员违反制度的情况。通过监督,一方面要让党员干部感受到外界监督的压力,从而更加严格的遵守制度、执行制度;另一方面要让基层群众感受到监督带来的变化,从而更加广泛、踊跃地参与监督。二是实行目标考核。纪委要会同市级机关党工委、市优化办、市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将制度建设与执行情况纳入到对部门单位的目标管理考核范围,设计科学合理的考核办法,量化考核标准,严肃认真进行考核。对考核的结果与部门单位评先评优挂钩,并作为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奖惩使用的重要依据。三是严格责任追究。对违反制度的人和事进行严格追究,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问题。特别是对违反反腐倡廉制度发生重大腐败案件的部门,以及贯彻落实反腐倡廉制度不力、问题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的有关部门,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以铁的纪律维护制度的权威性、严肃性和实效性。

第二篇:加强机关反腐倡廉建设的思考加强机关反腐倡廉建设的思考

加强机关反腐倡廉建设,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我们要充分认识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切实把加强机关反腐倡廉建设作为关系党的形象、关系人心向背的大事来抓,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旗帜鲜明地反对腐败,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反腐倡廉建设新局面。

一、充分认识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

1、加强机关反腐倡廉建设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然要求。要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不断推向前进,必须切实加强反腐倡廉建设,坚决遏制和克服各种消极腐败现象。这是因为,各种腐败现象和不正之风,一是干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干扰市场配置资源基础性作用的有效发挥,损害公平竞争和市场秩序,对经济又好又快发展造成不利影响;二是违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原则,阻碍依法治国进程,损害党和政府的信誉和形象,降低国家政权机关的公信力,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造成不利影响;三是动摇理想信念,滋长腐朽落后思想,助长不良社会风气,损害社会主义道德,对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先进文化发展造成不利影响;四是违背社会公平正义,干扰社会管理,侵害人民权益,引发甚至激化社会矛盾,对保持社会和谐稳定造成不利影响;五是违背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损害党的形象,动摇党的执政基础,削弱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对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带来不利影响。

2、加强反腐倡廉建设是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必然要求。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党的十七大强调,党要站在时代前列带领人民不断开创事业发展新局面,必须以改革创新精神加强自身建设,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是一个有机整体,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要相互推动、相互促进,哪一个方面不抓紧、不抓好,都会影响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全局。加强反腐倡廉建设,有利于党员、干部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党性修养,更好地促进党的思想建设;有利于树立正确用人导向,建设团结奋进的领导班子和高素质党员、干部队伍,更好地促进党的组织建设;有利于党员、干部保持奋发进取的精神和清正廉洁的作风,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更好地促进党的作风建设;有利于健全以民主集中制为核心的党内各项制度,增强党内制度法规的权威性和实效性,更好地促进党的制度建设。总之,抓好反腐倡廉建设对党的建设的全局尤为紧要。我们必须从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的全局高度深刻认识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定不移地加强反腐倡廉建设,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3、加强反腐倡廉建设是适应反腐败斗争形势发展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六大以来,我们着眼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纳入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来谋划、来部署,在坚决查办案件的同时,加强党风

党纪教育,健全反腐倡廉法律和制度,强化对领导干部的监督,推进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取得了新的明显成效,党内违纪案件总量有所下降,群众满意度有所提高。同时,我们必须看到,腐败现象在一些部门和领域易发多发的状况仍未改变,反腐倡廉建设面临不少新情况新问题。一是有的领域案件发生率仍在上升。如工程建设、土地管理等领域案件有较大幅度上升。二是出现一些案件多发的新领域。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管领域的案件在一些地方有上升趋势,拉票、贿选等案件时有发生,串案、窝案也有所增加。三是涉及高级干部的案件居高不下,党员、干部受到刑事处分的案件有所增多四是一些党员干部仍然存在不廉洁行为。一些重大恶性事故和群体性事件背后也隐藏腐败问题。

应该说,目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仍然严峻,任务仍然艰巨。我们必须始终从保持党的纯洁性和先进性的高度深刻认识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感,坚定不移地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确保党始终经受住长期执政的考验、改革开放的考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考验,确保党始终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把反腐倡廉建设贯穿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个领域,体现在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各个方面,不断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引向深入。一要更加充分认识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必然选择。腐败是我们党执政的最大威胁之一,要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提高拒腐防变和

抵御风险能力。就必须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从严治党的方针、立党为公和执政为民的要求制度化,从制度上确保党的肌体的健康和广大党员干部的清正廉洁,用制度保证党的先进性。

二要更加准确把握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原则和思路。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是惩治和预防腐败,增强治本效果的一条主线。必须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与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注重拓展从源头上防治,把反腐倡廉制度建设贯穿于预防和治本之中,寓于惩治和预防腐败的各个环节,靠制度预防腐败,靠制度惩治腐败,发挥制度在增强治本效果上的规范和保证作用。

