鹭鹚洲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先进事迹材料
浮石镇鹭鹚洲村地处浮石镇西北部、融江河的一个小岛上,距县城所在地8公里,距镇政府所在地4公里,水上交通便利。全村辖3个自然屯,7个村民小组,总人口900人,205户,并设有村完小一所,现有学生36人。全村总面积2050亩,其中水果及蔬菜面积401亩,其它林地面积1350亩,村集体林场168亩,是一个以林果蔬生产为主的自然村,岛上群众户户种果,四季瓜果飘香。
近年来,由于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各种利益的冲突,一些新问题、新情况的矛盾纠纷不断出现。为解决各种矛盾纠纷,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鹭鹚洲村于201*年成立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村民委,有专门办公室1间,调解庭1间。有专职主任1人,专职调解员2人,共有人民调解员7人,调解联络员10人。在镇党委、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的领导下,负责本辖区人民调解工作,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正确处理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的方针、政策,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为使人民调解工作逐步走向了规划化、制度化管理轨道,我村积极开展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工作,并充分发挥该组织的作用,取得一定的成绩,受到群众好评。具体做法如下:
一、建立健全调解组织网络。
201*年10月在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由司法所工作人员具体指导,我村建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民主选举,莫显豪被选为村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他上任后,在司法所的指导下建立健全本村人民调解组织网络。立即把为人公正,有一定法律、政策水平,在群众中威信高,热心人民调解工作村两委同志吸收到调解委中。调解委员会下设调解小组,完善了村屯纠纷信息员三级调解网络组织,实行一组一名纠纷信息员的安排。全村共有人民调解员、纠纷信息员12人。工作中,调解员努力化解各类纠纷,在调解工作中讲方法讲技巧讲胆识讲策略。因此,为调解委赢得很高的威信,取得很好的效果。201*年,我村共发生各种民间纠纷5起,全部在屯级调解小组化解,调结率为100%,调成率为100%。实现人民调解工作“六无”。即无民间纠纷积压,无民转刑案件、无群体性上访纠纷,无非正常性死亡,无群体性械斗,无群体性侵害,人民调解作用得到充分发挥,较好的维护社会安定团结,同时获得镇党委、政府的充分肯定,得到群众的好评,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二、抓好规范化调解委设施建设和各项制度建设。
我村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建设为了达到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标准和要求,按要求制作了调委会的标牌、公示栏,刻制了公章,村委专门腾出两间办公室作为调解办公室及调解室。并按规范化要求,统一内部布局,与此同时,完善了各种规章制度即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公示制度、民间纠纷排查制度、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等并向社会公布调解委的职责,业务范围和调解程序等。我们根据我村实际情况再次完善了工作制度。
为了提高我村调解员的素质,我还建立了严格的学习制度,坚持平时自学,主要学习涉及农村较多的相关法律、法规,如《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森林法》、《人民调解》《物权法》及案例分析等,并利用集中的机会研讨相关案件。同时还要求调解员参加司法所举办的人民调解员培训班,通过学习“人民调解制度务实”、“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若干规定”“三大纠纷调处方法与技巧等”等相关法律法规业务知识。我村调解员掌握了调解过程中应遵循的原则,工作程序及如何制定规范的调解协议书等,掌握民间纠纷的调解方法和技巧,为开展人民调解工作打下扎实的理论基础。通过各种培训,目前,我村人民调解员已经养成学习的自觉性。
三、积极调解各种矛盾纠纷,力争小事不出组,中事不出村,各类纠纷尽量消灭在萌芽状态,确保不出大事。
为充分发挥调解委第一道防线的职能作用,把社会矛盾及热点、难点问题解决在村里,解决在萌芽状态中,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防、调、化作用。每当纠纷发生时,调解员都身先士卒,及时赶到现场。做群众的疏导工作,并向他们讲解法律、法规知识,引导他们走法律渠道。运用法律解决问题。如:201*年,中寨屯的部分村民到捞沙船上闹事,调解委主任张兆君及时组织调解员赶到现场化解,做群众思想工作,告知其相关法律、法规,一场一触激发的群体性事件得到有效化解。201*年6月,村民沈某建房,吴某认为沈某所挖的屋地基占了他的园地,声称不许建房,发生纠纷,现任调解委主任沈少明及时组织双方调解,经多方协调,双方握手言和。
