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安全生产检查及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制度

第一篇:

9.安全生产检查及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制度遂宁福安安居城镇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检查及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制度

为了加强公司车辆状况的监督管理,使车辆随时处于完好的状态,避免机械事故,确保行车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一、营运车辆状况及安全检查由公司分管领导负责牵头,会同部门安全员、具体负责实施

二、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及安全检查,统一组织检查、各车驾驶员必须配合

三、统一检查,分底盘、气路、电路检查和车容车貌、车窗及车内设施检查、修理质量抽查三大项。检查周期为每月检查一次。检查时由公司分管领导、部门安全员参加。

四、车辆检查的内容

1、制动系统、转向系统、底盘、气路、电路等项目

(1)制动总泵、制动分泵、制动连动装置销子及开口销是否齐全,手刹、断气刹工作是否正常有效。

(2)制动总泵、制动分泵及刹车管道是否漏气、漏油,固定是否牢固。

(3)方向机自由行程是否符合要求。

(4)轮胎螺栓、有无松旷或折断,是否磨损正常。

(5)电源线路布置及接头包扎是否规范,固定是否完好,线路是否老化,灯光是否齐全有效,各类仪表是否有效。

(6)车容车貌、车窗及车内设施检查。

(7)车门缓冲胶条是否完好,车门关闭(含驾驶门)是否正常。

(8)车身内外是否整洁,车辆是否有擦刮、掉漆痕迹,后视镜是否齐全。(9)是否有灭火器,放置位置是否恰当,是否有效。

(10)修理质量抽查检查时由检查人员按车辆总数3%的比例,查近一个月的修车情况。

(11)检查返修率是否规定标准从隐患排查起,检查是否时报修整改、是否超过整改期限。

(12)排查人员及驾驶员要认真填写并签字。

五、驾驶员自查及自查内容

驾驶员自查由驾驶员每天进行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的三检。交接班时应说明车况是否存在问题,有问题应及时汇报部门领导及安全员,做出整改方案。

1、检查方向机及转向是否正常,间隙是否适当

2、检查脚刹、手刹是否正常,管路有无漏油现象

3、检查轮胎、螺栓是否齐全,有无松动、轮胎气压是否正常

4、检查燃气(油)、润滑油、刹车油、冷却液、电解液是否足量,有无渗漏

5、检查喇叭、灯光、雨刮器、后视镜以及牌照、头牌、腰牌、尾牌等是否齐全有效

六、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处理

对各类检查中查出的问题,能当场修复的应尽量当场修复,不能当场修复的视其情

况,凡涉及行车安全或《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不能上路的,必须立即停止运行并报修,其它问题由驾驶员当日内收车后回厂修复。

七、检查的安排、考核及要求

1、公司检查的协调安排,由营运生产部负责,考核由公司分管领导负责

2、对总站检查的考核,由营运生产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负责

3、对驾驶员每日检查的考核,由各总站负责,公司季度检查时抽查

4、公司参检部门(单位)及各总站,带队检查时应尽职尽责,做到站不漏线,线

不漏车,车不漏项。不得走过场,敷衍了事。如因带队检查后一定期限内发生机械事故,公司将追究带队检查人及相关人员责任。

十、检查资料的填报及收集

1、检查表格由公司统一设计、打印。逐车检查登记表应由驾驶员、检查人员或部门负责人签字。

2、检查原始资料要收存备查

3、驾驶员的自查由各车驾驶员逐日填表并签字,由公司收集保存

十一、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遂宁福安安居城镇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2017年1月20日

第二篇:安全生产检查及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制度湖北洲天建筑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检查及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湖北洲天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贯彻执行《湖北洲天建筑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湖北洲天建筑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时有效地排查与整改各类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防止和减少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建立公司、公司所属各子(分)公司、各子(分)公司下属的职能部门或分厂(车间)以及工段(班组)四级负责的安全生产检查及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各类安全生产检查及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与整改。公司各子(分)公司应根据本制度制订和完善本单位安全生产检查及安全隐患的排查与整改制度。

第二章安全生产检查

安全生产检查分为经常性检查、定期检查、专项检查、季节性检查、抽查与安全生产大检查等。

第四条安全生产经常性检查:

一、岗位操作人员在上岗作业前及作业中应根据安全操作规程对本岗位作业范围内的安全情况随时进行检查

二、班组长应在作业前对本班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全面1

检查,本班作业后再次对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并在交接班时将安全生产隐患和处理情况交给下一班。

三、分厂当班专(兼)职安全员、值班长应对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巡查

四、分厂主管安全领导每天都应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并随时处理事故隐患

第五条安全生产定期检查

一、各作业班组之间每周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互检

二、从事高危行业的矿山每半个月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周期性检查。其它各子(分)公司每个月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周期性检查。

三、公司每年至少进行两次安全生产检查

第六条公司所属各子(分)公司应根据本单位安全生产实际情况不定期地进行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如:重大危险源检查、矿山安全检查、工程施工专项安全检查等。

第七条公司所属各子(分)公司应在冬季和雨季前对季节性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第八条各子(分)公司级在情况需要时应对各类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抽查。

第九条根据国家安全生产委员会和公司安委会的整体布置,各子(分)公司应及时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

第十条各级单位应积极组织本单位(部门)的安全生产自检工

作,并积极配合上级单位(部门)组织的检查工作,任何单位(部门)与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阻绕上级单位(部门)的安全生产检查。

第十一条各级主要领导均应参加本单位安全检查,各主管领导及部门领导应检查分管业务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情况并参加各单位及上级单位组织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各高危行业主要领导每个月至少参加一次生产一线的安全检查。

第十二条安全检查应严肃认真,不走过场,确保能查出并解决问题。公司组织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应有专家参与,各子(分)公司组织的安全检查应有安全生产专家或精通安全生产业务的人员参加。

第十三条安全检查应做好检查记录并存档备查,检查记录应包括检查名称、内容、总体情况、事故隐患采取的措施及整改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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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发放和配备的劳动保护用品要符合国家的标准和行业标准;

7、现场生产管理人员和指挥人员不要违章指挥,不要强令从业人员冒险操作;

8、检查各类危险源的监控情况,各类隐患事故的防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