三要更加深刻体会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在营造良好发展环境,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的保障作用。当前,我们国家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社会各项事业呈现蓬勃向上发展势头,反腐倡廉建设不断取得新的成果,反腐败力度不断加大,党的执政能力不断加强。实践证明,反腐倡廉制度建设,不仅有效预防和治理了腐败,更重要的是规范了行政行为,提高了行政效率,促进了社会公平,营造了风正气顺、人和业兴的环境,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了保障。

四要更加清醒看到我们自身在反腐倡廉制度建设中存在的差距不足。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在党风廉政建设上创设了许多法规制度。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我们进一步完善对权力制约和监督的制度,初步形成有效规范权力运行的监控机制,但是还有许多不完备、不严格之处,具体表现为,应急性监督制度多,整

体性、配套性、系统性监督制度少;监督制度缺乏具体化及明确性、操作性;对规范行为制度,缺乏监督、落实、追究责任工作机制;制度执行不够严格。有的重制定、轻执行;有的制度实施时无检查、弱监督;有的无视制度的严肃性,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在执行落实中变样走调。个别领导干部对制度的作用和意义认识不足,往往重用权轻制度、重制定轻检查;少数地方和部门对出现的问题,往往批评教育的多,照章处理的少;有章不循、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有法不依的现象依然存在。

我们要充分认识反腐倡廉建设长期性和复杂性,紧密结合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党的建设实际,深入学习贯彻十七大精神,不断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构建完善惩防腐败体系,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不断深入发展。

第三篇:加强企业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实践与思考加强企业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实践与思考

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强调,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这是对党风廉政建设规律性认识的进一步深化,是理论上的进一步创新和发展,也是对新形势下反腐倡廉建设提出的新要求,为我们今后的工作指明了方向。邓小平同志指出,“制度问题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方面”。加强反腐倡廉建设,教育是基础,监督是关键,制度是保证。没有制度,反腐倡廉无从谈起。有了制度,教育、监督、惩处就有了依据,有了保证。因此,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的反腐倡廉建设,无论是治本,还是预防,都必须加强制度建设,做到用制度管权、管人、管事,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现象的发生。

这些年来,我们党相继制定了一系列反腐倡廉法规制度。据中央纪委统计,改革开发以来,全国省(部)级以上机关先后制定党风廉政方面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3000多项。其中,党的十六大以来中央制定和修订了一系列重大法规制度,比如,《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还颁布了《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明确了要制定实施的118项制度。如果加上基层单位制定的,肯定不计其数。所以,可以说我们不缺少立法,也不缺乏制度。但是,在反腐败制度日益增加与腐败现象不绝、大案要案频发之间的矛盾加剧,制定制度与违反制度之间的“拉锯战”始终存在的现实面前,值得令人深思。究其原因:

一、在制度的制定上,缺乏系统性。我国目前正处在社会深刻变革、经济转轨变型、市场经济与计划经济两种体制并存的历史阶段,公共权力与经济财富之间的通道已经打开。由于权力与市场共同参与资源分配,造成了以权谋私、权钱交易,大量政治、经济租金产生和市场扭曲等错综复杂的社会环境。面对反腐倡廉建设所面临的新情况、新特点、新问题,我们比较注重单项制度的建设,但在制度体系的系统性方面做的不够,各项制度在彼此衔接、

相互配套上有所欠缺,形成不了综合效应。制度的不完备,容易造成“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给腐败分子有空可钻,有机之乘。如,财产申报制度是世界各国公认的重要反腐败“阳光法案”。各单位都制定了《领导干部收入申报制度》,但这项制度应该由谁来监督落实,或申报的情况如何核定、对瞒报的如何处理,都没有相应的配套制度和规定,结果往往流于形式,最终没有形成规范的、统一的、配套的监督制度,到腐败分子案发时才发现存有大量不明财产,使本该发挥

二、在制度的推进上,缺乏具体化。这些年来,中央制定出台了一系列反腐倡廉的制度规定,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和现实性。但这些制度在地方和基层能不能落实,很大程度取决于能否“具体化”。在现实中,有不少单位将中央的文件照搬照套,不把原则性要求具体化,不结合自身实际提出更加明晰、更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实施意见,这虽然表面上是贯彻了,但在推进和执行上则大打折扣。另外,在制度的推进上,多数侧重于实体性的规定,正面要求的制度多,追究处罚的规定少,比较注重明确“哪些事情能做,哪些事情不能做”,但在把实体性要求程序化、具体化方面做的不够,缺少规定“这些事情该怎么做”,“应按何种程序去做”,“不这样去做该怎么处置和追究”,使实体性的要求缺乏程序上的保障和惩戒的标准与力度。