在抓好调解纠纷的同时,调委会还针对该村村民法律意识不强,部分村民法律素质较底的实际情况,开展了各种形式的法制宣传工作,努力抓好法制宣传工作,平时,他们利用信息栏,每月出一期法制板报。在镇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了“鹭鹚洲村法制文艺宣传队”,文艺队的法制宣传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彩调、对口相声,三句半等形式向群众广泛宣传《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婚姻法》、《电力法》、《妇女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知识,特别是“赌博坏处多”、“生男生女一个样”、“要做尊纪守法的好公民”等节目深受群众的好评。通过宣传本村村民的法律意识有了很大的提高,每逢重大节假日文艺队还到镇政府和其他村去表演。成为浮石镇宣传法律法规知识的重要队伍。
在镇党委、政府和上级司法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我村人民调解工作逐步走上了规范化、制度化,并在实际工作中坚持以防为主,调防结合。多种手段,协调作战的方针,运用经济、法律、政策和说服教育等手段,积极防范和调解民间纠纷,缓解社会矛盾,为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起到经济作用,使人民调解在基层真正起到“战斗堡垒”的作用,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良好的治安环境。
鸬鹚洲村人民调解委员
201*年8月9日
扩展阅读:鸡笼山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先进事迹材料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和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化,农村社会经济生活和人民的利益关系发生了深刻变革和调整。与此同时,农村“热点”、“难点”问题日益增多,因基层干部工作作风、土地承包、农民负担和农村金融等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大幅度上升。这既影响了党委政府机关的社会形象和正常的工作秩序,也在社会上产生了不良的影响。“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是关系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全局的重大问题”,“没有农村的稳定就没有全国的稳定”,正确地认识和分析新形势下农村群体性社会矛盾的特点和成因,及时有效地化解这些矛盾和纠纷,对于维护农村政治稳定,推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重大而
深远的意义。
一、新形势下农村群体性社会矛盾纠纷的模式
农村”群体性事件”是新时期农村工作最辣手的问题.通过调研和分
析,发现农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主要有如下几个”模式”.
一是”情绪宣泄式”.这样的群体性事件,以农民对社会对政府不满导致心态失衡为内因,以政府干部执行任务时某个环节考虑欠周为诱因.这个诱因不一定要很”特殊”.可以是政府干部下乡抓计划生育与对象户的一点小摩擦引起的,也可以是执法部门执法过程某个程序与群众有争议诱发的,先是群众的围观起哄,发展到围攻漫骂政府工作人员,场面往往如干柴待火,稍不控制,马上激化.但这样的事件群众只顾宣泄,没有事先组织,没有即定目标,没有谈判条件,往往是情绪宣泄完了,心火燃烧尽了,场面就慢慢平静下来,如雷阵雨般”骤下速晴”,留给政府的只是政治上的负
面影响,而实际上倒没有什么大的后遗症.
二是”利益驱动式”.这样的群体性事件,往往是因政府和村干部在土地和财务等公共资源的配置上不公,侵害群众的利益引起的.这样的事件,以求得该得利益为目标,以共同利益阶层为群体,以文攻(联名上访)武胁(围攻政府)为手段,以获得应得利益为落脚点.突出表现在土地征用补偿、农民工催讨拖欠工资、村集体资金使用不当等事件上,如政府和有关部门能及时介入协调,尽快组成工作组,按照农民的请求逐一答复并依法处理,事态一般可以得到较快的控制,这些农民群体得到该得的利益后,通常也
就罢访息诉了,
三是”权力争夺式”.这样的群体事件,通常是农村中干部与干部,干部和群众之间的日常矛盾或者选举竞争引发的.往往是权力旁落的一方为了打击并搞倒拥有实权的一方,蓄意搜集其执政期间在工作作风、土地管理、财务开支、生活作风等方面的”漏洞”和”把柄”,利用村中有一定群众威望的”有识之士”或跟其有某些恩怨的”开明老板”,煽动不明真相的广大群众到各级政府情愿静坐上访,以”逼宫”的方式要挟政府尽快派驻工作组查帐核地处理干部,不达目的决不罢休,直到”改朝换代”夺得权力为止.这样的群体性事件”内因”往往呈存”隐性”,矛盾往往错综复杂,需要政府官员运用马恩唯物辩证法去发现和分析问题,紧紧抓住事件的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着力牵引好”牛鼻子”,细心解剖好”小麻雀”,才能在
纷繁复杂的事件和矛盾中理出思路,化解矛盾,平息事态.
四是”抗争维权式”.这样的群体事件往往是那些受西方民主思潮影响或受西方某些所谓的”维权组织”支持的律师、”能人”,针对农民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重点问题,瞄准国家在司法审判、项目拆迁、民主进程、环境保护、国土管理、医保社保、优抚救助、教育体制等方面存在的带全局性制度性根本性的问题,引导基层群众在法律申诉、媒体舆论、民主维权等方面和政府”抗争”,其提出的问题牵涉面广,遗留时间长.,矛盾复杂多变,解决起来难度大,时间长,精力多,阶段性的效果也往往不尽人意,群众无法一一接受,因而事件便陷入了”上访___调处_再上访__再碉处"的怪圈,群众闹事时而"毛毛春雨".时而"狂风暴雨",时而"书面质询",时而"京都上访",搞得当地领导急于解决但碰到问题又难以拍板,于是,这样的事件就成为当地政府长时无法结案而上级时常
还要过问的"心病".
