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2020廉政制度汇编合集

011.党组成员廉洁自律规定

1、带头执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各项制度规定。要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制度规定,廉洁奉公,忠于职守,不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带头执行《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关于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和领导干部家庭财产报告制度等有关制度规定,做廉洁自律的模范,发挥领导干部的表率作用。

2、始终保持艰苦奋斗的政治本色。加强思想道德修养,自觉抵御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的侵蚀,不做群众看不惯、不满意的事,严格执行八项规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

3、自觉接受监督。要自觉接受党内监督、法律监督、民主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广泛听取意见,增加工作透明度,进一步提高领导班子廉洁自律民主生活会质量,认真对照检查,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及时纠正各种不正确的思想和行为。

4、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组书记对班子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党组成员根据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对所分管的党员干部要严格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严格执行责任追究的规定。

02党员廉洁自律规定

1、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工作中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吃苦在先、享受在后

2、工作中要把住自己的嘴、管住自己的手,不准利用职权,向基层企业吃、拿、卡、要、报

3、按照八小时以外监督措施的有关规定,把握好自己的业余时间,不准违法乱纪

03八小时以外监督制度

为加强我局机关廉政建设,建立健全依法行使人力社保行政执法管理职权的制约机制,进一步强化机关干部的廉政意识,有效监督我局干部八小时以外的活动,防范和严厉惩处腐败行为,经局领导班子研究,制定如下监督措施:

一、总体原则

此项监督制度按照党中央从严治党、以德治国的要求,在充分保护干部隐私权的基础上,对我局机关干部八小时以外涉及工作的活动及有损党员干部形象的行为进行监督,以便能全方位地考核干部,正确提拨、任用德才兼备的优秀干部,通过实施此项监督制度,切实加强人力社保部门自身建设,使人力社保干部能在错综复杂的社会形势中时刻以清醒的头脑正确把握自己,更好地为人民服务。

二、监督内容

㈠监督在婚丧嫁娶,逢年过节,职务升迁,配偶、子女升学、就业等个人重大事项上,有无滥用职权的行为;

㈡监督有无进入营业性歌舞厅进行不正当娱乐的行为;

㈢监督有无在美容美发厅、宾馆、饭店等场所接受异性按摩的行为;

㈣监督有无参与封建迷信、赌博活动等行为;

㈤监督因处理公务有无收受服务对象贿赂及接受吃请的行为;

㈥监督有无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腐败行为及有损党员干部形象的行为;

㈦监督思想上有无贪污腐败的苗头。

三、具体监督措施

㈠建立监督组织机构

成立局廉政建设监督小组,组长由x书记担任,副组长由x局长担任,成员由党支部成员组成,负责监督有关本局干部廉政建设方面的一切事宜,抽查领导干部在八小时以外的活动情况,并受理有关举报。

㈡积极开展自我监督

局每位干部每季末都要以书面总结的形式向本科室领导汇报自己一个季度来的业余时间涉及工作的活动情况,公开自己业余时间有关工作方面的行为及有损党员干部形象的行为,尤其是在节假日期间去外地访友、探亲、旅游一定要提前向单位请假,使组织全面掌握干部的活动情况。

㈢与干部家属联合监督干部

为全面了解我局干部家庭的情况,使我局干部的家属在干部廉洁从政方面更好地发挥监督作用,及时抽查干部八小时以外的活动情况,局廉政建设监督小组每年要不定期对干部进行家访,请家属到局里来开座谈会,了解干部的业余生活、个人爱好、家庭成员以及经济等方面情况,并使干部家属互相交流监督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的经验。

㈣利用社会舆论监督干部

1、居住地监督

在每位干部居住地的居委会、村委会公布局廉政建设监督小组电话、地址。

2、本局服务对象监督

本局廉政建设监督小组每年定期向本局服务对象发放《天津市x区x局征求意见表》,调查上一年度人力社保干部廉洁自律情况。

㈤对有关腐败行为的处罚

对在监督过程中查处出来的违反党纪的腐败行为,按情节轻重给予自我检查、扣除奖金、降职、开除党籍等不同的行政处罚及经济处罚;对情节严重、触犯法律、法规的案件要及时移交司法部门,并将所有腐败行为及处理结果在新闻媒体曝光。

04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明确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保证中共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以及区委、区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以及区委、区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系列指示。

第三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组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各负其责。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经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其他业务工作紧密结合。

第四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立足教育,着眼防范;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

第二章责任内容

第五条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第六条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㈠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以及区委、区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本单位的党风廉政状况,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㈡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完善管理机制、监督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㈢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法规,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

㈣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党风廉政法规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并组织实施;

㈤履行监督职责,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㈥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第三章责任考核

第七条党组负责领导、组织对本单位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考核工作要与干部考核、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等结合进行,必要时也可以组织专门考核。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

第八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和考核,应与民主评议、民主测评领导干部相结合,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

第九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领导干部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㈠对本单位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㈡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提拔任用明显有违法违纪行为人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㈢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㈣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责令其辞职或者对其免职。

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第十二条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05关于加强惩防体系建设的监督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落实市区《关于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具体意见》,加强党内和行政监督,提高执政能力和拒腐防变能力,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监督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坚持为民、务实、清廉,坚持党组统一领导、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参与的工作机制,保障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办法的落实。

第三条监督工作应遵循的原则:

㈠依法行政的原则。围绕促进人力社保事业发展、构建和谐x这个主题开展监督与服务,依法办事,改进作风,提高工作效率。

㈡实事求是的原则。注重调查研究,有章必循,违章必纠,客观公正。

㈢标本兼治的原则。思想教育与完善制度相结合;领导监督与群众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保证廉政勤政。