三、在制度的执行上,缺乏刚性化。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再好的制度,如果不去执行,就形同虚设,甚至导致人们对制度的漠视。我们不能只是把制度写在纸上,挂在墙上,而不落实在行动上,进入一个“不出事,就没事;出了事,才有事;实在要出事,那就‘就事论事’”的怪圈,要形成有法可循、有法必依、执法比严、违法必究的工作机制,加强制度的约束力和执行力,按照制度规定旗帜鲜明、态度坚决地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形成对违法乱纪分子的强力震摄,让人不能腐败、不敢腐败,决不能搞“下不为例”,姑息迁就。要知道如果对违法违纪行为手软,就会使我们的制度、纪律失去严肃性、权威性,丧失了约束力和威慑力,必然助长腐败的滋生和蔓延。

四、在制度的监督上,缺乏强制力。列宁曾指出。“不受节制的权力,必然导致不受节制的堕落”。监督是正确行使制度的保证。没有对制度强有力的监督,制度就会失去其规范

人们行为和办事程序的作用,权力就会绝对化,而绝对化的权力必将走向腐败。现实中,一是存在着监督体制不畅,监督机构的职能弱化。作为行使监督职能的纪委和行政监察部门,与同级党委和董事会、经理层事实上存在着一种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这种在监督关系上主客颠倒的状况,造成了对同级党委和行政领导不敢监督、不主动监督的现象严重。二是存在着对“一把手”监督不力或无人监督,监督出现缺位。不少单位的“一把手”权大位重,好像制度与规定是专门对下面的,自己可以不受任何制约。难怪胡长清“坦言”:“官做到我们这一级,也就没有人管了”。广西李乘龙“感叹”:“党给我的权力太大了,没人监督我,也没人敢监督我”。真是这种无人监督的职能缺位,使多少“一把手”经受不住糖衣炮弹的诱惑,走上了贪污受贿、胡作非为的违法犯罪道路。三是存在着注重监督结果,不重视监督过程,监督不到位。监督既是一个过程,又是对过程的监督。对制度执行的结果进行监督固然重要,但对制度执行的过程和情况的监督就更为重要。按照逻辑学的原理,前提不对,其结果必然错误。加强对制度执行过程的监督,不仅可以及时纠正在执行制度中的行为偏差,把预防工作做在前面,把问题处理在萌芽状态,而且可以发现和修订制度本身存在的缺陷,使制度更加符合实际,更好发挥作用。

1、注意制度制定中的系统和配套一是合法性与合理性的结合。制度的制定,既要符合党和国家的章程、法律、法规以及上级的规定,又要从实际出发,因时制宜、因地制宜,进行细化,形成符合本单位情况、有利于操作的具体规定,保持制度体系上下的统一,无抵触和矛盾,增强制度的实效性。二是连续性和开创性的结合。开创性是在连续性基础上的制度创新。既要保持被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制度,不因人而变;又要以发展的眼光和与时俱进的态度,审视现有的反腐倡廉制度,对不合时宜、不完善的制度进行重新制定和修订,对一些新出现的腐败现象,及时研究制定相关制度,避免制度缺位。三是稳定性和前瞻性的结合。既要防止因制度更替频繁,导致管理壁垒的形成,或让人无以适从;又要在稳定性的前提下高瞻远瞩地分析可能出现的腐败情况,制定应对预案,超前防范,避免制度僵化。四是完整

性和配套性的结合。廉政制度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既要从全局高度进行周密设计,把制度建设贯穿于反腐倡廉全过程,体现在每个环节,落实到各个方面,真正形成用制度规范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又要通盘综合考虑针对某个侧面的单项制度,形成制度上的配套,防止单项制度之间出现歧义、扯皮、抵触、矛盾等情况,维护制度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2、注意制度执行中的惩处和预防一是坚持制度面前人人平等。不管什么人,只要违反了制度,必须按照制度规定进行处罚。不容许因人而异,搞特殊化、避重就轻或下不为例。在制度执行上开口子,就是挑战制度的权威性,就是“自毁长城”。二是加大对腐败分子的惩处力度,尤其是要加大对腐败分子的经济处罚和赃款赃物追缴力度,增加腐败的成本,扭转腐败行为“低风险、高收益”的不正常现象,使腐败分子在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法律制裁的同时,经济上得不偿失甚至倾家荡产三是增强“惩处也是预防”的观念。充分认识到对违反违纪案件的惩处,既是对犯案人的教育和挽救,同时对其他人员也是发人深省的警示,同时在对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分析发案的原因,针对制度上的缺陷和漏洞及时予以纠正和完善,都是做好预防工作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因此,在加大惩处力度的同时也要做好相关预防工作。四是在以反面典型进行的警示教育中,要纠正“典型案例的级别越高、涉及的金额越大、犯罪的手段越狡猾,警示教育作用就越好”的错误认识,应注意分层次、分类型、分对象选择不同的反面典型,增强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不然的话,不但起不到良好的警示作用,反而效果适得其反。

