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能监察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改善企业管理,提高管理效能,保证政令畅通,促进监察对象廉政勤政,尽职尽责地工作,并使赛联研究公司的效能监察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效能监察是企业监察部门的一项基本职能,是通过对监察对象在管理工作中执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上级决定和本研究公司规章制度及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是监察工作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有效途径,是促进廉政勤政、完善管理、提高效率和效益的重要手段。是管理的再管理,监督的再监督。

第三条企业效能监察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事实求是、标本兼治的原则,以促进廉政勤政、改善企业管理、提高管理效能为目的,以围绕本公司发展规划、年度工作目标和管理制度为中心,深化企业党风廉政建设,维护企业的稳定,促进企业的发展。

第四条企业效能监察的基本任务是。通过依法监督检查,增强行政管理监控力度,帮助管理者查清和解决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规范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效益,严肃处理不作为或乱作为行为,避免和挽回经济损失,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第五条效能监察的原则。效能监察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坚持与企业健康发展相结合,坚持监督检查与改善管理相结合,坚持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结合,坚持奖励和惩戒相结合,坚持专业部门与监督部门相结

1合的原则。

第六条本公司成立效能监察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效能监察工作。总经理为组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各部门负责人为组员,公司监察室负责日常工作。

领导小组可根据立项内容决定设立监察项目工作小组,并负责督促该小组严肃认真地开展监察工作。也可不设立监察项目工作小组,由领导小组成员直接履行项目工作小组职责。

第二章

管辖

第七条效能监察的对象是本公司各部门和本公司所任命或聘任的管理人员,以及开展效能监察涉及到的责任人员。

第八条对本公司管理工作有重大影响或涉及多单位(部门)的管理问题,由本公司决定立项,监察室负责组织实施。各部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由该部门决定立项,报监察室备案。

第三章

效能监察的内容

第九条监督检查监察对象是否遵守党纪国法和企业规章制度;是否尽职尽责,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和本级行政决定、决议和领导的指示、指令,是否正确行使职权,科学决策,保证业务工作和管理目标的实现。

第十条监督检查本单位管理工作中严重影响管理效果、效率、效益的问题,重点是:人才招聘与合理使用、产业投资投向、信息资源整合、项目研发与合作、物资采购、成果孵化、风险评估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第十一条增强对本单位管理工作中薄弱环节的监控措施。

第十二条上级明确要求进行监察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本公司实行重大事项必须接受效能全过程监察制度。有关部门在实施重大事项前,要按程序履行效能监察立项手续。

第十四条本公司重大事项包括:

(一)单项合同在2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办公用品(具)、计算机软硬件、耗材的采购

(二)单项合同在4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设备安装、工程维修项目

(三)单项合同在6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设备采购项目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建筑工程、装修项目

(五)单项合同1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科技研发项目

(六)单项合同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成果孵化项目

(七)合同累计金额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产业投资项目

第四章

效能监察的方法和程序

第十五条效能监察的形式分为专项监察和综合监察,专项监察是对某项内容进行重点监察;综合监察是对某个部门进行全面监察。根据效能监察的内容应确定相应的监察方法。

(一)事前监察。即防范性监察,是在某项管理工作进行前实施监督检查。

(二)事中监察。即跟踪性监察,是在某项管理工作过程中实施的监督检查。

(三)事后监察。即改进性监察,是在某项管理工作发生问题后实施的监督监察。

(四)全过程监察。是对某项管理工作全过程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效能监察的一般工作程序为。调查研究,选题立项制定方案;分析原因,查明问题;采取措施,监督检查,落实责任;提出建议,改进管理;结项核定,落实奖惩,立卷归档。

第十七条效能监察项目的立项。要紧紧围绕单位中心工作和结合管理中的关键问题及薄弱环节,在调查研究、认真筛选的基础上确定选题,经领导小组研究立项,填写《效能监察立项表》,由行政主要领导审批。

第十八条效能监察项目确定后,要制定实施方案,内容包括:①立项的指导思想;②监察内容和目标值;③组织机构;④监察措施和时间安排。制定方案后,应上报党政领导进行评价审核,重点对选题是否准确、目标值量化是否合理、措施是否可行等进行审核。方案经领导同意后、即可实施监察。实施前,应及时通知监察对象及其所在部门。