第四条监督的重点对象:

㈠领导班子及成员,特别是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

㈡行使行政执法、行政审批、行政管理的科室和工作人员。

㈢涉及科级干部任免选拔、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招聘、党政机关目标管理绩效考核、机关企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高层次人才引进培养选拔、就业与失业、x监察、劳动争议仲裁、养老保险、医疗(生育)保险、工伤保险、职业技能培训、财务行政等科室。

第五条监督的重点环节:

㈠再就业资金补贴项目兑付,失业保险金的发放,培训和职业介绍资金拨付,劳服企业、再就业基地、劳务派遣组织的管理,职业介绍机构审批。

㈡x监察,包括专项执法检查、日常检查、受理举报投诉及其案件查处。

㈢劳动合同管理,集体合同审查备案,劳动争议仲裁。

㈣劳动能力鉴定,因病和特岗提前退休审批。

㈤工伤认定,伤残等级鉴定,工伤待遇核定。

㈥干部任免、考核,人事调配。

㈦资金管理使用,行政管理与基建。

第二章监督职责

第六条局党组领导全局监督工作。制定贯彻上级党组织关于加强监督工作的意见,研究解决监督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对各科室,特别是各科室的主要负责人进行监督。

第七条领导干部在监督工作中的职责:

㈠党组书记是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对全局监督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支持和指导开展监督工作,掌握监督工作进展情况,把握工作方向,在领导班子内部监督中发挥表率作用。

㈡分管局长对负责的科室及科级干部进行监督;对职责范围内及分管科室的监督工作负领导责任。

㈢主要负责人在支持副职履行职责的同时,对副职和重点岗位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支持和配合纪检监察部门查处违法违纪问题。

㈣副职要协助正职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时向正职汇报监督工作,提出建议意见;对班子成员、分管工作及其人员进行监督;对分管工作人员进行经常性教育;对职责范围内监督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八条党员干部应当自觉遵守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严格按照工作制度和程序办事;及时向本部门领导提出监督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参加民主监督活动。重点岗位工作人员要严格落实廉政规定,定期向科室领导汇报遵守廉政规定的情况。

第九条办公室是监督工作的日常工作机构,在局党组的领导下开展监督工作,对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条其他科室要积极配合纪检监察部门搞好监督工作。

第三章监督方式

第十一条党内监督与行政监督相结合,领导干部监督与工作人员监督相结合,内部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

第十二条党组织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听取班子成员思想、工作和廉政情况汇报;深入基层调研,征求群众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意见、建议;结合年度考核,组织上级机关、市x局、服务对象对各科室主要负责人的行政效能、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评议评估。针对存在的问题,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并抓好落实。同时通过报告工作等形式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三条局领导应当把监督工作与业务工作一起部署、一起检查、一起总结、一起考核,将监督工作贯穿业务工作全过程。

第十四条各科室主要负责人应通过例会对廉政建设进行讲评。对重点岗位、重点环节,实行政务公开制,通过网络、报刊等形式公开办事的依据、程序、时限、结果;实行经办与审批分离制,明确岗位分工和工作流程;实行审批复核制,在审批之前,要对经办过程、经办手续以及政策依据等进行全面复核;实行经办审批结果抽查制;实行审批责任追究制,明确权限,逐级把关,落实责任。

第十五条其他党员应通过专项业务工作、年度总结、日常汇报等形式,进行自我监督。积极参加民主评议、民主测评等活动,主动提出加强廉政建设的意见和建议。对本科室领导和工作人员出现的不廉洁现象,及时提醒,敢于批评,必要时应及时向上级汇报。

第十六条开展监督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㈠受理举报投诉。通过以信访、电话投诉等为主要载体的人民群众利益诉求立体通道,受理公民、法人对监督对象违反依法行政问题和行为的举报投诉,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㈡列席会议。列席重点科室的政策研讨、工作形势分析、述职述廉民主测评等有关会议,了解情况,掌握进度,提出建议,监督落实。

㈢提前介入。对机关依法实施的重大行政许可、重大项目建设、重大项目招投标等事项提前介入,就实施方案的合法性予以重点审查,根据工作需要进行现场监督。

隐藏内容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 普通用户特权:8.8积分
  • 会员用户特权:免费
  • 网站代理用户特权:免费推荐
会员免费查看

凡需要追究领导班子或干部责任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人事部门和机关党委组成调查小组,查清责任,并向局党组提交调查报告。对应给予组织处理的,由人事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对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局党组审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责任追究的内容1、《规定》第四章第十二条所列举的情况

2、除上述所列情形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要进行责任追究:①对直接管辖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不尽领导责任,不研究部署,不监督检查,出了问题又不认真解决,放任自流,任其发展,敷衍塞责,贻误工作的;②对干部疏于管理,在权力运行的关键环节缺乏监督制约和必要的规章制度,因而带来不良后果的;③不能按照干部标准和任免程序选拔使用干部,造成不良影响的;④忽视党组织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不抓学习、教育或者流于形式、不讲效果,以致领导班子和党员领导干部风气不正,干部作风松懈、纪律涣散,问题较多的;⑤对群众举报或已发现的工作人员不廉洁行为或不正之风,应该批评教育而不批评教育,应该调查而没有及时组织调查,应该处理而没有及时处理,应上报而没有及时上报,造成不良后果的;⑥对查办违纪案件不配合、不支持纪检监察部门履行职责,甚至袒护、隐瞒、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