3、注意制度监督中的体制和机制。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只要有制度的存在,就应建立和完善监督体制和机制。一是坚持多层次、多渠道的监督体制。一方面要将干部管理体制中隶属关系的组织优势,转化为分层次实行执行制度全程监督管理的体制优势,通过层层签订和落实党风廉政责任书,一级抓一级。同时通过组织考核、民主评议等方式,建立起同级对同级、下级对上级的监督体制,形成各级干部“人人监督、人人被监督”的良好局面。另一方面,要建立健全党内监督、法律监督、行政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等多渠道的监督体制,发挥各个渠道具有各自特点的监督作用,为全方位、多角度对反腐倡

廉制度进行有效监督奠定基础。二是推行纪委、行政监察、财务审计“三位一体”的监督机制,从组织机构、职责分工、处理类别等方面打破单位内条块分割、各管一方的限制,统一对人权、事权、财权、物权四个方面的内控制度进行有效的监督,强化监督的力度三是推广党内“巡视制度”。实践证明,巡视在反腐败中已发挥出重要的监督作用。2007年8月2日,中纪委副书记干以胜在新闻分布会上说:“近年来查处的陈良宇、侯伍杰、徐国健、李宝金、杜世成、何闽旭等案件的部分线索,就是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巡视组在巡视中发现的。”在总结巡视工作成功经验,提高巡视工作水平的基础上,是否能将巡视制度逐步向下推广,由上一级纪检组织和组织部门向基层单位派遣巡视组或者巡视员,加强对反腐倡廉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以改变基层单位同级纪检监察部门监督不到位和对“一把手”监督缺位的状况,强化对基层单位领导层监督的力度。四是强化“权力阳光运行”的监督机制。在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上,党的十七大报告和中央纪委的报告,都强调“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强调推进党务公开,完善政务公开、厂务公开、村务公开和公共企事业办公公开制度。以公开、透明求得公平、公正,是在知情权得到保障的前提下,对权力运行进行的有效监督。目前,我国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缺乏具体规定,办事公开,制度透明的工作刚刚起步,权力运行有不少还处于“神秘化”状态。因此,在强化“权力阳光运行”的监督机制方面,需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做大量扎实有效的工作,加强对领导干部和权力部门权力运行的全方位、全过程监督,把决策的内容、决策程序和决策结果予以公开或公示,让广大群众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做到有权必有责、有权必受监督、违规违法用权必受追究,真正从源头上遏制腐败现象的发生。

第四篇:关于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几点思考纪念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反腐倡廉建设理论研讨征文

【概要】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人民大会堂与采访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的中外记者见面并回答记者提出的问题时说:当前,我以为最大的危险在于腐败。而消除腐败的土壤还在于改革制度和体制。

我国腐败的泛滥不但在于缺少相关制度,更在于现有制度运行的失效。加强制度建设是从源头遏止腐败发生的最佳办法,只有把制度建设贯穿于加强教育、健全法制、创新体制、强化监督之中,才能逐步铲除腐败滋生蔓延的土壤和条件。对腐败的治理关键在于推进反腐倡廉制度体系建设,从源头上防治腐败。本文从认识制度的重要性、狠抓制度建设、加强制度创新、提高制度的执行力等几个方面提出了推进反腐倡廉法规制度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以达到限制权力防止腐败的目的。

关键词: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制度反腐

关于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几点思考

目前,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制度和机制的不健全不完善,管理和监督工作中存在着薄弱环节,客观上给腐败现象

的滋生蔓延以可乘之机。据统计,仅仅2010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就查处违纪违法案件139621件,处分146517人,[1]全国检察机关共查办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32439件41531人;[2]且腐败形式日益多样化、智能化、跨国化,查处的难度加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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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门对这次会议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一次抽查,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三)把制度建设摆上重要位臵,形成整体合力。制度建设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工作,政治性、政策性、专业性都很强。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要把反腐倡廉制度建设作为“一把手”工程,切实抓在手上。要充分发挥业务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业务主管部门对本部门本单位存在的问题最清楚,对问题的症结和要害最了解,因此,各业务主管部门要根据制度建设的规划和要求,结合各自的职能和作用,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各项制度建设任务按时保质地完成。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充分发挥好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作用,督促各有关单位抓好制度落实。要加强制度建设的整体性研究,努力形成一个科学合理、结构严谨、运转协调的反腐倡廉制度系统,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发挥更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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