二、新形势下农村群体性社会矛盾纠纷的特点
所谓群体性社会矛盾纠纷,是指发生矛盾纠纷的一方或双方由多个民事主体组成,是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的特殊表现形式。现阶段农村
群体性矛盾纠纷主要呈现以下几个特点:
1、纠纷类型趋广。过去,农村矛盾纠纷主要是以家庭矛盾和邻里矛盾为主,随着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经济纠纷、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等涉法矛盾纠纷占主流,其范围包罗到群众生产生活的各个方面。如在农村土地延包过程中,三十年不变的跨度很大,因而不可避免地发生转包、退包、反包、入股、继承或征用等流转行为,如处理不当,极可能引发矛盾纠纷或其它影响社会稳定的情况。据统计,目前民间纠纷的类型已由过去的10种发展到30多种,而且往往是几种类型的纠纷交叉在一起,或由一种纠纷引发出其它
纠纷,处理不好,很容易演变成群体性事件。
2、涉及面趋宽。由于群体性社会矛盾纠纷的起因往往与群众的生产、生活关系密切,容易引起共鸣,如土地承包、“一事一议”征收、非法集资不能按期兑现引发的矛盾,农村基金会受行政干预影响,操作不当,造成大量不良信贷,资金到期收不回来,农民存款取不出来引发的矛盾,牵涉群众少则几十人,多则上百人,给社会稳定造成严重的
威胁。
3、上访率趋高。参与群体性事件的群众受“法不责众”、“民意难违”等心理因素影响,抱着人越多越有理、问题越容易解决的想法,容易形成参与人数多、影响涉及面大、局面难控的上访事件。再加上对政府的不信任情绪,存在“唯大”、“唯上”,有了问题不是逐级反映,而是组织群体性上访,或采取越级上访的办法,给党委、政府施加压力。
4、调处难度大。由于目前农村分户经营,单独生产,群体性活动少、流动人员多,集体制约和监督力相对降低,传统的行政干预已难以奏效。再加上许多群体性事件的处理要牵扯到多个部门,部门之间如相互推诿扯皮,调处结果往往很难让群众满意,这在客观上又把矛盾交给各级党委政府,而党委政府的主要领导精力有限,不可能事事过问,其结果易造成干群隔阂。交由公安、司法部门处理纠纷,又不能轻易动用警力,一着不慎,则极有可能引发矛盾激化,增加调处工作的难度。
三、农村群体性社会矛盾纠纷产生原因
农村群体性社会矛盾纠纷大多数是人民内部矛盾,尽管发生的原因多种多样,千头万绪,但根据调查显示,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
方面:
1、少数农村干部的不良作风,引起群众的对立情绪。不可否认,当前农村干部绝大多数是好的,是农民发家致富奔小康路上的领路人。但是,少数干部滥用职权,生活腐化造成了干群关系紧张。有的以权谋私,违法乱纪,大吃大喝;有的文化水平低,对法律和政策知之少,但却权力欲望大,独断专行,以权压人;有的不善于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纠纷,方法简单,作风粗暴。这都引起了群众的反感对立情绪,造成干群关系紧张。在一些地方,广大村民群而攻之,有的要求改选,有的联合
上告,有的集体上访,造成矛盾激化。
2、农村民主化、法制化管理尚不够健全,与群众的需要不相适应。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农民的法制意识逐步增强,关心集体经济,要求参与村务、财务管理的人越来越多,而农村管理方式与这种发展的形势明显不相适应。少数村干部在村务管理中,不是民主管理,村务公开,而是搞“一言堂、糊涂账”,习惯于暗箱操作。对于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如提留款的使用、财务收支状况、享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等等,不向村民公开。另外,由于农民负担、计划生育、宅基地审批及其它原因引起的群众性上访事件也占很大一部分比例。
3、有关法律法规不尽完善,让动机不纯的人钻了空子。国务院《信访条例》明文规定,多人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需采取走访形式的,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不得超过5人。但超过5人(即群体性事件、集体上访)的具体处罚却没有明确规定,因而使部分有“法不责众”心理的群众有恃无恐,几十人、上百人地到党委、政府去闹。加上不少地方抱着花钱买平安的思想,对少数上访群众的不合理要求予以变通,使之得到不应有的实惠,这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鼓励群众去
上访的负作用,助长了部分动机不纯者的嚣张气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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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经过XXX同志的努力,全村社会治安状况明显改观,各类案件明显减少,群众反映良好,取得了可喜的成绩,村调委会连续二年被上级党委、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评为先进人民调解组织,XXX同志201*年被县司法局评为先进工作者,201*年至201*年连续3年被乡综治委评为先进工作者光荣称号。本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事迹材料_文秘114_免费》由文秘114为您整理,更多范文请访问:-01-14/201*0114132770_2.html
东洲街道鸡笼山村人民调解委员会
201*年11月23日