第十九条

实施监察

(一)落实方案,形成调查报告。按照实施方案,对监察项目进行调查分析,可查阅与项目有关的帐目、台帐、会议记录、文件等资料,也可询问知情人,请教相关专家,对已发生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时应结合主观和客观、历史和现实原因进行综合分析,在清查问题、找出原因、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应及时与被监察单位(部门)或有关人员见面,

4共同研究确定整改意见,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的内容包括:立项的依据,查清的事实,发现的问题及原因,责任分析,处理意见和改进措施。报告须报批准立项的领导小组审批。

(二)落实建议,监督检查整改情况。调查报告经领导小组同意后,以《效能监察建议书》形式,将监察建议和处理意见及整改、处理期限通知被监察单位(部门)及有关人员,并监督执行。被监察单位(部门)及个人必须按照《效能监察建议书》规定的时间期限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效果,以《效能监察报告书》形式反馈。

(三)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应正确运用检查权、调查权、建议权,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及时总结工作经验,评价监察效果。对优秀项目,应建议行政领导给予表扬或奖励;对监察效果不明显,或整改措施不力的,应进行批评,限期完成整改任务;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要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条结项核定,立卷归档

(一)效能监察项目完成后,工作小组负责起草结项报告,经领导小组研究批准后方可结项,填写《效能监察结项表》,报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审核、备案

(二)效能监察档案主要材料包括。⑴立项报告和《效能监察立项表》;⑵实施方案;⑶监察过程中收集的各种资料;⑷《效能监察建议书》和《效能监察报告书》;⑸对有关人员的奖惩决定;⑹《效能监察结项表》和结项报告;⑺其他有关材料。

5第五章效能监察的工作职责

第二十一条公司总经理职责。负责效能监察工作的安排部署;负责立项报告、调查报告和结项报告的审批;负责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问题,督促监察建议、整改措施的落实。

第二十二条监察部门的职责。根据效能监察领导小组的工作要求,负责制定效能监察计划和组织实施工作;及时向领导提出工作建议;负责立项和具体实施方案的制定;组织、协调有关单位(部门)和人员参与效能监察工作;负责查处效能监察中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

第二十三条有关领导人员和部门的职责。积极主动参与效能监察工作,认真检查管理中的问题,制定改进管理的措施,保证监察建议的落实。

第二十四条每年年初各部门要逐级上报效能监察立项情况。年终要对效能监察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填写并上报《年度效能监察情况统计表》。

第二十五条监察部门在效能监察中有下列权利:

(一)列席被监察单位(部门)的有关会议,召集与效能监察有关的会议

(二)查阅、复制与效能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了解其它必要情况

(三)要求被监察单位(部门)或有关人员提供与效能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和其它必要情况

(四)要求有关人员就效能监察事项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

6明。

(五)责令有关单位(部门)或有关人员停止正在或可能损害企业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

(六)向被监察单位(部门)或有关人员提出改进工作、加强管理、人员奖惩等方面的监察建议

(七)对阻扰、干扰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严重影响效能监察正常开展、或无正当理由拒绝和不认真执行监察建议的行为,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八)在效能监察过程中,可以根据职责或法定代表人授权行使检察权、调查权、建议权和处分权

第六章奖惩

第二十六条效能监察工作应坚持奖励和惩处相结合的原则。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表彰、奖励: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政策,模范履行职责,积极主动开展效能监察,措施得力,成果显著的;

(二)通过开展效能监察,改进管理,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防止事故发生或减少经济损失有功,使企业和职工利益免受或少受损失的;

(三)通过效能监察,发现违法违纪问题并及时得到查处,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有突出贡献的;

(四)其他需要奖励的

7有下列情况的,应视情节给予处罚:

(一)对不落实监察建议,妨碍开展效能监察的,给予批评教育、行政警告直至撤职处分

(二)对不尽职责、不廉洁、不称职的,建议调离其工作岗位或免去职务

(三)对管理工作中不作为或乱作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影响的,按有关规定责令赔偿、消除影响,并给予相应处罚。对违纪违法行为,按管理权限立案查处,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其他需要给予惩处的

第二十七条奖励资金来源可从单位奖励基金中解决,也可以经有关领导和部门批准,从通过开展效能监察增加的经济效益或挽回的经济损失中适当提取。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与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规定精神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本公司监察室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一一年元月四日

第二篇:效能监察制度效能监察制度

第一章效能监察实施细则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效能监察作用,堵塞管理漏洞,提高经济效益,推进公司健康发展,根据集团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效能监察是公司纪检监察部门对监察对象履行职责,依法管理的效率、效果、效益的监察。通过效能监察促进监察对象认真履行职责,不断改进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及管理效能,在提高集团经济效益的同时,促进公司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

第三条开展效能监察的目的是改善公司内部管理,加强监督制约,增强自我发展和自我约束能力,形成廉洁高效的企业管理运行机制。

第四条效能监察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标本兼治的原则,坚持教育与预防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奖励与处罚相结合、廉政与勤政相结合、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效能监察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纪检监察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能。纪检监察部门在公司党政的领导和有关部门的配合下开展效能监察工作。监察对象应当自觉地、主动地接受监察。

第二节效能监察的范围、内容

第六条效能监察的对象是公司所属单位、部门及工作人员。

第七条效能监察工作贯穿于企业管理、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包括“人、财、物”的各个方面和“产、供、销”的每个环节。

第八条对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集团、公司党政工作部署进行效能监察。主要监督检查监察对象是否尽职尽责,保证政令畅通、令行禁止,与集团、公司党政保持一致;有无贯彻执行不力,虚以应付,敷衍了事,消极抵制,拖着不办的现象;有无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各行其是的行为。

第九条对经营管理进行效能监察。主要监督检查监察对象经营决策是否正确,经营活动是否合法,经营目标是否实现。在经济合同的管理工作中是否执行了资质资信调查制度、合同审签制度及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制度。

第十条对设备、物资的采购和管理进行效能监察。主要监督检查采购设备、物资是否按规定进行了招投标,设备、物资的入库、验收、保管、领用是否有健全的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物资的储备是否完好合理,是否有规避招标或超计划采购造成大量积压的现象,闲置设备和废旧物资处置是否按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对公司产品的销售进行效能监察。主要监督检查销售方面的规章制度是否健全,销售价格是否合理,合同的签订与履行、债权的形成及回收是否按有关规章制度执行,有无内外勾结、损公肥私、侵占企业利益现象。第十二条对重点工程、技改项目、新建和改建工程等投资项目进行效能监察。主要监督检查投资项目是否按规定程序审批立项,是否按招标管理范围和管理权限进行了招投标,是否按照设计及工期要求和国家有关规程规范对施工质量、进度实施了有效管理和监督,是否对竣工工程进行了严格的验收和结算审核。

第十三条对企业改制、破产重组、重大改革举措的实施过程进行效能监察。主要监督检查改革方案的制定、资产评估、资产重组、政策性破产、人员分流安置等能否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依法规范操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企业稳定。

第十四条对安全生产管理进行效能监察。主要监督检查是否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公司安全生产方面的各项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是否落实,相关资金是否专款专用,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是否符合要求。

第十五条对工资奖金(含各种单项奖励)分配进行效能监察。主要监督检查是否贯彻执行集团、公司有关工资政策,工资奖金分配是否公开、公正,是否存在截留工资、奖金和侵占职工利益的行为。

第十六条对选拔任用干部进行效能监察。主要监督检查在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中是否坚持了规定的原则和标准;是否经过民主推荐、组织考察、集体讨论决定的程序,有无违反组织人事工作纪律问题。

第十七条对企业民主管理制度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效能监察。主要监督检查是否健全了职代会制度,落实了职代会各项职权;是否建立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依法鉴定、管理、兑现集体合同;是否健全和实施了厂务公开制度。

第十八条对上级统一安排和领导交办及监察范围的其它事项进行效能监察。

第三节效能监察的程序、方法

第十九条效能监察包括专项监察和综合监察,效能监察实施分为事前防范性监察、事中跟踪性监察和事后改进性监察。

第二十条效能监察工作程序为。选题立项,制定计划;查清问题,找出原因;落实责任,严格奖惩;提出建议,改进管理。

(一)选题立项。纪检监察部门要紧紧围绕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重点和薄弱环节、群众反映较大的问题和领导交办的任务,选出管理中急需解决的问题,提出立项建议,填写立项报告。经领导批准后立项,通知被监察单位,报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备案。

(二)查清问题。纪检监察部门要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对立项项目进行效能监察,通过查阅账目、记录、文件、制度和找有关人员了解情况,找出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及时向领导汇报。

(三)落实责任。在查清问题的基础上,要分清责任,找出直接责任者或主要领导责任者,按照责任大小和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行政处分。

(四)提出建议。对发现的问题,由纪检监察部门填写《监察建议书》,经领导批准后,向监察对象下达《监察决定书》。监察对象在接到《监察决定书》15日内,以书面形式将执行情况报纪检监察部门,如有不同意见,在10日内向纪检监察部门提出,经纪检监察部门重新研究决定,报领导同意后,以书面形式告知监察对象,监察对象必须执行,并报执行结果。

(五)终结报告。专项效能监察工作完成后,纪检监察部门要及时督促监察对象落实整改措施,写出终结报告,经领导审批后,报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终结报告的内容包括:立项的依据、查明的情况,发现的问题及原因、责任、处理意见,整改管理的措施等。

(六)立卷归档。卷内材料包括。效能监察立项报告;效能监察立项表;效能监察方案;监察过程中收集的有关资料;《监察建议书》、《监察决定书》及执行情况;有关人员的奖惩决定;终结报告;其他相关资料。

第四节效能监察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二十一条公司成立效能监察领导小组,负责全公司效能监察工作。总经理任组长,纪委书记、总经济师任副组长;成员有纪检监察、人事企管、财务、设备、供应、保卫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二十二条效能监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效能监察工作的安排部署、立项报告、监察方案的审批,负责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问题,督促监察建议、整改措施的落实。

第二十三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效能监察工作计划的制定、组织实施和日常工作;负责协调有关部门进行效能监察,查处在效能监察中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检查指导各单位效能监察工作。

第二十四条有关职能部门应按职责和分工积极配合纪检监察部门开展效能监察,充分发挥职能优势,认真检查监察对象在管理中的问题,帮助制定改进的措施,保证监察决定的执行,完成所负责的效能监察任务。

第二十五条对于干扰阻挠效能监察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或无正当理由拒绝和不执行监察决定的监察对象,纪检监察部门应根据情节追究其责任或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节奖惩

第二十六条效能监察必须贯彻奖励和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效能监察的结果作为对单位和个人绩效考核的主要内容、评先选优的重要条件、使用和提拔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对模范执行国家法律、政策和企业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职责,科学决策,改革创新或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对防止事故发生或减少事故损失,使公司和职工利益免受或少受损失的;对廉洁勤政成绩突出的;对坚持原则,敢于同违法违纪现象作斗争的,挽回经济损失的人员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九条对监察对象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贻误工作,影响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决策失误,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对分管工作存在的问题长期失察,失职渎职的;对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效能监察奖励按公司绩效考核责任书规定兑现。

第六节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细则由股份公司纪委监察室负责解释。第二章工程项目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公司发展需要,强化工程项目管理,规范管理程序,加大监督考核力度,根据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司工程项目的计划、立项、预算、勘察、设计、设备材料供应、施工、监理、验收、审计、结算等全过程,均执行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范围内所有工程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改造、装饰、修缮、拆除等。本细则不适用于日常检修、零星维修和更换填充材料等项目。

第二节项目监督

第四条公司成立监督管理小组(以下简称监管小组),负责工程项目的全程监督。公司监管小组办事机构设在纪检监察部门,由纪委统一领导。

第五条集团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公司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及检查工作。第六条

集团工程审计、安全环保、消防、财务、工程管理等部门依据本部门的职责,负责相关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及标后施工、资金结算、安评验收、环评验收等过程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公司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参与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活动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第三节监管程序及操作规则

第八条公司内部能施工的项目,由主管部门向车间下发施工任务通知单,同时将通知单的复印件报纪检监察部门备案。对需要办理其他施工手续的,由主管部门牵头,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及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决定,相关手续报纪检监察等监督部门备案。

第九条公司确实没有能力承接的工程,按照相关规定,对外委需要招标的由公司委托具有相应招标资质的机构组织。参加人员为: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及有关部门人员,必要时邀请法律顾问参加。具体操作规则如下:

(一)施工项目经批准后,按核准的招标方式,组织实施招投标工作

(二)参加投标单位必须具备法人资格,并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

(三)评标结束后,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将招标过程资料,报送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审核后签订正式合同

第十条项目管理部门对施工材料和施工质量随时进行监督检查。必须实施监理的工程聘请专业工程监理人员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工程施工期间,如发生施工合同范围之外工程量增减的签证,签证复印件由项目管理部门报纪检监察部门备案。如发生预算外开支,必须实行施工负责人、甲方代表、项目管理部门领导会签制度,报纪检监察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竣工时,由项目管理部门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召集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参加人员必须在竣工验收报告或验收单上签字。涉及外部整体验收的工程项目,要做好与上级部门协调配合。第十三条工程项目承接后,施工单位不得转包,一经发现有转包者,由监管小组负责调查处理,取消该承包单位施工资格。

第十四条

财务部门要严格掌握施工进度款的拨付,手续不全者不予付款。

第十五条

改造、修缮等技改技措项目,由主管部门会同纪检监察部门、项目管理部门及有关人员,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商定实施方案,涉及招标的项目,严格按照招标程序执行。

第十六条未尽事宜,按国家和河北省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条例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三章物资采购、产品销售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大对物资采购和产品销售工作的监督管理力度,规范购销行为和管理程序,杜绝经济活动中的不廉洁行为和违规违纪现象,切实有效维护企业利益,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坚持监督工作为企业生产经营服务、为提高经济效益服务,促进和加强管理,促进干部和重要管理岗位人员廉洁从业的指导思想,切实发挥控制、监督、约束作用。

第三条监督工作在公司党政领导班子统一领导下进行,把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与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有机结合起来,搞好协调配合,从不同层次、不同角度履行各自的监督职能,形成整体合力。

公司成立物资采购及产品销售监管小组(以下简称监管小组),全面负责采购及销售监管方面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工作。监管小组办事机构设在纪检监察部门。监管小组在公司效能监察领导小组的领导、组织、协调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本细则的监督管理范围包括。年度综合计划中大宗原燃材料的专项计划,其它材料采购计划,设备、备品备件采购计划,产品销售计划,以及上述计划的执行情况。

第二节管理职责和权限

第五条大宗原燃材料及其它材料采购的业务主办单位为供应部门;设备、备品备件采购的业务主办单位为设备部门;产品销售的业务主办单位为销售部门。

第六条原燃材料的质量检验由质量监督和供应部门按各自的职能分工分别负责;其它材料和设备、备品备件的质量检验由采购单位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

第七条基建工程所用材料,根据合同,由工程建设单位或采购部门进行采购。第八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本细则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采购单位和人员办理相关采购业务必须按细则规定自觉接受纪检监察等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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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方便基层群众对我社区效能情况的监督,除采取设立举报箱、举报电话和不定期访谈、随机抽检等形式外,随时接受群众对工作人员工作作风、服务质量、行政效率等方面的投诉。对属于受理范围的投诉,按照实事求是、有错必究的原则认真调查处理。被投诉单位和个人应按要求积极协助调查,如实就被投诉的问题做出说明,并提供有关的文件、资料。

4、行政效能告诫制度

凡是在工作中不能正确履行职责,效率低下,侵害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但情节轻微、尚未构成或被免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效能告诫。行政效能告诫的有关材料同时抄送组织人事处备案,作为影响干部提拔使用的参考。工作人员一年内被行政效能告诫一次的,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一年内被效能告诫二次的,年度考核不能定为称职等次;一年内被效能告诫三次的,年度考核应定为不称职等次。符合辞退条件的,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辞退处理。各单位所属工作人员一年内被行政效能告诫两人次以上的,取消其所在单位文明处室评选资格和年度评先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